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條生命因破壞規則而岌岌可危,而救援人員的性命安全也被牽扯其中??看到搜救17名失聯“驢友”的新聞,我不禁感嘆當代許多年輕人對規則的淡漠。為追求生活樂趣而破壞規則的人也許會高舉自由主義的旗幟我行我素,但殊不知,遵守規則是對生命尊重的底線,也是個體自由的前提。
人的熱情固然可貴,但濫用這種熱情而缺乏理性思考便是不妥的。17名驢友受到一時熱情沖動的驅使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而忽略了與保護區管理部門報備并隨時聯系這一至關重要的過程。與其說這是一種說走就走的膽魄,不如說這是一種缺乏責任心的極端自私。17條生命,也許是為人父母,也許是家中希望,在社會中各有各的定位和責任。他們在違反規則的同時,也將自身的姓名與周圍人的生活懸在達摩克里斯之劍下,稍出差池,便會支離破碎。人的確是為自己而存在,需要有“做自己”的勇氣;但人也是社會性的,而調節社會生活中種種矛盾的便是規則。若肆意破壞之,是對自身生命的漠視,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
公民社會之中,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義務與權利。救援固然是救援人員應盡的義務,但遵守法律不也是公民死守的底線嗎?若17名驢友不為救援買單,不受到應有的懲罰,那么把規則當做橡皮泥的社會風氣將永遠得不到糾正。柴靜有言,對生命的尊重是這個社會的原則。而一條條規則正是保護我們自身最有力的網,正是這一原則最直觀的體現。
充斥著我們生活的規則真的那么面目可憎嗎?其實不然!叭松杂,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北R梭的話給我們敲響了一個警鐘,如果我們都接受對我們的自由一定的限制以及對我們選擇權的一定減少,我們就都能獲得更大的自由以及更多的選擇權。保證了我們自由的,正是一條條枷鎖。任何自由意志,都建立在適當限制及有能力負起責任的基礎上。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不正是最好的佐證嗎?若生命都沒有了,談何負責,談何自由呢?
中國自古以來是德治、家族政治,而非法治,守法觀念非一朝一夕可以建成。蘇格拉底在臨死前說的那句“法律可以以不義的方式判我有罪,但我不能因此違反法律”,正是我們社會所缺乏的精神養料。規則并不是限制,而是將人文精神轉化為文字的再現;條條框框,正是框住了我們的生活與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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