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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戀中的房產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懸念故事 來源: 逍遙右腦記憶

  林山是一家公司的項目經理,在圖書館認識了老師楊麗佳。
  
  一個月后,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三個月后就開始計劃著購房結婚的事。經過一番篩選,他們看中了莘松路上一套房子,總價170萬元。
  
  當時,熱戀中的林山為表其對楊麗佳的愛意,用個人積蓄付了60萬元的首付款,并以其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110萬元,每月貸款也由林山償還。更讓楊麗佳感動的是:在自己分文未出的情況下,林山毅然將房產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
  
  眼看一件好事大功告成,卻不料中間起了波瀾。
  
  原來,林山的母親去世得早,父親為了照顧孩子,一直沒有再娶。如今照顧孩子的任務即將完成,他開始考慮起自己的事了。這一天,父親把林山叫回家,鄭重其事地告訴兒子:“三年前,我在小區早鍛煉時認識了李阿姨,噢,就是樓下的李阿姨。她也是單身,我們在一起很合得來,所以我打算年前就把你李阿姨娶進門。”
  
  這事太突然,林山還沒回過神來,父親開始嘮叨了:“你李阿姨吧,也挺不容易的,兒子媳婦孫子成天擠在一個屋檐下生活,媳婦兒又是個脾氣大的主兒,李阿姨成天受她的氣,這日子也不好過啊……”說罷,他眼圈竟然還紅了。
  
  林山是個孝子,見事已至此,也就順了父親的意,還干干脆脆地說:“爸,我跟麗佳很快就要結婚搬到新房住了,這房子是您買的,您就作婚房用吧。”
  
  父親似乎還有難處,吞吞吐吐地說:“李阿姨跟她媳婦兒已經撕破了臉,見了面就吵,以后樓上樓下這,這……”
  
  “那……您看,我該做點什么?去李阿姨家勸勸?”林山還是一頭霧水。父親似乎下了決心,說:“兒子,你不是剛買了新房嘛,要不先借我住幾天,等事過去了,就還你。”
  
  “這……”林山犯難了,這可是新房,人家都是啃老,眼前這位倒好,啃小了!但林山畢竟是孝子,他猶豫了一下,婉轉地說:“爸,這可是新房,麗佳會不會有想法?”
  
  老爺子的臉色一下子很不好看起來,說:“這不是臨時借一下嘛,要不以后我貼錢,你們再買一套。”父親后面又加了一句,“你爸這么大年紀了,還能活多久?”
  
  這話厲害,林山只得點頭答應。
  
  事后,林山見到楊麗佳,說起父親的要求,她當即就跳起來:“這怎么行?新房可以讓給人家先住嗎?以后再買,以后的事誰能保證?”林山聽了不高興,頂了一句:“那不是人家,那是我爹!”
  
  當晚兩個人就為這個事情大吵了一架,過后林山又去找父親商量,可是父親也是倔脾氣,說這事已告訴了李阿姨,不能再變了。
  
  就這樣,林山和楊麗佳為了房子的事,天天見面就吵,最終決定分手。
  
  按理說,兩人未登記結婚,應該沒什么財產糾紛,但楊麗佳拿出了那份房產登記證,兩個人共同名義下的房產權這下就發生了糾紛。林山認為這事沒什么爭辯的,房產首付款和每月貸款都是由他全額支付,楊麗佳沒有出資,該房產自然應歸自己所有。而楊麗佳則認為,兩人雖然沒有結婚,但該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雙方共有,雙方各享有該房產50%份額,她堅持要回屬于自己的份額。
  
  一對戀人變仇人,最終一起走進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房產登記在林山和楊麗佳雙方名下,這是事實,應視為雙方共同共有,但考慮到林山對共有財產的貢獻較大,法院酌情判定林山享有房產80%的份額,楊麗佳享有房產20%的份額。
  
  律師點評:
  
  《熱戀中的房產》故事涉及的法律問題,即不動產物權登記實名制原則及由此引發的分家析產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的,析產分割時,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原則,確定為雙方共同共有。當戀愛共有關系終止時,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則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合理確定未出資方份額,出資方一般占70%以上,未出資方一般占10%到30%份額為宜。
  
  特別提醒:戀愛期間的大宗投資,一定要有約定或協議,這樣,萬一分手也可依約作出合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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