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發展私立學前教育的經驗
(一)通過立法保障私立學前教育發展
嚴格的法律規定是日本私立學前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日本私立學前教育與國立的、公立的學前教育同屬于國民教育機構。它們的機構組成、教育內容以及教學人員資歷都有相應的法令、規章制度。因此,私立學前教育具有公共性,與公立學前教育同樣擔負著為全國幼兒提供教育服務的任務。
除了《憲法》、《民法》、《學校教育法》、《社會教育法》等一些基本法令對私立學校的法律約束之外,早在1899年日本就針對私立學校制定了《私立學校令》。1903年制定了《公私立專門學校規則》。1949年制定了《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實行令》和《私立學校法施行規則》。1956年制定了《私立學校職員共濟組合法》。1970年制定了《私立學校振興財團法》。1975年制定了《私立學校振興資助法》、《私立學校振興資助法施行令》。同時還制定了《學校法人法》等一系列法令。這些法令對私立學校的性質、注研手續、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勞務管理、學生管理;對學校法人的設立、組織變更、解散、清算、會計和稅務以及對學校的援助與監督等一一作了詳細的規定,對私立學校的有章可循與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總之,日本私立學前教育發展的過程,同時也是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最終形成以《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振興財團法》和《私立學校振興資助法》為核心的較為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政府依法治教,有效地監督并指導私立學前教育的辦學、發展。
(二)通過政府資助扶持私立學前教育發展
具有公共性的日本私立學前教育機構與公立學前教育機構的最主要的區別是經費來源不同。在日本,國立、公立幼兒園經費的主要部分來自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公立幼兒園家長負擔的金額為8%,而私立幼兒園家長負擔金額為70%,就連具有福利性質的私立托兒所(保育所),家長負擔也達35%。經費來源的差別,不僅增加了私立幼兒園家長的負擔,引起社會的不平等,而且,還拉大了私立與公立學前教育機構的差距。經費的不足,影響了私立學前教育機構的設備、師資等方面的配置和教學質量的提高。因此,改善私立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振興學前教育是二戰以后日本各界的一致要求,他們認為為政府應該從經費上支持私立學的教育的發展。
在70年代初期,為了保證文部省所制定的第二次幼兒園振興計劃的實現,根據日本政府制定的《私立學校振動財團法》、《私立學校振興法》和《私立學校資助法》的規定,給予私立學前教育機構財政補助。首先對學校法人設立的幼兒園的設施補助金就達1/3,國家和地方對私立幼兒園的補助經費由1960年的0.8%,增長到1978年的14.3%。隨后,政府根據家長的不同情況,通過國家補助減免其進入私立幼兒園的入園費和保育費。1991年,日本文部省又策劃制定了戰后第三次幼兒教育振興計劃,國家將劃撥?睢⒐┬陆ɑ蚋慕ㄓ變簣@設施之用(其中1993年撥款32億日元)。此外。還將入園獎勵費擴大到了3歲幼兒,并針對低收入家庭規定了幼兒園學雜費減免標準。
除了撥款給私立學前教育機構在經費上的資助以增加其教學設施,緩解其經費的不足、改善辦學條件。扶持私立學前教育的發展外,政府還以免稅、減稅措施對私立學前教育實施間接經費支持。到20世紀90年代,日本學前教育機構中私立幼兒園(所)一直占2/3左右。
(三)通過多樣化、低重心的辦學方式推動私立學前教育發展
日本的學前教育機構分為幼兒園和托兒所(保育所)。在日本近代幼兒教育產生之初,辦的是福祿倍爾式的豪華幼兒園,而這是貧民幼兒所不能祈及的。為了讓住在貧民區的幼兒少接受一些壞的影響,從明治時期開始,在大城市的貧民區創辦了一些私立的托兒所,通過保育使這些幼兒多接受一些良好的影響。
除此之外,還設有許多季節性托兒所。如1930年,季節性托兒所達2037所,是常設托兒所的5倍;1937年,季節性托兒所達10478所,是常設托兒所的12倍。這些季節性托兒所,大多是私立的,在一定程度上為日本婦女勞動力的解放和學前教育的發展發揮了作用。
大正期間,由于義務教育年限的延長和“幼兒教育無用論”的影響,公立幼兒園發展減緩,但私立幼兒園卻未受影響并快速發展,在數量上超過了公立幼兒園。這樣,私立幼兒園和托兒所成為日本學前教育的主要力量。
在辦學場所上,私立幼兒園大都是利用近似于私人住宅的建筑以及教會所附設的,故其規模較;有的是私立小學為尋找出路而轉成了私立幼兒園。因而,因陋就簡,多樣化辦學成為日本私立學前教育的又一特色。
