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原主任逄先知明確表示,對饒漱石的這兩條注釋可以稱為這部書注釋工作的一個“突破”。把對饒漱石定罪的根據否定了,所謂“內奸活動”等也就不能成立了。“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起到了平反的作用”。
饒漱石 資料圖
本文摘自:《同舟共進》2014年第10期,作者:林蘊暉,原題:饒潘揚案中的饒漱石
從保留黨籍到開除黨籍
1954年2月,中共七屆四中全會后召開的饒漱石問題座談會,將饒漱石的問題定性為“資產階級極端個人主義的野心家”。但最后的處理,還有待中央決定。
為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1955年3月4日,中央書記處會議通過了鄧小平關于黨代表會議的各項意見。其中饒漱石是否出席大會,要請毛澤東決定。3月13日,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和通過了經多次修改的《關于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報告》,報告中提到“保留饒漱石黨籍”的問題,有人不同意,劉少奇就此作了解釋,認為這樣處理比較有利。3月19日,中共七屆五中全會第一次會議,在討論《關于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報告》時,毛澤東說:這個文件也搞了一年,幾經反復才寫成現在這個樣子,即是指出他們的聯盟是一個陰謀集團,不是什么堂堂正正地拿出自己的主張來爭取領導,而是燒陰火、煽陰風,見不得太陽,這樣來說它是比較恰當些,也是合乎實際的。最終,會議同意不開除饒漱石的黨籍,只撤銷中央委員。(《毛澤東年譜》1949~1976第二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12月版)
3月初,饒漱石在家聽候處理。有一天,他家里的“紅機子”電話響了(饒停職反省期間,他家的“紅機子”未拆除),這本是中央機關三十九局(電話局)試打各戶“紅機子”,饒不知情,產生錯覺,以為他的問題可能會很快解決,將恢復或分配工作,因而情緒激動,向其妻和陳麒章(饒的秘書,負責對饒管教)發牢騷說,中央還是相信他的,他沒有反黨……陳麒章當時負有“每周寫個‘饒漱石情況簡報’送交中央辦公廳”的任務,于是陳隨即將饒的這一情況詳細向中央報告。在當時的政治氣候下,饒妻也寫了內容相似的報告交給楊尚昆。全國黨代表會議期間,二人的書面匯報被作為會議資料散發給與會代表。剛聽過毛澤東講“階級斗爭形勢嚴峻”的代表們立即把饒漱石“鬧翻案”同“以特反特”的問題聯系起來,認定饒的活動已超過內部矛盾范圍,屬于敵我矛盾,于是對饒的處理陡然“升級”。
全國黨代表會議最后通過的《關于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決議》,決定開除饒漱石的黨籍。
“饒潘揚反革命集團”
上海市公安局長揚帆,1954年9月以“重用、包庇和掩護一批反革命分子”的罪名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送往北京隔離審查。潘漢年(中共上海市委第三書記、上海市副市長),是上海市公安、政法系統的實際領導人,揚帆的頂頭上司。1955年4月,他向中央交代1943年被李士群挾持秘密會見汪精衛一事,隨即以“內奸”罪名于4月3日被捕入獄。饒漱石因直接領導潘漢年、揚帆在反特方面的工作,故而受到牽連,也隨即被捕入獄。
1957年整個偵訊工作結束,公安部把饒、潘、揚三個專案組的偵訊報告合寫成一個給中央的結案報告,斷言:“實際上是一個反革命集團”。但此案長期擱置,沒有移交檢察司法機關。饒漱石在功德林監獄度過了近5年的鐵窗生涯后,1960年3月15日,饒漱石和潘漢年被轉移到了新建成的秦城監獄。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潘漢年案,最高法院以“內奸、反革命罪”終審判決潘漢年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潘漢年同案的揚帆,1965年8月以“反革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的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饒漱石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書確認:“被告人饒漱石犯有嚴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在上海工作期間,利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書記和華東局第一書記的職務,采取兩面手法,不僅重用了內奸分子揚帆,把中統潛伏特務分子胡均鶴安插在上海市公安局內,而且在揚帆等人大量使用特務反革命分子的問題被揭發后,中央、華東公安部一再向他提出要徹底處理時,他仍然不予置理,使這一大批特務反革命分子猖狂地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達5年之久,嚴重地危害了人民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13條的規定,判處饒漱石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隨后裁定假釋,移交公安部門管制、改造。“文化大革命”期間,1967年5月22日,饒漱石、潘漢年、揚帆從他們所在的勞改農場重新被逮捕,后被送進秦城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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