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運用唯物辯證法的對立統一法則,對上述幾種關系作了較為系統深入的分析,得出了一些在教學法上有所創新、對教學實踐有指導意義的見解。我認為,教學活動是要解決學生已有知識技能和待學知識技能的矛盾;教學過程是學生在教師的指導幫助下,運用已有知識技能掌握待學知識技能的過程;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的關系是主導作用與主體作用的關系。由于學生的已有知識技能不足以使自身獨立地掌握待學知識技能,非有教師的指導幫助不行,教師的主導作用在教學中有決定性作用:決定學生發揮主體作用的程度,決定學生掌握待學知識技能的好壞。但學生掌握待學知識技能的過程,終究是學生自身的實踐和認識過程,教師的主導作用必須轉化為學生的主體作用。綜上可見,學生的學有賴于教師的教,教師的教有待于轉化為學生的學;只有教促進了學,教才算是起了應起的作用,外因才算是通過內因而發生了作用。如果教未能促成學,責任應在教師。
教師的主導作用怎樣才能轉化為學生的主體作用?這需要對學生的主體作用作出深入的辯證分析,有個深刻透徹的理解。學生的主體作用可分解為自動地學和能動地學兩個方面。自動地學又可分為自覺地學和自發地學兩個方面;能動地學又可分為高效地學和獨立地學兩個方面。為了使學生自動地學,必須使學生對學習既有志,又有趣;志以使學生自覺地刻苦地學習,趣以使學生自發地樂于學習。為了使學生能動地學,必須使學生既有正確的學習方法,又有自學能力;學習方法正確,就能高效地學,有了自學能力,就能獨立地學。既自動地學,又能動地學,學生就會逐步擺脫對教師的依賴,充分發揮主體作用,成為學習的主人。可見,志、趣、方、能是學生發揮主體作用的四根支柱,幫助學生樹立這四根學習支柱,乃是教師的主導作用轉化為學生的主體作用的途徑。
1985年秋,華中師范大學與廣西師范大學主辦以教授專家為主的中南地區英語教學法討論會,邀請我擔任大會主講人之一。我從英語教學的角度作了題為《教師的主導作用必須轉化為學生的主體作用》的報告,反應很好,大會總結時稱贊我的發言“既是教學法報告,又是辯證法報告;在運用辯證法指導教學法研究上,很有啟發意義。”我進一步將講稿整理成為針對各科教學的文章,對實現轉化的前提、途徑、手段、條件作了系統論述,在《廣西教育通訊》上發表。 內參雙月刊《桂林市文化研究》(現名<<桂林發展研究>>)將題目改為《要重視發揮教師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予以刊登。我還寫了一篇《幫助學生樹立四根學習支柱》,在中國中小學外語教學研究會第四次年會大會上宣讀, 《中小學外語》1988年3期首篇刊載。 以上兩文分別獲得桂林市教育學會一等獎和桂林市社科聯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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