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初攝政王多爾袞歷來有被掘墳鞭尸的說法。但在《清實錄》中只有這樣的文字??“遂下詔削多爾袞爵位,撤去廟享,并廢除孝烈武皇后謚號、廟享,罷黜宗室,收籍財產入官,養子多爾博歸豫親王宗”
掘墳鞭尸最早是出現在傳教士衛匡國有一本書叫《韃靼戰記》里的,他是這樣寫的??“多爾袞的墳被挖了,把多爾袞的尸體拋尸荒野,用棍子打多爾袞的身體,用鞭子來鞭尸,更有甚者,把他頭割下來,身首異地……”
狗血倒是狗血了,但違背兩個基本常識,一,清初滿人的葬俗是火化的,因此,多爾袞的尸體不可能保存下來供鞭打;二,順治本人是虔誠的佛教徒,他就是對攝政王再痛恨,也不可能“把多爾袞的尸體拋尸荒野,用棍子打多爾袞的身體,用鞭子來鞭尸,更有甚者,把他頭割下來,身首異地…”且那時孝莊正當年,同樣是虔誠的佛教徒的她不可能允許兒子實施那樣的暴行。
縱觀順治的政治生涯,我們不難發現他的仁政,而很難發現他的暴政。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當議政五大臣會議逃人法中所定的株連罪惡時,他曾表示:“因一罪犯牽連眾人,蕩家廢產遠徙他方,朕心不忍。且所議大小官員等罪亦屬太過”。要求其“詳慎定議”,“另議具奏”!胺请薇緫岩。爾等亦當思家人何以輕去,必非無因。果能平日周其衣食,節其勞苦,無任情因辱,無非刑拷打,彼且感恩效力,豈有思逃之理?”這是發自肺腑的明察之言。十七年五月他更向吏部發出這樣的諭旨:“朕統御寰區,焦心圖治,前此屢有引咎省躬詔諭,自今追思,皆屬具文,虛邀名譽,于政事未有實益。且十二、三年間時有過舉!薄跋蛞蚪ㄑ缘米锪麽憬蹈锏裙,吏部詳察職名事跡,開列具奏!彼俅蜗M翱频栏鞴儆犬敱M言無隱,即朕躬闕失,亦直言勿諱,朕不惟不加罪,并不芥蒂于心”。在此諭后,季開生復原官、歸骸骨,李呈祥、魏?等免罪。所赦言臣盡管很少,但終能自責并見諸于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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