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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古代十種死刑的類型 犯哪種罪會判死刑?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歷史典故 來源: 記憶方法網

  古代哪種罪會判死刑?我們常說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貌似合理合法,其實是個偽命題,因為古代死刑的判決,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律意雖遠,人情可推”,相當于今天的“視情節”而判。

  “十惡”大罪判了死刑殺“無赦”

  古代在許多情形下,殺人是不償命的,如老公捉奸殺死奸夫,無罪,義勇者殺死劫盜之人,亦無罪,等等。

  古代稱死刑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漢時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惡”重罪。

  隋唐《開皇律》與《唐律疏議》對死刑犯的判決做了進一步的修訂,正式出現了“十惡不赦”之罪。如謀反、謀大逆(毀壞皇室宗廟、陵墓)、謀叛(背叛朝廷)、惡逆(毆打和謀殺尊長)、不道(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謀殺親屬)、不義(官吏間互殺,士卒殺官,學生殺老師等)、內亂(親屬通奸或強奸等)。

  由于“十惡”危害了封建專制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自隋唐后,歷代封建法典都視為不赦重罪。但其量刑標準主觀且彈性很大。比如,南宋岳飛案是眾所周知的千古奇冤,給岳飛定的罪名,其中有一條“指斥乘輿”,憑據只是一人的供述,但這種罪名可大可小,大者即為“大不敬”。

  另外,隋代以后,歷朝歷代也有對強奸、強奸幼女者判處死刑的,但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

  死刑核準理論上得有帝王審批

  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通常需要遵循皇帝(天子)的“替天刑罰”權屬,所以死刑案件理論上得由帝王審批,而帝王或親自掌控所謂生殺大權,或授權有關專門機構行使死刑復核的權力。

  如唐代采取的是三司推事、九卿議刑和都堂集議制等特殊的復核死刑案件的措施,這些中央機關地位很高。宋初實行的是州級終審制,不必報請中央核準,刑部只是在死刑執行完畢后進行事后復查。北宋中期進行改革,死刑案須由提刑司詳復后才能施行,州級機關不再享有終審權,并逐漸形成為一種制度,沿用至南宋。緊急情況下,也有暫時賦予知州以死刑終審權的例子,但不常見。

  明清時期的死刑,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后決、秋后執行兩種形式。清律稱前者為“斬立決”、“絞立決”,后者為“斬監候”、“絞監候”。凡是性質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謀大逆、謀叛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后決。這兩種死刑都要經過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的審核批準。對于立決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經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而后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后核準。對于秋后處決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審核。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三年開始實行的,且從此“永為定例”,“每歲霜降后”進行,“歷朝遵行”,所以史稱“朝審始于天順三年”,成為對在京立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古代處決死囚,一般強調公開性,即“示眾”。讓民眾圍觀的意思,是希望達到震懾犯罪、維持封建統治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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