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
習近平總書記近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業內人士認為,生態修復工程主要包括土壤修復、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湖泊流域治理等內容,主要涉及生活與工業污水治理,大氣污染治理,重金屬治理和土壤修復行業。
那么,什么是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如何實施生態修復?本期應知為您解讀。
1 什么是生態修復?
定義:生態修復是指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復能力,在適當的人工措施輔助下,恢復生態系統原有的保持水土、調節小氣候、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功能和開發利用等經濟功能。生態修復不是指將生態系統完全恢復到其原始狀態,而是指通過修復使生態系統的功能不斷得到恢復與完善。
內涵:生態修復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生態修復以大自然的自我修復為主,是通過對一個區域或一個小流域的嚴格管護,排除人為因素對其干擾及破壞,使區域內的整個生態系統得到休憩并恢復其生態群落結構及功能的過程。
(2)生態修復是一個生態自我恢復、發展和提高的過程。在生態修復中,生態系統的結構及其群落,是由簡單向復雜、由單功能向多功能、由抗逆性弱向抗逆性強轉變的。
(3)生態修復不同于封禁治理及封山育林,應盡量減少人對生態的過多干預,緩解人對自然資源的壓力,充分發揮生態的自我調節、恢復、進化功能。
2 生態修復應遵循哪些原則?
因地制宜原則
不同區域具有不同的自然環境,如氣候、水文、地貌、土壤條件等,區域差異性和特殊性要求在生態修復時要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研究區的具體情況,在長期試驗的基礎上,總結經驗,找到合適的生態修復技術。
生態學與系統學原則
生態學原則要求生態修復應按生態系統自身的演替規律,分步驟、分階段進行,做到循序漸進。生態修復應在生態系統層次上展開,要有系統思想。
可行性原則
可行性原則要求生態修復的經濟可行、技術措施可行,并且社會可接受。經濟可行要求在實施生態修復時,應有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財力保證;技術措施可行要求在生態修復過程中實施的技術措實,在實踐操作中具有可行性;社會可承受性原則要求生態修復工程的啟動,必須保障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并符合修復區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
風險最小、效益最大原則
由于生態系統的復雜性和某些環境要素的突變性,加之人們對生態過程及其內在運行機制認識的局限性,人們不可能對生態修復的后果、生態演替的方向進行準確的估計和把握。從某種意義上講,生態修復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生態修復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
自然修復和人為措施相結合原則
生態修復應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控制人類活動對自然的過度索取,停止對大自然的肆意侵害,依靠大自然的力量實現自我修復。
此外,還要考慮生態修復的自然原則、美學原則等。但是,任何原則都是建立在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這一最基本原則之上的。實施生態修復的基礎是退化生態系統的現有狀態,因此應因地制宜地實施區域的生態修復措施。
3 如何實施生態修復?
制定政策法規政策法規是實施生態修復的保證,沒有嚴格的政策法規就不可能對生態修復區實行有效的保護,生態的自我修復也就無從談起。政策法規包括依據水土保持法并針對生態修復區實際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辦法、通告、文件等,其主要內容包括目標、措施、法律責任等。
落實管護工作管護是對各項政策法規的具體落實。沒有具體的管護措施,政策法規只能是一紙空文。管護工作包括建立管護隊伍和規章等。(1)建立管護隊伍。管護人員須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政策法規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熟悉生態修復區情況,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并且人員要相對穩定。(2)建立管護規章。管護規章應具體明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加強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提高全民,特別是生態修復區內群眾的生態意識。在修復區內建立宣傳牌、界碑等,同時也要利用宣傳畫、傳單、水保法宣傳材料等增強群眾保護生態、保持水土的意識。
其他輔助措施如大力推廣節柴灶、沼氣池和以電代柴等清潔能源,改善農村能源結構,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促進農村水保生態建設以及在局部地區栽種適當的鄉土樹、草種并輔以簡單的工程措施等。
4 生態保護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生態保護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憲法中關于生態保護的規定為基礎,以環境保護基本法、自然資源單行法、專門生態保護單行法為主體,包括其它法律法規中的生態規范在內的完整體系,為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業法》等;由國務院制定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公布了大批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單項法規,其中包括為執行環境與資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或條例以及對環境資源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領域、新問題所制定的單項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另外,我國還制定了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樣品標準和方法標準,基本上建立了環境標準的法律體系。
另外,在全球生態退化日趨嚴重,生態修復呼聲越來越高的背景下,我國還陸續簽署了一系列與生態保護與恢復的國際公約,如《關于特別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等。
知識堂
我國實施的重大生態修復工程
三北防護林
三北防護林工程是指在中國西北、華北和東北地區建設大型人工林業生態工程。
按照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從1978年開始到2050年結束,分三個階段,八期工程,建設期限73年,共需造林5.34億畝。在保護現有森林植被的基礎上,采取人工造林、封山封沙育林和飛機播種造林等措施,實行喬、灌、草結合,帶、片網結合,多樹種、多林種結合,建設一個功能完備、結構合理、系統穩定的大型防護林體系,使三北地區的森林覆蓋率由5.05%提高到14.95%,沙漠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工程包括北京、天津等25個省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建設任務重點安排西部地區,優先安排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地區的耕地,確定長江上游地區、黃河上中游地區、京津風沙源區、重要湖庫集水區等地區的856個縣為工程建設重點縣。
工程的實施目標是截止2010年,完成退耕地造林2.2億畝,宜林荒山荒地造林2.6億畝,陡坡耕地基本退耕還林,嚴重沙化耕地基本得到治理,工程區林草覆被率增加4.5個百分點,工程治理地區的生態環境得到較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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