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DNA生物技術現在已成為親子鑒定、血緣斷代的常規手段,準確率能達到99.9999%。然而,在沒有DNA生物技術的古代,親子鑒定則可謂難上加難;蛟S正緣于此,在不少戲劇、影視劇以及古代小說中,都有古人“滴血認親”等情節的描寫。其實,除了“滴血認親”,古人進行親子鑒定還有多種手段……
手段壹“親情法”?憑借測試情感反應探求真情
現代常上演的“奪子大戰”,在古代亦常發生。由于沒有DNA這類高科技鑒定手段,要想弄清孩子的血緣關系頗為困難,但古人也有自己的辦法,常從“人之常情”中尋找蛛絲馬跡。西漢時,潁川(今河南禹州市)有個大戶人家,兄弟二人住在一起,兄弟倆的媳婦都懷了身孕。哥哥的媳婦流產了,卻隱瞞了實情,將弟媳婦生的男孩子搶為己有。官司打了三年,也無法決斷。此事原見于東漢應劭的《風俗通》。曾任過漢宣帝丞相的黃霸聽說后,決定進行親子鑒定。其方法是,叫人把孩子抱到大堂上來,讓妯娌倆搶孩子,誰搶到歸誰。嫂子用力搶孩子,弟媳則怕弄傷孩子,表情悲傷。見到此景,黃霸作出了鑒定結論:孩子系弟媳婦所生。黃霸的理由很簡單,“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
這種從倫理、親情角度進行親子鑒定的方法,一直為后世司法官員所采用。如北魏年間,李崇任揚州(治所在睢陽)刺史時,也曾使用過類似方法,判斷“爭子案”!侗笔?李崇傳》記載,當時,一位叫茍泰的人丟了3歲大的兒子,后在叫趙奉伯的人家里發現了孩子。但兩家都說孩子是自己的,都有鄰居可以證明,郡縣無法定案。李崇接案后,將小孩與兩家隔離幾天,之后突然派差員到兩家報信,稱孩子暴病而死,讓領回去埋葬。茍泰聽說后,悲痛不已,趙奉伯卻一點也不悲痛,只是感嘆一番。就此,李崇鑒定孩子是茍泰的,“遂以兒還泰”。此事曾被后晉和氏父子所編的《疑獄集》收錄,成為古代司法親子鑒定的經典案例之一。
手段貳“常理法”?在常識常理中發現是與非
“不合常情”,是親情法親子鑒定的主要“理論基礎”,在古代的親子鑒定案處理中,與之相對應的“不合常理”,則是古代親子鑒定的又一司法手段。北宋時,李南公任長沙縣知縣,有個寡婦帶著兒子改嫁。七年后前夫家族來人,要接回兒子。此婦人不讓,稱孩子不是前夫的兒子。李南公接了這個“奪子案”,僅問了兩句話,就了斷了這樁官司!端问?李南公傳》記載,李南公第一句問:“孩子幾歲了?”前夫家回答,孩子9歲,女人則說孩子7歲;第二句,“孩子換齒了么?”女人說去年已換。就此,李南公認為孩子是前夫的血脈。李南公憑什么作出此鑒定結論?其依據是男孩子一般8歲換牙的常識,“男八歲而齔,尚何爭?”意思是,男孩子8歲才換牙,你還爭辯什么呢?
《明史?魯穆傳》所記載的“兒似歸產”案,也很有代表性。魯穆任福建僉事時,有個叫周允文的人早年無后,將侄子過繼為子,后來其妾為他生了個兒子。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獨霸家產,硬說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親兒子,要趕走妾母子。魯穆接到妾的狀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來,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兒子放在一些小孩當中,讓他們辨認誰像是周允文的兒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最后魯穆認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說謊,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兒子,于是將周允文的家產全部判給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兒子。
上述兩起親子鑒定案,前者是根據小孩換牙的生理年齡,后者憑的則是面貌長相,判斷、鑒定的依據均來源于生理、生活常識,可以視之為“常理法”親子鑒定。面相、口音、年齡、走路姿勢等,都是常理法親子鑒定的重要條件。如《元史?干文傳傳》記載的“驗乳知兒”案,依孩子吃不吃媽媽的奶來鑒定母子之間的血緣關系。但與親情法一樣,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樣顯而易見,靠法官的個人智慧來斷案難免過于主觀,僅通過看面相來以貌斷案,人為操縱的空間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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