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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記憶之經濟法分類記憶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學科記憶方法實例 來源: 記憶方法網

1 記憶術.訴訟時效 中級會計師

(1)普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2年;

(2)特別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1年,包括下列4項:

①、 身體受到傷害;②、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③、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 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訴訟時效為4年;

(4)保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票據時效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匯票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個月

(1)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撤銷權行使時效

章節 撤銷權 撤銷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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