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臀全刑是古代的一種刑罰,一般是打于腰之下屁股之上的位置。杖臀全刑是折杖法中的一種,始于宋太祖。杖刑(臀杖是外加在脊杖上的刑罰)有五種:杖打一百,臀杖(打在犯人屁股上)二十;杖打九十,臀杖十八;杖打八十,臀杖十七;杖打七十,臀杖十五;杖打六十,臀杖十三。一般所用的官杖都采用周顯德(后周太祖郭威年號)五年制定的標準,長三尺五寸,大的一頭寬不過二寸,棍子的厚度以及小的一頭的直徑不得超過九分。
魯迅曾贊揚我們的老祖宗格物致知的水平,其中之一就是見屁股上的肌肉厚就擇而打之的杖臀全刑。要考證將打屁股作為一種刑罰開始于什么時候,目前還找不到證據,因為先秦的史料雖然記載了笞、杖、樸、捶、鞭、榜、掠等用不同刑具或不同方式打擊身體的刑罰,卻沒有說明打在什么部位。而從以后的限制性規定看,最初用刑時是可以在背部、臀部、腿部甚至其他部位亂打一氣的。直到秦漢之際,處死犯有"謀反"等重罪的人還"具五刑",即先后用五種刑罰——在臉上刺字,割掉鼻子,斬去兩腳趾,用竹板或棍棒打死,割下頭后將尸體砍碎。如果是"誹謗"等言論罪的,還得先割下舌頭。李斯被趙高誣陷后以謀反定罪,就是這樣被殺的。要將人活活打死,只打屁股大概太費時間了。
準備杖臀全刑的婦女
西漢初還通行肉刑,對罪犯施行在臉上刺字、割鼻子、斬腳趾、腰斬等刑罰。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國的太倉令(王室倉庫主管)淳于公有罪,被押赴首都長安服刑。他的女兒上書,指出死刑和肉刑使死者不能復生,受過刑的人一輩子殘廢,想改過自新也無路可走,她表示自愿當官奴婢,請求為父親贖罪。文帝深受感動,令大臣改革肉刑,最后確定將割鼻子改為打三百下,斬左腳趾改為打五百下。但是受刑人常常被打死,幸而不死的也往往致殘,所以景帝元年(前156年)下令將打的數量減少為三百下、二百下。可是還是經常打死人,甚至規定的數量還沒有打完,人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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