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是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統一。民族區域自治以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為前提和基礎。
新中國成立民族政策:
1、背景:
(1)我國是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秦朝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漢族為主的各民族逐漸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格局。
(2)舊中國時由于歷史條件,地理環境的原因和舊中國實行民族壓迫、民族歧視的政策,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發展一般比較落后。
2、根本目地:
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3、內容:
(1)在籌建新中國的時候中國共產黨提出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政策。全國已建立五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內蒙古、新疆維吾爾、廣西壯族、寧夏回族)和許多自治州、自治縣等。民族區域自治對祖國統一、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地區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和基本政治制度。
(2)社會主義改造開始后,黨和政府根據少數民族的意愿,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過和平的方式廢除剝削制度,消滅了階級壓迫,建立社會主義經濟。1958年以后,少數民族先后進入了社會主義制度。
(3)人民政府從財力,物力,人力上給予少數民族支持,支援民族地區大批干部,技術人員,他們中的杰出代表是支援西藏的好干部孔繁森。
(4)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國家進一步落實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區實行改革開放,推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鄉鎮企業,發展民族經濟。少數民族的經濟已經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
(5)實行西部大開發戰略,是新時代我黨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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