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大道中段有一個路口,這個地方因配套工程需要,好好的公路挖出了深深的大坑,挖坑的地方用可移動木板攔了起來,給人行車往帶來了很大的不便。
這天下午一點左右,大道上往來車輛不多,一個三十多歲的男子駕駛著一輛摩托車飛馳而來。只聽見“哐當”一聲響,那輛摩托車撞歪了坑前擋著的一塊木板,車子在慣性的作用下斜向躥出去,“砰”的一聲猛撞在彎道的隔離欄上。車子倒地,人飛了出去,硬生生摔在混凝土隔離欄邊角上,霎時鮮血噴濺,人當即氣絕身亡。
事故發生以后,有目擊者馬上打手機報了案。交警趕到現場,立即著手調查處理。很快案情弄清了。死者是城捷快遞公司送貨員張猛,執行送貨任務時因撞上圍路施工的一塊攔板引發了事故。經法醫檢驗,張猛體內留存的酒精濃度很高,屬于醉酒駕駛。這樣,這起交通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就變得復雜起來。
張猛的妻子麥英哭哭啼啼地說:“張猛是獨生子,父母年齡均在60歲以上。家在農村,除了最低農村保障金外,沒有其他收入。平時生活就靠張猛補濟,我因照顧孩子沒有工作,一家人的頂梁柱突然倒下,這如何是好?”
處理事故的交警看到這樣情況,也非常同情,于是,就積極為她查找交通事故責任單位,即那家在公路上施工的工程公司。然而負責接待的分隊長很是理直氣壯,他毫無余地地說:“我們在此施工作業,都是手續齊全規范操作的,不存在不當之處。因此不可能對這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交警又針對本起事故的客觀情況,進行了仔細認真的分析,最后作出責任認定:“張猛醉酒駕車是導致這起事故的主因,而工程公司在施工時雖然手續完備措施得當,但有路口錄像和證人指證,最前面的那塊可移動木板已經脫開移位,冒出路中將近60公分,導致了張猛摩托車碰擦,屬管理疏忽,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最終,工程公司由于可移動木板冒出去60公分,而承擔30%的事故責任。
麥英拿到了賠償款回了趟老家,表妹珍珍聽麥英如此這般一說,就告訴她老家最近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有一老鄉因在單位上班時打盹,在高處掉下來被認定工傷,賠了不少錢。珍珍見過世面,她覺得麥英應向張猛的工作單位討個說法,張猛無論有多大過錯,但他畢竟是在為公司工作中出的事故,理當認定工傷。
事情鬧到城捷快遞公司,快遞公司的老總雖然表示出相當的同情,但他說道:“公司下達給張猛的快遞任務是在上半天,他沒有按時完成。中午喝酒后自行決定再去送貨,因醉酒駕駛出的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至多從人情道義出發,適當給一點撫恤金。”麥英不能接受,于是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
麥英訴訟之后,庭審中出現的局面讓她和珍珍感到吃驚。法官明確告知麥英和珍珍:本案可能面臨敗訴結果,理由是盡管張猛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在工作當中出的事故,但問題是按照有關法律條文,“醉酒”卻是在工傷事故之外的范疇。
最終,麥英她們知難而退,法院通過調解,城捷快遞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麥英3萬元。
律師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這些條件《快遞員之死》中張猛都是符合的,但為什么他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呢?我們要從工傷的幾種“除外”情況分析。由于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導致死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這些都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而張猛的“醉酒”恰恰就是除外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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