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式有所不同。前面那位中國教師調解時的問話是指向攻擊幼兒,圍繞被攻擊幼兒的受傷程度進行的。方法是通過移情,使攻擊的幼兒認識到打人是錯誤的,然后讓他通過道歉來彌補過錯,取得對方的諒解。事情到此為止,沒有再深入下去。后面那位美國教師調解的問話則指向雙方幼兒,一步一步地引導幼兒說出自己的感受,加深彼此的理解。在這一過程中,幼兒明白了打架是不對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多種。最后,教師引導幼兒相互體諒,并且啟發他們用合作的方法“建造一座有道路環繞的城堡”,還提示幼兒采用“把兩塊稍短一點的積木連在一起”的變通方式來解決問題,繼續游戲。 不難發現,兩位教師的教育方式反映了不同的教育觀念:案例一中的教師關注的是被攻擊幼兒的傷勢以及教給攻擊的幼兒“打人不對”的道德觀念,但沒有教給他們體現這種道德觀念的合適的途徑。案例二中的教師關注的是孩子解決問題的過程,意在引導幼兒掌握合適的表達情感、解決沖突的方式,體現了她尊重兒童個性、力求公正的觀念。其實,幼兒打架不一定全是壞事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幼兒只懂得進攻或只懂得退縮,對其個性發展都是不利的。打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攻擊者和被攻擊者學會調節自己的行為,獲得有益的經驗。攻擊者遭到同伴抵制和老師的批評,認識到自己不被同伴接受時,就會反思、調整自己的行為,與同伴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被攻擊者通過反擊,成功地阻止了別人的“進攻”,當再有人侵犯他時,他就不會退縮。如果教師在調解過程中注意教給幼兒運用合適的方式與他人交流,指導幼兒面對沖突時用正確合理的方法加以解決,幼兒一旦面臨類似情況就會運用已有經驗進行處理,否則便有可能重蹈覆轍,也無法獲得相應的解決問題的經驗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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