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認為既然我看不見,當然也就聽不見。于是經常有人扯著嗓門兒和我講話,把每個字都咬得十分清楚;還有人當著我的面兒竊竊私語,認為我聽不到。例如每當我去機場,請機票代理幫我登機時,他(她)總會拿起電話叫員,并低聲說:“喂,這兒有位老人需要幫助。”他們不使用“盲人”這個詞,似乎是不想讓我知道這個我以前也許沒有意識到的可怕事實。
還有的人認為,盲人當然能聽到別人講話,只不過自己不會說話。例如當我和妻子出去吃飯時,侍者經常會問她:“他想來一杯嗎?”這時我就會搶著回答:“他確實想來一杯。”
但最夸張的例子還要屬我在英國的一次經歷,當時我正在牛津大學進修法律。一天我生了病,被送到醫院里。我坐在輪椅上,被護理員推向X光室。一位上了年紀的女士———我是憑聲音判斷的———問護理員:“他叫什么名字?”
“你叫什么?”護理員問我。
“哈羅德·克倫茨。”我回答。
“哈羅德·克倫茨。”他重復道,成語典故。“他何時出生?”“1944年11月5日。”我答。
“1944年11月5日。”護理員重復道。
這個過程大約持續了5分鐘,直到我那圣人般的終于用盡了。“嘿,”我脫口說道,“這簡直太荒唐了。的確,我看不見東西,但你們沒發現我根本用不著一位翻譯嗎?”
“他說他不需要一位翻譯。”護理員向那位女士報告說。
但最令我痛苦的偏見莫過于由于我失明,人們認為我“無法勝任”。先后有40多家律師事務所拒絕了我的求職申請,盡管我的履歷中包括一份哈佛大學的優等成績通知單。不停地有人告訴我盲人不能當律師。根本不考慮我的能力,僅僅因為我失明就把我拒之門外,是我遇到的最殘酷的現實。
的是,1976年4月16日美國勞工部頒布法令,規定殘疾人享有與人同等的,殘疾人的就業前景才變得起來。
我在不久的將來,雇主們會用當年一個小[故事]男孩。
我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當一位工廠經理巡視生產線、領班向他介紹工人中有位殘疾人時,經理在觀察一會后能夠發問:“哪一位是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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