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傍晚,家住城郊的老王騎著自行車剛出村口,忽然,一輛急駛的小轎車從后面撞上來,將老王連人帶車撞翻在地。
開車的叫許明,看到撞了人,不由連聲叫苦。原來,許明是本村人,后來在城里當上了小老板,今天回家看望父母。吃飯時他喝了點酒,更要命的是車輛保險剛過期,還沒續保。許明心里明白,這幾件事加起來,不但賠償全要由自己承擔,恐怕還要吃官司。
許明急忙下了車,扶起老王,殷勤地詢問他傷得如何。畢竟是同鄉,老王一時發不了火。許明見時機成熟,就懇求老王,說自己是酒后駕駛,不敢見警察,能不能私了。他還拍著胸脯保證:你的治療費全包在我身上!
憨厚的老王答應不報警,于是許明把他扶上車,送進醫院,并交上了1.2萬元的住院押金。
經診斷,老王的左鎖骨骨折,四顆牙齒被撞飛,住院期間共花費1.3萬元,另外醫院還出具證明,認為老王尚需后續醫療費1.1萬元。
當初許明留下過“你的治療費全包在我身上”的話,于是老王就去找他。沒想到許明翻臉不認賬,不光不承認撞了老王,還說自己送老王去醫院是學雷鋒做好事。這下老王徹底傻了,自己手里一點證據都沒有呀!
老王氣得唉聲嘆氣,在大學法律系念書的兒子王小強放寒假回家,聽說原委后,認為父親辦事太糊涂:“爸,不是我說您,出了這么大的事,怎么能聽信花言巧語,不報警呢?現在您既沒有交警的現場責任認定,又沒有目擊證人,許明還不認賬了,就是打官司,法院也不會判咱贏。”
老王急得瞪圓了眼:“那咋辦,難道就只能吃這個啞巴虧?”王小強想了想說:“也不是沒有一點辦法,看來只能搏一下了。”
幾天后,老王父子倆提著禮物來到許明家,這讓許明十分意外:“你們這是……”王小強忙遞上禮物,說:“感謝大哥及時把我父親送到醫院,老父一時糊涂,錯怪了你。”
聽對方口氣,是不追究這事了,許明當然高興,言語間也放松了許多,聊到最后,竟說:“感謝老哥不報警,要不我非進看守所不可。”
聊了一會兒,老王父子便告辭了。一出許家門,王小強就對父親說:“爸,許明是個無賴,跟他沒有道理可講,咱還是打官司吧,證據都被我錄在這MP3里了。”
“這小機器能管用?”雖然心里直犯嘀咕,老王還是按照兒子說的,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在法庭上,面對老王的索賠,許明果然把自己撇得干干凈凈。他說,自己當時正開車回城,看到老王躺在路邊,就出于好心把老王送到了醫院。直到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老王把自己告了,真是太冤枉了!
見許明不認賬還反咬一口,老實巴交的老王火了,他向法官提交了住院病歷、鑒定報告、門診病歷,以及被壓扁的自行車等證據,最關鍵的是當庭播放了MP3里的那段錄音。許明感到十分意外,他提出異議,認為老王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錄音,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官仔細聽了這份錄音資料,發現雖然錄音效果不是很好,但有些關鍵的話,許明已在交談中露了底;再結合自行車的壓痕,法庭由此認定,許明開車撞傷老王的事實成立。
法院最終判決:老王提交的錄音取證手段合法,能夠作為事故發生的證據;并且事故發生時,被告許明駕駛機動車,原告老王騎非機動車,因無交警處理事故現場,無法確認雙方的過錯責任,老王與許明應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被告許明應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后,王小強告訴父親:本案中,如果真如父親所說,他和肇事車均是順向行駛,肇事車從后面撞上他的話,肇事車應負全部責任,老王應獲得100%的賠償。但因為當時雙方沒報案,老王無法提供交警處理的事故責任認定,又無其他證據,所以法官無法確認雙方的過錯責任,最后只能依法判決被告許明承擔60%的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錄音證據也管用》故事主要涉及了一個法律問題,即“錄音”是否可作為證據在庭審中使用。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故事中老王的兒子就是利用關鍵證據“錄音”才打贏了官司。但值得一提的是,訴訟中對于“音像資料”的證據效力的審查比較嚴格,必須保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偷錄偷拍行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采取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竊聽等方法取得的證據,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如果偷錄、偷拍時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即為取證手段合法。法官在認定此類證據時會十分謹慎,單獨一個錄音證據不會得到法庭支持,只有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做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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