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年年有,年關尤其多。每到年頭年尾,似乎總有那么些人要出來折騰一下,譬如半路打打搶劫,把他人圍追堵截洗劫一空等等,讓治安警察忙乎得年年嚴打整治。
在中國古代,搶劫罪叫“強盜罪”,被公認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歷朝歷代都是嚴打的。
有關強盜罪案件的最早記載是在秦朝,只是當時只有五人以上的群盜案的說法,并無“強盜罪”一說,據秦史記載,當時有戊、丁、己、庚、辛五人,以武力強搶了一個大地主后逃到了深山里,最后被圍剿捕獲了。
當時雖無“強盜罪”的罪名,但處罰卻是免不了的,《秦簡?法律答問》載:“群盜赦為庶人,將盜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趾為城旦。”斬左腳、在臉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處罰強盜犯的方法。
唐朝:搶誰都同罪 未得手也坐牢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婢是視同財產,而不被作為人來看待的。在唐代,強盜犯即使是搶了被視為財產的奴仆,奴仆一樣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對強盜犯的量刑上,是與搶劫殺、傷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發展的鼎盛時期,財產關系復雜,法律對各種侵占行為的規定更加具體。不僅將盜罪分為“強盜”、“盜竊”、“監守自盜”幾種,《唐律》對強盜罪的處罰體系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統化了,將所搶劫的財產數量以及是否傷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與處罰力度掛上了勾。比如《唐律》規定:若犯強盜罪,沒搶到財物,也得服兩年徒刑;對搶到錢物的,看是否傷人或殺人:沒有傷人、殺人的,按贓物價值大小分別處以徒刑、流刑和絞刑;傷到他人的,處以絞刑,有殺人情節的處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斬刑。處罰輕重分得很是細致,對持有兇器作案的強盜犯,處罰將會被加重一等。
中唐以后,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搶到財物的多寡來作為量刑的標準,只要犯了強盜罪,處罰就將很嚴重,不少被處以死刑。
唐以后,宋、元、明、清對強盜犯的處罰,基本都沿襲了《唐律》的規定,甚至更為嚴厲。直到清末逐漸引進西方的刑法理念,對強盜犯的處罰才有所減輕。
明朝:白天黑夜搶劫定罪有區別
明朝的明律有“輕唐律之所輕,重唐律之所重”的特點,對強盜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對沒搶到錢的,《明律》也要處流刑;對搶到錢的,《明律》規定一律處以斬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對強盜犯的處罰有一項新的規定,即對光天化日之下,一兩個人赤手空拳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另外進行單獨定罪,謂之“白晝搶奪”罪。
“白晝搶奪”罪在強盜罪中,其處罰算是輕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搶得了財物,且超過了三年徒刑所能懲治的范圍,則比照盜竊罪加重二等。若有傷人情節,才會被處以斬刑。但在白天強搶了他人財物的人,臉上是要刺“搶奪”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點。此條處罰規定后來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時,贓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了,量刑輕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處罰也相應的有所減弱。譬如1910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強暴、脅迫強取他人所有物者,為強盜罪。處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現今,對搶劫罪雖不像唐宋時,動不動就處斬,但依然是很重視的。不義之財,不可得。若要得,必將付出慘重代價。因為法網灰灰,從來都是疏而不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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