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文化探索中若干問題的思考孫華
夏文化問題是中國考古學中的重要課題。參加探討的學者之多,發表論文數量之多,都是其它考古學研究課題所不及的。然而,在這熱烈的外表背后,我們卻不能不看到,目前的夏文化研究在基本概念和定義上,在理論和方法上,在研究角度和重點上,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由于夏文化定義的不準確,在推斷何者為夏文化時,研究者們所指的對象就不會完全一致,難免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周密,在夏文化的討論中,各家的結論都無法使對方折服,認識的分歧自然難以消除;由于研究重點的偏頗,夏文化研究者爭論的中心主要是伊洛地區考古學文化序列中的夏和商的分界,從而忽略了一些本來應當首先加以討論的基本問題。有見于此,我們有必要對夏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探討,以求得某種程度上認識的一致,以利于今后夏文化問題研究的深入進行。
一、夏文化的概念和定義問題
夏文化的探討,它的概念問題是一個首當其沖的問題。夏文化是一個考古學文化的概念,還是一個人類學文化的概念,這是需要參加夏文化研討的學者首先明確的。多數研究者恐怕會認為這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因為考古學上的夏文化當然應當是考古學文化的概念。但是,事情并非這樣簡單。在一些夏文化研究者的論文中,他們所說的夏文化,年代不在夏積年的范圍中,地域也在夏王朝統治區域外,文化內涵也不是考古學文化遺存所表現的東西。這些研究者所論的夏文化與多數研究者所論的夏文化,其概念就不是一個。這是夏文化探討需要注意并加以區分的。 夏文化既然是一個需要探索的考古學文化,那么,作為一種考古學文化,它就至少應具有時間、地域和遺存特質這三方面的要素,需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定義。夏鼐先生將夏文化定義為:“夏文化應是指夏王朝時期夏民族的文化。”該定義包含了時間限度和文化族屬這兩個方面,而對空間范圍和社會性質卻未作說明。鄒衡先生則認為:夏文化的定義必須包括后兩方面的內容。按照鄒先生的意思,夏文化的完整定義應表述為:夏文化是在夏王朝統治時期、夏王朝所處地域內的有一組文獻記載中夏人禮器的青銅文化,在這種文化中應有宗廟、青銅禮器等反映夏王朝國家形態的遺存存在。 夏、鄒二位先生對于夏文化定義的闡述,代表了大多數夏文化研究者對于夏文化的看法。按照這種夏文化的定義,夏文化的起止時間也就是夏王朝的興亡時間,即上限為禹啟建國,下限為夏桀亡國。然而,一種考古學文化的時間界限決不會同一個王朝存在年代完全等同,它不會因一個王朝的建立而突然產生,也不會在舊王朝滅亡和新王朝建立那天突然中止。每一種文化都有其產生、發展、繁盛、衰落乃至于滅亡的過程,夏文化如果是以歷史上建立了夏王朝的夏人為主體的文化遺存,它出現的時間就很可能在夏王朝建立以前,它的消亡也應當在夏王朝滅亡以后。用夏朝的存在年代來界定夏文化的時間范圍,這顯然是不妥當的。
還需要指出的是,夏文化在目前乃至于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它都只是中國考古學研究的一個課題,它還不是一個實際確定了的考古學文化的命名。研究者可以提出證據來推論某種考古學文化可能屬于夏文化,但卻不宜按自己的觀點將該考古學文化命名為夏文化。用傳說時代或原始時代的族名或國名來命名考古學文化,很容易出現錯誤和產生誤解,應當盡量慎重。
二、探索夏文化的步驟和條件問題
夏文化是中國歷史上以夏人為主體的古族的遺存,而夏人遺存的文化特質又無疑是在夏人居統治地位的夏王朝統治時期和夏王朝統治地域內表現得最為突出。因此,探索夏文化應首先探索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這是不言而喻的。在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遺存尚未被確定以前,就試圖尋找夏王朝以前的夏文化遺存,追溯夏文化的源頭,提出所謂“先夏文化”問題,那是缺乏基礎的。至于試圖通過文獻記載的夏遺民和所謂夏禹后裔活動地域的遺存與夏王朝統治區域內的遺存的比較來反證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從末流向上逆推,這在夏文化已經衰落、文化特質不很明顯的情況下,其收效也不會理想的。 