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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朝為官不容易 監察嚴硬性劃定多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元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在元朝為官,要受重典治吏的檢驗!对湔·刑部八·取受》云:“諸牧民官不先潔己,何故治人?”為重典治吏,元成宗時便擬定了嚴禁仕宦收受行賄的專門執法——《仕宦受賕條格》。后又頒布《贓罪條例十二章》,作為處理懲罰仕宦犯贓罪的根基類型,個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對各類職務贓罪都作出定性。明晰劃定:“此后因事受財,依例斷罪外,枉法贓者,即不敘用;不枉法贓者,須殿三年方聽告敘。再犯,終身不敘。”官員“不得因生日節辰送路洗塵受諸人禮品,違者以贓論;巡按去處并不得求娶妻妾,如違定罪;任所并巡按去處并不得拜識親眷因而受人獻賀財物,如違以贓論。”“諸職官到任,輒受所部摯見儀物,比受贓減等論。”元成宗還詔曰:“諸有司橋梁不修,道途不治,雖修治而不牢強者,按治及監臨官究治之。諸有司不以時修筑堤防,霖雨既降,水潦并至,漂民廬舍,溺民老婆,為民害者,本郡仕宦各罰俸一月,縣官各笞二十七,典吏各一十七,并記過名。”甚至劃定:假如監犯“其饑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牢獄主管難逃其責。
  
  元朝重典治吏不僅有各種硬性劃定,且監察甚嚴,其監察制度比歷朝都完善。元朝的監察構造御史臺“諸臺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內秩群祀,外察行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庶冤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選、管帳、調治、征收、營繕、鞫勘、審讞、勾稽,及庶官廉貪,厲禁張弛,編民?獨流移,強暴吞并,悉糾舉之”。御史臺和中書省、樞密院互不統屬,三足鼎立。元朝在《設立憲臺格例》中明晰劃定,中書省、樞密院凡有奏稟公務,與御史臺一同聞奏。尤其是中書省有關重大政事的上奏,必需有御史醫生副署丞相的奏章才氣生效。元朝以前,處所從未成立過正規的監察機構。元朝不單在處所成立了正規的監察機構,還形成了從處所到中央的獨立監察系統,分屬諸道肅政廉訪司和御史臺。
  
  元朝不只監察官員多,并且等第也高于歷朝。御史臺御史醫生由從二品提高到從一品。
  
  元朝十分重視監察官員的選用,“擢官必自圣裁,取人必忠純體國以成篤厚之政。”所以,御史臺及處所諸道肅政廉訪司行事,“它官雖貴且重,不得予”。雖然,御史臺及處所諸道肅政廉訪司的官員若違失犯罪例是要加等定罪的。“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狀,舉劾失當,并坐之”;“諸風憲仕宦但犯贓,家等斷罪,雖不枉法亦除名。”(《元史·刑法志·職制律》)“……不該坐贓出首,此后有監犯,比之有司仕宦加罪一等。經赦不赦……”(《元典章·臺察咨稟登事》)
  
  總之,在元朝為官不那么容易,不那么舒服愜意,不那么好混日子。重典之下必廉必勤且豈論,尚有如芒在背的監察在等著你,假如你鑄下這樣那樣的失職、過失,甚或膽敢越雷池一步,得罪禮貌,別說官位難保,以致性命堪憂。
  
  韓非子說:“治無小而亂無大也。”商鞅則有言:“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元朝治吏用重典,確實令其政界污弊較少,比厥后明清兩朝好一些。(原題為:在元朝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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