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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行政區劃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高中地理 來源: 記憶方法網

行政區劃是指一個國家行政管理的區域組織系統。它是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產物,又為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服務。國家根據政權建設、經濟建設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有關法律規定下,考慮政治、經濟、歷史、地理、民族、人口、文化、風俗等因素,依據一定原則,將全國領土劃分成若干層次級別、大小不等的行政區劃,并在駐地(行政中心)設置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實施行政管理。

我國的行政單位,就是根據有利于鞏固社會主義制度、鞏固國防力量,有利于對全國經濟建設進行有計劃的統一領導,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有利于增進全國各民族的團結,加強民族區域自治,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等原則而劃分的。

根據我國憲法第30條(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2)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的地方。”

憲法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睋耍袊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別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設立了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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