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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是如何懲罰強奸幼女罪的?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歷史典故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清人吳熾昌的筆記《客窗閑話》中收錄了一則“強奸幼女案”的故事:

“有七十余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于己出。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義父,往來無間!边@女孩子才十歲,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紀。一日,女孩父母因為要到親戚家奔喪,將女兒托付給老翁看護,老翁于是過來家里暫住。次日,父母歸來,見女兒走路姿勢不大對勁,便叫來問話。女兒的回話讓爹娘如雷轟頂:她被老翁奸污了,因下體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將老翁告上衙門。

在古代,強奸幼女是一項大罪?h官趕忙升堂。一問訊,得知詳情:當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鄰舍聽大人閑談。聊天的都是些剛成婚的婦女,所談盡是“陰陽交合之事”。小姑娘聽了很是好奇,便回家“與義父同榻”,想與老翁試行云雨。老翁開始還不敢干這禽獸之事,說,“汝年幼稚,決不能成事!毙」媚镎f,鄰家姐姐說這事兒“樂不可支也”,非要試試。老翁“久鰥,聞言心動”,便半推半就上馬拉弓,一試之下,小姑娘“疼極幾斃”,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來,只是責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試,你偏要,現在受傷了吧?你爸媽回來,千萬不可告訴他們,切記切記!

根據審訊所得,這是一起情節離奇的強奸未遂案。那時候的官府,倒不敢回護老翁,將責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較講求“情法兩得其平”,一方面,“先開導其父母,為此女留名節地步,將來擇配,不至為人所棄”;另一方面,按律作出判決:強奸幼女已成者,當斬;老翁“因喊即止”,屬強奸未遂,“依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煙瘴充軍。即年逾七十,不準收贖”。

清代的刑律規定了“強奸幼女罪”: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致死,或將十歲以下幼女誘奸者,判斬刑;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遂,發配遠邊為奴。清律“強奸幼女罪”的立法淵源來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宋代之前,法律對強奸罪的處罰并不嚴厲,比如唐代,《唐律疏議》規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對強奸罪的懲罰只是在“通奸罪”刑罰的基礎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為此,唐人的男女關系很是混亂,以致有“臟唐”之說。宋人加大了對強奸罪的懲罰力度,北宋時,對強奸有夫之婦者,“決殺”。南宋制訂的《慶元條法事類》,在“諸色犯奸”條目下規定:“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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