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郭英和男孩楊亮網戀三個月,便非法同居了,一年后,他們便有了一個男孩。由于生活壓力大,兩人商議決定,郭英帶小孩回到縣城的娘家,開一個小商店維持生計;楊亮繼續在城市打工,每月寄五百元給郭英做生活費。
因年紀還輕,所以他們也沒有立即領結婚證,這就為以后的生活埋下了禍根。時間一長,郭英在電話里提出要與楊亮分手。
放下電話,楊亮立即趕回鄉下,要郭英即刻帶孩子回他老家。但郭英及其家人堅決反對楊亮的要求。理由是楊亮一點不顧家。
楊亮感到自己好失敗,又不甘心,于是買了五升汽油,來到郭英的小商店,下了最后通牒。但郭英毫不理睬。楊亮頭腦一熱,就把這五升汽油潑向郭英。到這時,郭英才醒悟,楊亮是要與自己同歸于盡,嚇得她大喊救命。
求救聲驚動了對門開五金店的黃津強,他抬頭循聲望見楊亮正揚起手中的打火機威逼郭英。事不宜遲,黃津強顧不得多想,幾個箭步沖到楊亮跟前,搶去了楊亮手中的打火機。趁此機會,郭英逃出商店。
楊亮見有人護著郭英,隨即掏出身上的匕首,狠狠向黃津強的胸部刺去。
黃津強受傷倒地,而殺紅了眼的楊亮拔出匕首,又去追趕郭英。
喊殺聲、慘叫聲驚動了小鎮的居民,很快有人撥打了110、120。
最終,楊亮被警察帶走。120即刻對黃津強進行搶救,而郭英也被父母接回家里。
這場血案使見義勇為的黃津強受了重傷,搶救費、治療費花了近四萬元,還找不到人買單。為此,黃津強找到郭家,說明自己是為救郭英負的傷,希望郭家能出點錢。但郭家認為兇手是楊亮,黃津強應該去找他賠償。
三個月后,法院認定楊亮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他人罪名成立,判刑12年。關于損害賠償,基于楊亮經濟原因,黃津強只拿到部分醫療費。
對這一結果,黃津強自然不滿意,他走進一家律師事務所,向律師訴說了自己救人受傷,部分醫療費由于傷人者判重刑而無力承擔該怎么辦的問題。
律師分析了案情,對黃津強的提問作了這樣的解釋:你是在聽到郭英的呼救聲后才去與傷害你的人搏斗。你的行為顯然屬于見義勇為。是你的受傷使她脫險,如果你不去救她,失去理智的楊亮一定會把她燒死。你的受傷換得郭英免受損害,那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她有對你所受到的損害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責任。
黃津強聽了律師的解釋后,感到欣慰,即刻委托律師全權代理向郭英提出經濟補償訴求。
不久,經法院承辦法官協商,黃津強與郭英達成分四次支付剩余醫療費的調解協議。
律師點評:
這則故事涉及的一個法律問題是:無過錯責任承擔有關規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本故事中,盡管郭英對黃津強的傷無過錯,但她是受益人,那么依據上述規定,則應對黃津強因見義勇為而受到的損害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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