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豐買了輛小貨車,這天晚上隨便停在小區里老李家的陽臺下。第二天早上,張海豐正要開車去拉貨,就聽到老李在陽臺上喊:“張師傅,等一等。”
張海豐從駕駛室里探頭出來,問有什么事。老李說:“你的車頂上有個腳印。”
張海豐以為老李故意逗他,就沒好氣地說:“我要去拉貨,沒工夫跟你閑扯。”
老李急忙解釋:“你車上的腳印是小偷留下的,可不能弄壞。”
原來昨晚有人到老李家偷東西,小偷是先爬上張海豐的貨車,再翻過陽臺進屋的。張海豐聽說出了小毛賊,趕緊爬上車廂去察看,一看,駕駛室的頂蓋上果然有一個腳印,非常清晰,可以看出腳掌上的一條條紋路。
張海豐問老李丟了什么東西,老李氣憤地說:“那家伙不知哪根神經搭錯,他吃光了廚房里的剩飯剩菜,還拉了一泡屎。這倒沒什么,關鍵是我擺在客廳的青花瓶也不見了,那是幾年前我花10萬元買的。”
那瓶是老李幾年前買的,聽說現在已經漲到20多萬。張海豐聽說對方丟了這么貴重的東西,忙勸老李趕緊報警,老李說:“已經報了,警察叫我保護好現場,所以你的車暫時不能開了。”
不能開車,就不能去送貨,不能送貨,就得賠雇主損失,張海豐心里不愿意,但牽涉到案子,他不敢不聽警察的。于是他只好打電話給貨主,說暫時不能去拉貨了。老李有點過意不去,就招呼張海豐到家里喝茶抽煙。
一會兒,警察到了。幾個警察仔細勘察現場,又是提取證據,又是詢問鄰居,還召開現場會,分析小偷怎么進來,怎么出去,足足忙了一個鐘頭。
回家后,張海豐大叫倒霉,第一天出車就遇到這種事。妻子提醒說:“是因為老李耽誤,你才拉不成貨的,照理,老李應該賠償我們的損失。”
張海豐說:“話是這么說,可鄰里之間,怎么好意思開口?”
妻子說:“你不好意思開口,我去跟老李說。”
張海豐拗不過妻子,只好叮囑她:“你可不能獅子大開口。】丛卩従拥姆稚,我們要老李賠一半損失就行了。”
妻子走后,張海豐忐忑不安,生怕妻子惹惱老李。沒多久,妻子就回來了。張海豐問她跟老李談得怎么樣,妻子說:“老李叫你到他家去,說有非常重要的事跟你商量。”
張海豐來到老李家,問有什么要緊事。老李說:“昨晚進我家那個小偷已經抓到了。”
張海豐關心地問:“青花瓶追回來沒有?”
老李說:“追回來了。”
“這就好。”張海豐替老李高興。
老李卻皺起眉頭說:“可惜那青花瓶只剩半截了。”
老李把追回的青花瓶捧出來給張海豐看,原本精美的青花瓶已經被砸掉上半截,只剩下半截。
張海豐疑惑地問:“小偷干嗎要砸壞青花瓶?難道他不知道價值?”
老李嘆了口氣,說:“小偷是個瘋子,就是天天光著屁股在街上撿東西吃的那個。警察在橋底下找到那瘋子的時候,他正往半截青花瓶里撒尿。這可怎么辦?你拿瘋子怎么辦。”
這事可真夠棘手的。不過,張海豐腦子轉得快,他給老李出主意,找瘋子的家里人,讓他的父母或監護人來賠償損失。
“警察都找不到瘋子的家人,我怎么找得到?”老李說到這里不說了,只是望著張海豐。張海豐被看得發毛,問:“你有什么事,說呀!”
老李鼓起勇氣,說:“我現在只能找你了。”
張海豐吃了一驚:“找我干什么?”
老李分析說:“那瘋子在我們小區有兩年多了,這兩年多里,我的青花瓶一直放在客廳里,什么事也沒有。就因為你把車停在我家的陽臺下,給瘋子提供了便利,瘋子才踏著你的車,爬進我的家,偷了我的青花瓶。所以,你應該賠償我的損失。按如今的市場價,這只青花瓶最少值30萬元,看在鄰居的分上,我只要你賠15萬,不過分吧?”
張海豐一聽這話,一開始沒回過神來,后來回過神來,就像殺豬般的叫起來:“你一定是瘋了,我連碰都沒碰過你的青花瓶,干嗎要賠你錢?再說了,你得賠我的一車運輸費!”說完,轉身把門一甩,氣呼呼地走了。
此后,老李找過張海豐幾次,都沒有結果,他只好把張海豐告上法庭。法官認真審理后,認定:老李家的陽臺下面不是停車的地方,張海豐把車停在那里是一種錯誤。就因為張海豐錯誤停車,客觀上給小偷作案提供了便利條件,使得老李家的財產處于危險之中,導致青花瓶被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張海豐對老李家的青花瓶被盜應負連帶責任,鑒于他沒有侵權的主觀意圖,可從輕處罰。最后,法庭判張海豐賠償老李5萬元。
律師點評:
《車頂上的腳印》故事涉及的法律問題:即“過錯責任”原則。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要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而要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前提是能夠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其行為的后果。如無法預見,則不應該讓他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故事中的張海豐一方面因為停車不當,有一定過錯;另一方面車身較高又恰好停在老李家陽臺下,為小偷盜竊提供了有利條件。從事物表面分析,他應當有所預見,但因一時疏忽最終導致了老李家的失竊事件發生,因此,張海豐就應當為他的過錯買單,付出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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