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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不平等條約怎么巧記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初中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在中國近代史上,外國列強強迫清政府簽訂了《南京條約》、《天津條約》、《北京條約》、《馬關條約》和《辛丑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這些條約內容多,難記易混,顯得“亂七八糟”。而運用趣味濃縮法來記,效果較好,讓你不再為“亂七八糟”的內容感到頭痛。

《南京條約》內容可記作“五億(議)港元”。“五”指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億(議)”指英商進出口貨物所應繳納的稅款,由中英雙方議定;“港”指將香港島割給英國;“元”指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

《天津條約》內容可記作“公開行賄”。“公”指外國公使可以進駐北京;“開”指增開南京、漢口等十處為通商口岸;“行”指外國商船和軍艦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賄”與錢財有關,指清政府給英法兩國巨額賠款。

《北京條約》內容可記作“天天賠酒(九)”。第一個“天”指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繼續有效;第二個“天”指增開天津為商埠;“賠”指增加了大量賠款;“酒(九)”指割九龍公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馬關條約》內容可記作“兩口(子)分工”。“兩”指賠款給日本白銀兩億兩;“口”指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分”即分割,指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工”指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辦工廠。

《辛丑條約》內容可記作“兵民禁賭”。“兵”指允許帝國主義國家派兵駐扎在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民”指把東交民巷辟為“使館界”;“禁”指清政府保證嚴禁中國人民反帝活動;“賭”與錢有關,指清政府賠款給列強白銀4.5億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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