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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煙花爆竹:道光取消圓明園火戲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野史秘聞 來源: 記憶方法網

  隨著猴年春節臨近,北京市安監局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設置安全規范》。煙花爆竹零售時間從原來的20天縮短到11天,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100米內禁售。同時,還規定了限放、禁放區域。其實,說起煙花爆竹的禁放、限放,古已有之……

  《大清律例》規定花爆作坊均要由官府審批方可掛牌

  明代紫禁城內因燃放煙花而發生過多起火災。永樂十三年(1415年)正月,明成祖朱棣在剛剛建成的午門城樓上觀賞大型煙花鰲山(民間煙火的一種,也稱鰲山燈、靠山燈),因鰲山搭建過高,距午門過近,燃放時忽來一陣大風,致使午門城樓被引燃,燒死很多人。嘉靖四十年(1561年)11月25日夜,嘉靖皇帝在寢殿的貂皮帳幕中燃放煙花取樂,不料將帳幕引燃,大火蔓延使整座永壽宮都被燒毀。清廷入駐紫禁城后,吸取了前朝的教訓,將燃放煙花的場所移至皇城之外,康熙年間又移至西苑(暢春園)。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進士查慎行在其所著的《人海記》中曾記述了他奉旨去暢春園觀看煙火的情景:正月十四日傍晚進園,看見方圓五六里的空地上,搭著數百架煙火,燃放時自遠至近依次燃燒,“如蟄雷奮地,飛電掣空”,從黃昏一直放到二更時分。

  除了禁止在皇城內燃放煙花外,為了安全,清朝廷對民間制造、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也有嚴格規定。首先是生產煙花爆竹須得到官府的批準。《大清律例》規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門牌內注明‘業花爆’字樣!薄伴T前置水缸,以滅火之用!币簿褪钦f,制造煙花爆竹的作坊在開業前必須到官府注冊,獲得批準后要掛牌生產,且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乾隆年間又將制作煙花的“花炮局”遷至城外,以免發生事故,殃及城池。

  對煙花爆竹的燃放時間和地域清廷也曾有所限制。據清代野史記載:“除夕子時,各家皆燃爆竹,以迎新歲,丑時起,爆仗(爆竹)皆禁,不聞聲起,以為民安盡!薄巴醺、倉庫、寺院及街市等人之稠密處,皆不得聞爆竹之聲,五城兵馬司督查之。”據傳,每年春節、元宵節期間,五城兵馬司衙門的主要職責是巡查城內煙花燃放之事,發現違規制作、出售和燃放煙花爆竹者予以處罰。

  道光年間還曾規定,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火災的,將受到鞭笞之刑。燒毀自家房屋的笞四十;致火勢蔓延,燒壞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火災致傷人命的杖一百,且坐牢三年。

  光緒年間的一個大年三十,有人在大柵欄門框胡同燃放一掛一千頭的長鞭,剛剛點燃,就被巡視至此的南城兵馬司官員逮了個正著,立刻被送進大獄,鞭笞之后,又關了五日,才被放出。此外,有一個時期在城內還禁止出售、燃放“大雷子”、“二踢腳”、“炸三響”和“流星趕月”等花炮,皆因威力大,放起來響聲震耳,極其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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