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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懂去管理銷售業務和比例調整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時間管理 來源: 記憶方法網

近年來,蘇北某地方稅務部門規定一些企業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當年實支銷售業務費的相當大比例部分(60%)調增為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這種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引起了相關企業的充分關注對此,筆者也談點粗淺的看法,與同仁們商榷

  一、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法的基本原則規定

  首先,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規定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力(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對部分準予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中沒有銷售業務費這一項因此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筆者不認為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稅務執法機關的一項自由裁量權,因為銷售業務費作為推銷企業產品的一項費用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從財務制度還是從稅收法律法規角度看,都是應當允許列支的項目事實上,企業所得稅法中也沒有對此作出較模糊的規定而讓稅務執法機關去行使自由裁量權

  其次,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的規定稅收公平最基本的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表現在企業所得稅中就是所得相等,上繳企業所得稅相同而根據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可以發現,不同企業或同一企業不同時期,只要發生的銷售業務費相同則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簡單的說,5000萬元的銷售額發生銷售業務費200萬元和2500萬元的銷售額發生銷售業務費200萬元在銷售業務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時是相同的這一規定明顯地違背了稅收的公平主義原則

  第三、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實質課稅原則的規定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要求,在判斷某個具體事件是否滿足課稅要件時,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實質,如果實質條件滿足了課稅要件,就應按實質條件的指向確認納稅義務那么反過來也然我們知道,銷售業務費是一項與銷售額相配比的費用,其實質是銷售人員為推銷企業產品而應得的報酬這種報酬有的包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即“大包”形式;有的包括獎金、補貼、津貼、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即“中包”形式;有的包括業務招待費等費用,即“小包”形式但不管哪種形式都不滿足直接課征企業所得稅的要件 學習計劃,因為只有企業所得或視同企業所得(如超扣除標準項目的余額)才能滿足課征企業所得稅的要件稅務部門不應認為企業的銷售業務費過大,而無根據的將銷售業務費納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項目

  二、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合理性原則的要求

  我們從現行的企業所得稅中的部分項目扣除標準的規定中不難看出,對工資、薪金、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用、傭金等項目的扣除標準都不是按照它們本身的絕對值來規定一定比例的,而是利用與它們有緊密聯系的其他項目作為“媒介”,對其加以標準上限定,從而體現出其操作上的合理性、科學性而按銷售業務費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直接依其本身的絕對值作為計算依據根據此規定可以推理,只要發生一元錢的銷售業務費也必須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顯然不符合常理,很難讓納稅人信服

  三、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損害了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由于對銷售業務費按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少企業所得稅負擔沉重據筆者調查,某企業2000年賬面虧損115萬元,按銷售業務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7萬元,上繳企業所得稅23萬元(未考慮其他調整因素,下同);2001年賬面虧損157萬元,按銷售業務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9萬元,上繳企業所得稅23萬元;2002年賬面虧損39萬元,按銷售業務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5萬元,上繳企業所得稅35萬元明明是虧損卻因銷售業務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被稅務部門核定為稅收意義上的盈利,不能享受法定期限內的稅前彌虧賬面虧損加上因銷售業務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上繳的企業所得稅,使企業所有者權益逐年累減

  綜上所述,按照銷售業務費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無論是在法律依據上,還是在其合理性方面都是經不住推敲的,應當予以糾正

  筆者以為,對銷售業務費的稅務管理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企業銷售人員業務費的管理對企業銷售人員業務費中相當于工資獎金的部分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從實際情況看,一般企業都有自己的銷售隊伍,這些人員是企業職工的組成部分,他們推銷本企業產品應得報酬的結算采取“大包”形式的,應當說銷售業務費中相當于工資獎金的部分屬于企業的工資范疇,按企業所得稅中工資薪金項目扣除標準執行;銷售業務員在企業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的,其中的業務招待費按企業所得稅中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執行如果銷售業務費是采取“中包”或“小包”形式的,則更易區分管理

  二是企業外界人員或單位業務費的管理對符合傭金條件的按企業所得稅中的傭金項目進行管理,即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包含本企業雇員

以上是"要懂去管理銷售業務和比例調整"的內容,本文的主題是“ 綜上所述,按照銷售業務費一定比例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無論是在法律依據上,還是在其合理性方面都是經不住推敲的,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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