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主擁有奴隸的制度。勞力活動須以奴隸為主,無報酬,且無人身自由。一個人類社會中,如果大部分物質生產領域勞動者是奴隸,這樣的社會,叫奴隸社會。
原始社會瓦解后出現的人剝削人的社會。以奴隸主占有奴隸的人身、實行超經濟奴役為主要特征。在奴隸社會中,奴隸主在經濟和上層建筑居于主導地位,奴隸占有制生產方式決定著整個社會的基本發展方向。奴隸社會最早出現于埃及、西亞、中國和印度,繼而在希臘和意大利等地產生。產生和確立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社會生產力和分工的發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使得勞動者能夠生產剩余產品,從而使奴役他人變為有利可圖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剝削人的形式,即奴隸占有制。最早的奴隸主是原始社會內部分化出來的氏族貴族。最早的奴隸是氏族部落戰爭中俘虜的外族人。隨著原始社會的解體,氏族部落內部貧富分化不斷加劇,富裕的氏族貴族對貧困的氏族成員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債務奴役,無力還債的貧困氏族成員往往被債主賣到其他氏族部落充當奴隸。此外,懲罰罪犯、海盜掠奪、拐賣人口、奴隸買賣、家生奴隸等也是奴隸的重要來源。隨著奴隸與奴隸主之間的矛盾和斗爭日趨激烈,作為奴隸主階級鎮壓奴隸和其他被剝削者工具的奴隸制國家應運而生。人類歷史上最早在亞洲、非洲和歐洲出現的國家,都是奴隸制國家。
中國歷史上不存在西方歷史上的奴隸,中國的奴隸和主人有人身依附關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雖然說奴隸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殺死奴隸仍然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不像西方那樣只看作是一種對財產的侵犯行為。
由于在中國古代,農業、工業生產都是以自耕農和自由手工業者為主,奴隸在經濟生活中并沒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認為:在中國不存在所謂奴隸社會,例如黃現?、張廣志等學者。1979年,黃現?教授發表了《我國民族歷史沒有奴隸社會的探討》一文。文中指出:“我堅決主張我國歷史上沒有奴隸社會,漢族沒有,少數民族絕大多數也沒有“....歐洲的希臘、羅馬由氏族制社會變為奴隸社會,就不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世界通例,而是歷史特例。文章發表后,得到張廣志、胡鐘達、沈長云等人的支持。而且擁護者越來越多。”...(1)正如原青海師范大學校長張廣志教授明確指出:“.....改革開放新時期的寬松學術環境,促使一部分學者決心從根子上重新認識、檢討中國古史分期問題,即中國歷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個奴隸社會發展階段?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還在那里爭論中國的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間的分期、斷限問題,豈不荒唐!新時期主張中國無奴隸社會發展階段說的學者有黃現?、張廣志、胡鐘達、沈長云、晁福林等...”(張廣志:《中國古史分期討論七十年》,正像趙光賢教授在《文史知識》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樣:....現在又重新被人們所重視,擁護者好像越來越多,有一種漫燃的現象。相反‘中國奴隸社會論’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戰。”
中國的奴隸有很多種類,成因也很不相同,總的趨勢是從周朝開始,奴隸的人身依附關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國成立,才從法律上消除了奴隸的存在。
夏、商、周、秦時代,奴隸多產生于戰爭,從敵方俘虜的平民成為奴隸,也有因犯罪被貶為奴隸的,有官奴和私屬之分。漢朝,奴隸的產生主要來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屬,另外東漢末年,人民為躲避戰亂,投靠大莊園主,也成為私屬。漢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如部曲(奴隸的一種)毆傷良人要處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論、部曲無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沒為官奴。宋朝以前,長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隸的一種。宋朝開始,因雇傭關系形成的主仆關系不再視同于良賤關系。但實際上,私屬奴隸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過在法律上禁絕了私屬奴隸、也不允許將良人賣為奴隸。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實行奴隸制,所以官奴盛行。清代于雍正年間廢止奴隸制。
中國古代的賤民制度不同于奴隸,樂戶、匠戶、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軍人在法律上都是賤民,但是他們并不是奴隸?梢哉f,奴隸只是賤民的一種。
1959年之前,西藏地區實行農奴和奴隸制度。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分為差巴、堆窮和朗生等三個階層。差巴和堆窮屬于農奴,無人身自由,不能隨便離開領主。朗生是奴隸,完全無償地給農奴主干活,是農奴主的私有財產。
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西藏實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農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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