日本私立學前教育則低重心表現在注重為貧民服務、為農村服務。1926年文部省制定的《幼稚園令》,規定幼兒園是為父母從事生產勞動、無暇進行家庭教育階層的幼兒而設的保育機構。托兒所更是為貧民開辦的幼兒保育場所。日本政府特別重視農村幼兒教育的發展,私立的簡易幼兒園和季節性的托兒所,為農村幼兒提供保育服務。政府為了鼓勵家長將幼兒送到這類幼兒園或托兒所,對偏遠地區的農村幼兒補助交通費、膳食費等。
多樣化的私立學前教育機構滿足了不同程度的需要,低重心地發展私立學前教育加快了學前教育的普及,為今后學前教育的提高、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幾點啟示
我國私立學前教育在20世紀初與新學制幾乎同時產生。新中國成立之前,私立學前教育占有相當的比例。據統計,1930年全國有幼稚園630所,其中私立的有183所,占29%,而上海市1932年共有105所幼稚園,就有84所是私立的,占80%。建國以后,私立學前教育幾近中斷。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民辦(私立)學前教育又重獲發展,并且是各類民辦(私立)學校中發展最快的。據統計,到1999年全國民辦學校近4.5萬所,在校生573萬,其中民辦幼兒園3.7萬所,占82.2%,在園人數222.4萬人,占38.8%。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私立幼兒園發展的速度將更快。隨著私立幼兒教育的迅速發展,一些問題凸顯出來,因此,如何解決在私立幼兒教育迅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一點倍受關注。我們可以從研究日本私立學前教育的發展特點中獲得一些有益的啟示。
第一,加強私立學校的立法工作。使私立學前教育機構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中良性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當前,涉及到私文學的教育方面的法規只有《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民辦教育促進法》,而社會力量辦學的外延較寬,對不同性質、類型、層次的私立幼兒園使用同一標準,“一視同仁”,不能很好地明確各類辦學主體的責、權、利。并且,《條例》只規定基本原則,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條例》只具有法規性,沒有提高到“立法”的層次上來。同時,我國的大部分私立學前教育機構、特別是在農村,由于規模小,主要是靠舉辦者自籌經費而建立的,教職工的二資待遇也沒有政府的保障。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辦學方針,不能保證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應有的回報。因此,在“營利”和“盈利”的問題上法律要有明確的規定,以保護團體和個人投資私立學前教育的積極性。
第二,將私立學前教育機構納入國家統一的教育體制之中。目前,我國政府對私立學前教育和公立學前教育的態度不同,差別明顯。因此要轉變私立學前教育是公立學前教育的必要補充這一機械的觀點,把私立學前教育看成是國家學前教育中的一個必要的組成部分。私立學前教育也是發展公共的學前教育。私立學前教育中的問題,大多是農村中規模較小,辦學條件簡陋的幼兒園(所)、學前班的問題。而這些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幼兒教育的需要。因此,政府應在合理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政府的資助扶持這些地方的私立學前教育發展,將私立學前教育納入國家教育管理體制中去,使其名正言順,使私立學前教育具有公立學前教育一樣的政治地位,這樣才能保證其健康發展。
第三,私立學前教育的發展重心應在農村。目前,在國家還沒有足夠的力量來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情況下,充分調動農村各種力量來辦學前教育是一條有效的途徑。辦省錢的幼兒園,在發展之初可以保育為主,教育為輔,在提高普及率的基礎上提高質量。私立學前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僅靠設備的改善,而且還要靠幼教工作者的責任心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因此,應將私立學前教育工作者的培訓與私立學前教育的發展同時進行,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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