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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院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元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忽必烈在漢地立國建都后,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發展蒙古民族的語言和文化。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薩迦的八思巴為“國師”,命八思巴率領一些吐蕃語言文學者重新創制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制成,由忽必烈正式頒行,并加八思巴為“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朝廷立總制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內事務,仍以“帝師”八思巴統領之。《元史?百官志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另設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員,僧俗并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的事務機關,又是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元明宗天歷二年(公元1329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院。設置院使10員,從一品,同知2員,正二品,副使2員,從二品。此外,中樞機構中還有一些設置有異於前代,必須提及的:元代特別重視宗教,對于佛寺大加保護,特設總管機構“大禧宗?院”,有院使、副使等官。所屬各大寺院設總管府(如“南鎮國寺”,設龍禧總管府;大“護國仁王寺”,設會?偣芨;“大承天護圣寺”,設龍祥總管府等)。此外還設有田賦提舉司、營田提舉司、財用所、民佃提領所、香戶提舉司、營繕司等。在這方面幾乎政教不分,而以正式官署管理寺院事務也是前代所未有的。歷代掌管宮廷器用之制作多為少府監所屬官署。而將作監則掌管公用之建筑。元代升將作監為將作院,專司宮廷器用及衣冠服飾之制作。其所轄各種工藝品的作場也是非常繁多的,依其種類分設三個總管府掌管:一、諸路金玉人匠總管府。所屬有玉局提舉司、金銀器盒提舉司、瑪瑙提舉司、金絲子局、■帶斜皮局、?玉局、浮梁磁局、畫局、裝釘局、大小雕木局、溫犀玳瑁局、漆紗冠冕局等。二、異樣局總管府。所屬有異樣紋繡提舉司、異樣織染提舉司、紗羅提舉司等。三、大都等路民匠總管府。所屬有備章總院、尚衣局、御衣局、織佛像提舉司等。關于宮廷的職事,專供皇后的有中政院,所屬有中瑞司、內正司、正翊司等。專供太后的有徽政院;供應太子的有儲政院。總之,元代的皇后、太后、太子諸王都可以有領地,有丁口,國官與宮官交錯設置,政令分歧,是歷史上所僅見的奇特現象。元代所設各院,與傳統比較接近的是:太常禮儀院、典瑞院、太史院、太醫院(其所屬有惠民局及醫學提舉司,是有關醫療事業與醫學教育的)。
元末設置的奎章閣及藝文監,專掌書畫鑒定及刊布圖籍之事,也是前所未有的特設機構。元代的驛站制度特別發達,因此而特設通政院以管理全國驛站之事,而於各路置脫脫禾孫一官以辨奸偽。元代設官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除最高機構外,一般中外軍民官署皆在主官之外設一達魯花赤,主要由蒙古人擔任,特別是外官,自總管府以至府、州、縣行政實權皆操在達魯花赤之手。第二,自仁宗始,開科取士,分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南人為兩榜。雖已稍變初期專用蒙古人擔任要職的做法,但南榜進士最多做到御史臺及六部尚書為止,最高職位仍限于蒙古族人。第三,事務官及吏員比較充實,其地位也有所提高,例如都事及令史等,往往都有發言任事之權。這是由于蒙古高級官吏對情況不夠熟悉,能力薄弱,不得不假手於這些低級職員。第四,工藝技術官司之設置十分繁瑣,這是由于元代手工業發達,有匠戶組織的緣故。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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