我們認為,要從考古遺存中確定夏文化,首先要從辨識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遺存人手;而要確認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則應當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夏王朝存在的年代范圍及地域范圍的基本確定;第二個條件是夏王朝地域范圍內及其相關周邊地區考古學文化序列及概差絕對年代框架的建立:第三個條件是有若干能與文獻記載的夏人禮制習俗和技藝水平相吻合的遺存發現。關于第一個條件,通過研究者們對歷史文獻材料的收集疏理,夏王朝存在于公元前2loo年至前1550年間的河南省中西部及山西省南部一帶,現在已基本可以肯定,這個條件已經具備。關于第二個條件,通過考古工作者多年的努力,從龍山時代至商代早期,在河南省大部和山西省南部,考古學文化的序列已環環緊扣,并有較多的’‘c測年數據可供參考:這個條件也已經滿足。至于第三個條件,目前的情況還不是那么令人滿意,雖然有大型城邑和宮室遺存的發現,但尚缺乏帶有較多歷史信息的遺存(諸如保存較好的大型墓葬、晶級較高的青銅禮器等)。這就使得在夏文化研究時,每每有內證不夠充分的感覺。努力尋找這一方面的材料,使得這一條件逐漸具備,是今后論證夏王朝時期的夏人遺存和最終確定夏文化的重要任務之一。
三、夏文化探索的途徑及方法問題
夏王朝時期夏文化的探索,經過十多年來的研究和爭論,目前探索的對象已主要集中到二里頭文化及其相關遺存上。這是由于二里頭文化在年代、分布地域和社會發展水平上與文獻記載的夏王朝的情況最為接近的緣故。然而,由于考古發現的能證明為夏人文化特征的遺存尚不夠充分,研究的角度和途徑尚比較單一,目前參加夏文化問題討論的諸方誰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和有效的方法來說服對方。從近些年來夏文化研討的情況來看,研究者主要是通過這樣幾個方面來論證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1,通過二里頭文化與二里岡文化各自內部及二者之間的文化面貌的發展變化程度的分析,來確定考古遺存的夏、商分界,進而確定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2.通過考古材料反映的歷史信息,如宮殿和都邑的興廢所反映的社會政治變動,結合歷史文獻中夏商史跡和夏商都邑的情況,來確定夏、商分界,進而推定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3.根據歷史文獻中夏人遷徙的傳說,通過夏王朝統治區域及所謂夏人遷徙所至地域的相關考古學文化因素的比較,從二者的文化分期與相對年代關系上去推定夏、商分界,進而確定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 以上探討夏文化的途徑和方法,應該說都是可取的,但是單純根據其中一種方法所得到的結論卻往往不會一致。主張二里頭文化作為一個整體都是夏文化,夏、商王朝的更替在二里頭文化與二里岡文化間的研究者,他們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第1種方法,他們將夏文化的概念等同于夏王朝時期的夏文化的概念。主張夏、商王朝的分界在二里頭文化三、四期間的研究者,他們所根據的則主要是第2種方法,即二里頭遺址的宮殿建筑在二里頭文化三、四期間遭毀滅,其后不久尸鄉溝商城就開始興起的現象,反映了夏、商之際的社會變動。這種看法固然有其道理,然而,城邑和宮殿的興廢原因很多,不一定都是改朝換代的結果。至于主要從第3種方法來論證夏文化的研究者,他們需要首先解釋的卻是:夏王朝統治的中心區域與文化的影響區域間的相似文化因素的產生究竟是由于夏王朝滅亡后夏人遷徙所造成的,還是由于中心區域對周邊地區強大的文化輻射所產生的。如果是后一種原因,采用這種方法所得出的夏、商分界在二里頭文化二、三期間,二里頭文化早期及其以前為夏文化,晚期及其以后為商文化的結論就失去了成立的依據。 總之,夏文化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考古學研究課題,目前的研究狀況與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之間尚存在相當大的距離。在考古新材料不斷發現的今天,每一個夏文化的研究者都應對自己過去的觀點和方法進行冷靜的反思,拋棄成見,求同存異,從而促進夏文化問題研究的深入進行。
原載:《夏文化研究論集》中國先秦史學會 洛陽市第二文化工作隊編 中華書局1996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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