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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與商人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元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成吉思汗建立奴隸主的國家以后,蒙古貴族以占有奴隸作為主要的剝削手段。奴隸為主人所私有,不得轉移。術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說:“任何人不得離開他們所屬的千戶、百戶或十戶而另投別的地方。違犯這條法令的人在軍前處死,接納他的人也要嚴加懲罰�!碧诟C闊臺、憲宗蒙哥在對外作戰中,也是依軍功的大小,把不同數量的人戶賞賜給各級貴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采行“漢法”維護金朝統治區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貴族在各投下,實行五戶絲制,同時開始了對土地的侵占。元朝滅宋時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貴族仍然擄掠大批人戶作為私有的奴隸,甚至迫令降戶為奴。但他們也乘勢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別是原屬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滅宋后,占有田地的蒙古貴族,逐漸轉化為剝削農民的封建地主。元朝的蒙古貴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權,日益擴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徑。

賜田——蒙古初期只賞賜奴隸人戶,忽必烈滅宋,把南宋官田賜給蒙、漢臣僚。此后,元朝一代,不斷有占地賜田的記載。賜田多者,如世祖賜撒吉思益都田千頃,武宗賜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頃,文宗賜燕帖木兒平江官地五百頃,順帝兩次賜伯顏田共達萬頃。蒙古貴族在受賜占有的田地上,委派莊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們又依仗權勢,折辱州縣官員,不向官府交納租賦,致使“官司交忿,農民窘竄”。

強占——蒙古貴族恃勢強占民田或官田,據為己有。世祖忽必烈時,宗王札忽兒強占文安縣地。伯顏、阿?、阿里海牙等南下滅宋,侵占江南官田。貴族官員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戶,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詔“軍民官勿得占據民產”。說明元朝初年,強占民田已難于遏止。

投獻——蒙古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勢力。各州縣官員、地主將官私田地人戶投獻,即可規避賦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詔書說:“諸人亦不得將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于諸投下處呈獻。”(《通制條格》卷二、《投下收戶》)這從反面說明:投獻的發展已經與官府的利益發生了沖突。成宗時,繼續頒發禁令,禁止諸王、公主、駙馬接受呈獻的公私田地。但投獻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劉亦馬罕、小云失不花等人,冒稱官府括地,把黃河退灘地上有主之田,強作荒地投獻給皇子和世(音剌)。這實際上是強占后再投獻以求庇護。各地“有力富強之家”,也往往投充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職田——元朝初年,規定各路府州縣官員的職田。上路達魯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職田十六頃,是最高的規定數額。但實際上,官員以職田為名,可以多方擴占。官員將職田出租,剝削佃戶。三品官即可有佃戶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也有佃戶三、五十戶。官員對租種職田的佃戶,恃勢任意增租。每畝租米可由二斗六升增至六斗,有的地方且高達畝征三石。此外,還有其他無名勒索。

蒙古貴族地主除通過多種途徑,占有大量土地,從事封建性的剝削外,他們還因為貴族的特殊地位,每年從皇室頒受大批的金銀幣帛等賞賜,并且占據山林、房宅、礦冶、海舶等為私產。一些貴族地主還發放高利貸或占據行市經商謀利。自蒙古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襲貴族之家,在政治權勢和經濟財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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