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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元朝蒙古貴族對漢族女子是否享有初夜權?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元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在文人筆記與民間傳說中,都言元朝的蒙古人占有漢人的“初夜權”。即漢人結婚,新娘必須先送到蒙古保長家過三天,保長享受了“初夜權”后,再將新娘送回。

  與這個說法相印證的,中原很多地區漢人有“摔頭胎”的習俗,原因就是漢族女子由于“初夜權”被蒙古人占有,必須摔死頭胎子女,以保證自家血統的純正。

  中國民俗學開拓人周作人在《談龍集》中寫到:“又浙中有鬧房之俗,新婚的首兩夜,夫屬的親族男子群集新房,對于新婦得盡情調笑,無所禁忌,雖云在賺新人一笑,蓋系后來飾詞、實為蠻風之遺留,即初夜權之一變相!

  周作人在文中雖沒有明確肯定蒙古人對漢人的剝奪,他顯然是認同這些說法的。

  其實,這些說法并無史實的支撐,正史更沒有相關記載。

  這些說法的產生,除了后朝對前朝的污化,主要是文化與制度上的原因。

  蒙古人占領中原,依靠的是叢林法則,自身缺少文化,也根本不知曉漢族的文化。草原文化中,沒有“貞操”的觀念,婚前性行為很普遍,入主中原后同樣將這種理念帶入漢人區。

  蒙古人的“四等人制”,雖然還沒有發現有相關法令,但屠寄《蒙兀兒史記》中有記載,也為學術界所公認。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列為第一等級,其次根據所征服地區民族的時序,又依次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等級。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在任職、科舉、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漢人受到壓迫,這是肯定的。

  在社會管理上,元朝又將“保甲制”推向極端。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制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征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儒家的政治學說是把國家關系和宗法關系融合為一,家族觀念被納入君統觀念之中。漢代有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里”;唐的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里”,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提出了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至清,終于形成了與民國時期十進位的保甲制極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戶為1牌,10牌為1甲,10甲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對全國的嚴密控制。

  元朝的保甲制,是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設甲生。這種基層管理者,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這些戶的財產等可以隨時、隨意取用;漢人、南人不得擁有金屬刀具,只能共用一把菜刀,且菜刀平日里須寄放在管理者家——對漢人新娶的妻子享有初夜權,與這種為非作歹的管理者有關。

  不可否認,元朝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時期,盡管“初夜權”沒有作為公開的律令,但不排除它成為蒙古統治者的隱性權利。況且,在漢人形同奴隸的時代,生命都沒有保障,更何談尊嚴!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582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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