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規大部分已失傳,根據保存下來的法律文書和散見于史書的記載,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嚴格保持地主對佃戶的剝削和奴役。蒙古貴族在統一全國后,逐漸放棄了原來的游牧經濟和剝削方式,使自己轉化為封建地主,同時又大力保護和扶植漢族地主階級,以加強其統治基礎。他們依靠國家機器,大量強占民田,然后把土地出租給佃戶耕作。在蒙古統治者庇護下的漢族地主和寺院僧侶,也大肆兼并土地。《元典章》卷24《戶部?租稅?科添》條記載,在江南,富戶占有大量田地,其余百姓無田地。法律規定地主對佃客可以“鞭笞驅使,視以奴仆”,還可以兼及其子女!对湔隆肪57《刑部?諸禁》記載:“若佃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女子,便為婢使,或為妻妾!鄙踔猎试S把佃客隨田轉讓,“或典或賣,不立年分,與買賣驅口無異”。元律規定:殺人者死,但“地主毆死佃客”,卻只罰杖一百七,賠燒埋銀了事(《元史?刑法志》)。②鎮壓人民的反抗。同唐、宋律一樣,把“十惡”列于諸篇之首,對其中“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都處以死刑,而且為常赦所不原。為了防止人民的反抗,法律規定,私藏弓箭、刀槍者處死刑,甚至鐵尺、鐵杖也屬不準收藏之列。史書記載,元代司法機關,常以“酷法虐人”,審訊時,“有不招承者,跪于磁芒碎瓦之上,不勝痛楚,人不能堪。罪之有無,何求不得。其余法外慘刑,又不止此”。對罪犯施加的刑罰,笞杖較之唐代每等皆增加七下,即笞五十改成五十七,其余同。死刑中把凌遲正式入律。至元十九年大都(今北京)人民在王著與高和尚的領導下,打死回回大官僚阿合馬。忽必烈聽到后大怒,命令將王著等人“皆醢之”。順帝元統二年(1334)詔:“盜牛馬者劓,盜騾驢者黥額”(《元史?刑法志》)。由于鎮壓人民的需要,又恢復了唐代以前的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肉刑制度。③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法律規定: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準還手,只可以“訴于有司”(《元史?刑法志》),而事實上,所謂“有司”皆把持于蒙古貴族之手,不會作出公正的判決。法律又規定蒙古人、漢人犯法,分屬于不同司法機關管轄。如蒙古人犯□盜詐偽,由大宗正府治之。蒙古人犯重罪,或蒙古人居官犯法,“論罪既定,必擇蒙古官斷之”(《元史?刑法志》)。漢人、南人的訴訟案件,則由一般司法機關斷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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