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并禁止賣淫嫖娼,如今被俗稱為“掃黃”。那么,中國古代又是如何“掃黃”的呢?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時期,齊國出現了一批性工作者。時齊國上卿管仲在齊桓公的宮城中設立“內閭”,一次安排多達700名女子入住其中!皟乳偂币卜Q“女閭”,即官辦妓院,比西方梭倫所設的“國家妓院”早半個世紀。
管仲設妓院是為了增加齊國的中央財政收入,“以充國用”。不過,這批性工作者甫一出現,便爭議不斷!稇饑摺|周策》上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所謂“非之”,即反對開妓院這件事,這大概是中國最早的“禁娼”聲音。
管仲的“性產業”政策盡管“國人非之”,但在此后卻發展了起來。秦漢以后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并伴之出現了所謂的青樓文化。
雖然青樓文化成為古代中國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但古代中國各朝政府有關禁娼的呼吁從未間斷過。特別是在民間,底層老百姓對娼妓制度深惡痛絕,賣淫和嫖娼行為為人不齒。民間常用“敗家子”“賤貨”這類粗話,咒責進行性交易的男女雙方,引導社會風氣,這實是一種“道德禁娼”。
宋仁宗規定 官員“不得赴妓樂”
“道德禁娼”并非政策性的,所以相當乏力。針對禁娼呼聲,出于凈化社會環境、調整倫理秩序、規范官場行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會對賣淫嫖娼行為從政策上進行限制,這種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國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國,“法律禁娼”很多時候是有條件的“掃黃”。古代中國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較復雜,有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娼、暗娼等。這些性工作者的來源早些時候是奴隸性質的女子、戰爭俘得的女人,后來則以失夫女、罪人(臣)女、賣身女為主。但每個朝代幾乎都禁止“逼良為娼”,從準入機制上進行控制,避免社會風氣整體變壞。如明朝法律就規定:“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者,“杖一百”。
與此同時,又對性消費者即所謂嫖客的性消費行為進行限制,其中尤以對負有社會責任的官員的限制最多最嚴。如宋代,便禁止官員狎妓。趙禎(宋仁宗)當皇帝時便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
四五十年后,趙頊(宋神宗)當皇帝時則擴大到整個監司范圍,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員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趙頊過生日那天的“圣節”。時人詩句中所謂“共君今夜不須睡,未到曉鐘猶是春”,說的就是“圣節”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國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產業是最發達的,性工作者的素質也最高。當時唐政府確立了官妓制度,從法律上給性工作者一個地位,賣淫成了合法的產業。
當時,唐政府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教坊”,對在京師營業的娼妓予以統一管理,所有從業人員均須注冊登記,登記后須進行崗前“職業培訓”。嗓子好的培訓成歌妓,有音樂天賦的擔任樂妓,身段好的發展為舞妓,有點酒量的則做飲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詩人的作品中總有青樓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間晃動。
明宣宗下令 取締“官妓”
唐代的官妓制度對后世影響很大,一直到明代,這一制度才被取締,中國古代的禁娼運動也因此出現了新的趨勢。
其實,明代開始并不禁娼。和尚出身的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國之初不僅不禁,反而大力提倡。在唐、宋官妓制度基礎上,明朝將教坊升級為“教坊司”,隸屬掌管教育、外交諸事務的禮部。
據明代姜明叔《蓉城詩話》記載,當時朱元璋在南京城南的聚寶門(今中華門)一帶,沿著內外秦淮河興建了輕煙、淡粉等14座高檔酒樓,這就是明代著名的“紅燈區”--秦淮河畔的“花月春風十四樓”。這些酒店是明代的“官妓院”,營業前因性工作者數量不足,朱元璋下令從全國各地征召有從業經驗的女子,催她們盡快上崗。由于政府提倡、官員帶頭,性消費確實拉動了明初的“內需”,私人聚會少不了妓女助興,公款宴請也允許使用“三陪女”。
官妓的發展很快引發了諸多問題,社會“禁娼”要求強烈。朱元璋的重孫子朱瞻基(明宣宗)下令取締官妓,并嚴禁官員涉足紅燈區。明代由此出現了一場“禁娼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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