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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女童在工廠化糞池溺亡 家長索賠117萬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幼兒園安全教育教案 來源: 記憶方法網

2歲多的女童小月在父母單位廠區內玩耍時,不慎掉進一口化糞池內溺亡。小月父母認為化糞池井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一紙訴狀將單位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117萬余元,該案昨日在大興法院開庭審理。

單位未盡管理義務

小月父母訴稱,他們夫婦二人在這家位于大興的某物資經營公司工作。2012年10月,二人的女兒小月出生,2013年夫婦二人的父母承包了單位食堂,隨后一家五口一同搬進單位宿舍。2015年4月3日,小月同公司的一名保潔員姚某一起走到廠區的公共區域,小月突然掉進化糞池里,姚某急忙撥打110報警,無奈還是沒能挽回小月的生命,事后法醫鑒定為溺亡。

小月父母認為,公司內的化糞池井蓋設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未盡到管理義務,才導致小月溺亡,給親屬帶來巨大的精神打擊,因此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故此要求被告物資公司支付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7萬余元。

公司:

父母未盡看護義務

被告物資公司對原告的訴求并不認同,“事發當天女孩是獨自一人進入生產廠區,保潔員發現后讓她去找家人。后來保潔員看見女孩走進荒地,因為知道那有化糞池,還大喊危險,女孩沒有理睬,才導致不幸發生!惫具稱,事發時小月身邊沒有任何監護人。

被告指出,該公司是專業的鋼筋、鋼材生產廠家,有很多為了生產而挖掘的地溝,具有危險性,所以在部分區域用鐵絲網進行隔離,廠區內有警示標志,這些足以說明該區域為危險廠區,而此前公司也已告知原告只能帶孩子在承包區域內活動,因此是家長沒有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證人:

井蓋沒有警示標識

庭審中,保潔員姚某也到庭作證!澳强诨S池上面有井蓋,只是缺了一塊磚,小孩就是從缺磚的地方掉下去的,井蓋周圍沒有設置其他的警示標志。”姚某回憶稱,當時孩子走向化糞池,她在后面大喊危險,讓她回來,可小孩并未理睬。

對此,被告物資公司認為,保潔員姚某并未接受到孩子監護人的囑托,沒有監護責任。姚某發現小月出現在工廠區后讓其回去找親人,工作人員已經明確對其進行告知,單位已經履行警示義務,只是因為小月年齡小,不能理解危險含義,其中有監護人的責任。

鑒于雙方分歧較大,法庭并未組織調解,隨后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youer/709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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