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于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于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有兩層含義。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
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人身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F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同時,根據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
生命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權利和精神健康權利。
我國法律保護生命健康權的有關規定:
1、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4、禁止用工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從事礦山井下、有害有毒、勞動強度大的勞動。
5、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
怎樣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經驗不足,生命健康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未成年人,我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婚姻法等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
②加強自我保護,學習自我保護的方法,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③愛護、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相關初中政治知識點:人格尊嚴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
人格尊嚴權基本內容:
我們每個人都有人格和尊嚴。任何人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受到他人與社會最起碼尊重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人格尊嚴權。這一權利表現為自尊與他尊兩個方面。
人格尊嚴權是人格權中的核心權利,集中體現為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其他人格權如生命健康權、自由權等均從不同方面維護、保證人的尊嚴。(1)公民享有姓名權。公民的姓名是區別于其他公民的稱號或代號,一般情況下,還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別名、筆名等。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權。法律確認公民的肖像權。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包括肖像制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給自己畫像、照像或錄像等;有權決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就使用自己的肖像獲取報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獲取報酬方面須由監護人代理或同意。《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損毀公民肖像、以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行為,也屬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權。
(3)公民享有名譽權。名譽權是公民要求社會和他人對自己的人格尊嚴給予尊重的權利。
(4)公民享有榮譽權。公民因對社會有所貢獻而得到的榮譽稱號、獎章、獎品、獎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害,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侮辱或誹謗他人。
(5)公民享有隱私權。隱私是公民個人生活中不想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聽、傳播公民的隱私。
我們應如何尊重、維護自己的名譽: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作為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
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的實施細則都對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作了相應的規定。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侵犯人格尊嚴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①一個人要求別人尊重自己的名譽,首先自己要愛惜和尊重自己的名譽,還要學會尊重他人的名譽。
②要講誠信。誠信不僅是經商的道德基礎,也是做人的最基本道理,還是一個民族綜合素質的體現,一個人有了信譽才能獲得良好的名譽。
③不做違反道德和法律的事。
我們也要自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不應取笑別人的外貌、衣著、說話方式和動作,不應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更不能歧視身體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
如何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
①不做有損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尊紀守法,既是公民良好素質的體現,與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②人格尊嚴受到侵犯時,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怎樣對待同學之間的起綽號問題:
①綽號并非都具有侮辱性,但故意給別人取不雅的綽號,不分場合隨意喊別人的綽號,其實質是取笑別人,是一種不尊重人的表現,侵犯了別人的人格尊嚴。
②起綽號不僅反映了一個人的生活情趣,也反映了一個人的文化修養、心理素質和倫理道德等問題。
③給人起綽號,應慎之又慎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
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侵犯名譽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同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相關初中政治知識點: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權利。
尊重他人的隱私權,是公民應有的道德品質,也是公民必須遵循的公共生活準則。個人隱私權是衡量一個國家個人地位和尊嚴的重要標志。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的安定。
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因為:保護隱私,尊重隱私權,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
隱私權的內容:
隱私權的真諦是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保護正常生活不受干擾,內心世界不被侵擾。公民的住宅屬于公民個人的生活領域,未經本人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監聽、監視,執法人員不得無視法定程序非法搜查。
公民有權對個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開自己的身體狀況、家庭關系、儲蓄密碼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傳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公民有權對個人通信內容保密,對的信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開。公民有權自己決定利用自己的個人信息從事有益于社會的活動,如將自己特殊的生活經歷寫成自傳,公開自己的信件等。
辨析隱私=丑事:
點撥:將隱私與丑事等同是錯誤的。隱私并非丑事,隱私的構成條件決定隱私的特點:
一、合法性,這是隱私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
二、私人性,僅與個人相關。
三、隱秘性,不為人知或不想為人所知。
四、主觀性,確認某項具體的私人之事是否為隱私,主要取決于權利人的主觀感受,即使他人已知權利人的某項信息,但權利人認為該信息仍需保密,那就必須尊重權利人的意愿。
隱私簡言之就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秘密,包括的內容相當廣泛,涉及個人的很多方面。而丑事卻是違背道德和法律,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事情。所以隱私不等于丑事。
尊重自己的隱私權就是對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還要到處宣揚,還包括運用法律制止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
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包括:
未經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記;
不私自闖入他人住宅;
不私自發布和傳播他人的隱私。
蘇教版:
學會尊重他人隱私:
①尊重他人隱私,首先表現在不蓄意打聽和刺探別人的秘密。
②其次表現在當你無意中聽到或看到他人的隱私,應當為他人保守秘密。不經本人允許,不得散布他人的隱私。(未成年學生處于被教育者的地位,個別家長和教師為了解學生情況以棄清事實或者加強教育的針對性,采用翻學生抽屜、看學生日記、追問學生交往情況等手段,盡管可能出于善意,但也是不尊重學生隱私的表現。)
維護自己的隱私:
①個人的姓名等一系列屬于個人的信息資料,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本人允許,任何商業機構、個人都不得向別人透露,否則便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受害人者有權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如果造成經濟損失的,還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②要有效地保護自己的隱私,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和適度的情感距離。(“一米線”實際上要求的是對別人隱私權的尊重,它是基于道德標準而提出來的一項措施,是現代社會保護個人權益的文明觀念的體現。)③保護個人隱私,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輕易泄露個人信息。
隱私權受侵犯時的做法:
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我們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與侵權人協商、請示司法保護等方式,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若因此造成較大的精神痛苦,還有權要求精神賠償。
如何保護自己和他人的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
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隱私權,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現代文明的標志。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應做到:
①樹立隱私保護意識,在日常生活中自覺保護自己的隱私。
②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自律,尊重他人的隱私。
③當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們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個人隱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通信自由權:
公民擁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誠信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怎樣應
對父母或老師私拆我們的信件或偷看日記:
父母或老師私自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或偷看日記,雖然他們主要是出于善意,但也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我們的隱私權利,我們應加以反對和制止。做法:
①與父母(或老師)溝通,向其宣傳有關的法律知識,要求其停止侵犯自己的隱私權。
②向老師或其他人員求助,幫助勸說父母不要侵犯自己的隱私權。
③必要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相關初中政治知識點: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
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又稱身體自由。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
如何維護人身自由權:
⑴為了更好地維護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我們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增強防范和保護意識,懂得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⑵一旦受到傷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對方對法律責任,以討還公道和獲得賠償。
⑶我們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相應地就有義務不去傷害別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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