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不當罪
出處:《荀子·正論》。
意思:指處罰過嚴或過寬,和所犯的罪行不相稱。也作“罪不當罰”。
荀子是戰國時期一位杰出的思想家,著有《荀子》一書,其中有一篇很著名的政論文《正論》,對后人影響很大。
在這篇文章中,荀子主張當國君的應該成為百姓的表率,因為百姓總是以國君為榜樣行動的。他認為:刑罰必須嚴明。凡是犯罪的人,都應該根據罪行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否則,殺人者不抵命,傷人者不判刑,那就會縱容犯罪,破壞社會秩序。他還指出,有人說,古代沒有肉刑,只有象征性的刑罰,小學作文,如:“不用在犯人臉上刺字后涂墨的黥刑,而用黑墨畫臉來代替;不用割鼻子的劓(yì)刑,而讓犯人戴上用草做的帽帶來代替。”在這個昏亂的時代,這是行不通的。這樣做會使得那些犯了罪的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犯罪行為會越來越多;也就是說,賞罰處理不當,會造成混亂的。
在闡述了上面這些情況后,荀況提出了自己的主張;一個人地位要和品德相稱,官職要和才能相稱,賞賜要和功勞相稱。如果不是這樣,弄得地位和品德不相稱,官職和才能不相稱,賞賜和功勞不相稱,處罰和罪行不相稱,那就會帶來極大的不幸和嚴重的后果。
本文來自:作文大全網 http://www.885221.com/zuowen/74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