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府、州、軍、監并稱。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一部分是因為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為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為節度州。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并不領縣。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設軍的地方,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陜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為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為了易于彈壓兵民的叛亂。例如彭州灌口鎮(今四川彭縣),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軍,后一度廢為縣,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改稱永康軍,據《長編》卷274載,其批文稱“永康軍正控兩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為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五代的軍,治所與縣治同處一所,而隸屬于州;宋代因削藩鎮兵權,取消支郡制度,于是軍便得與州府并列。至于監,實際上與縣差不多,但因其直屬京師,不為州縣所轄,因而也同列于州。監亦有領縣者。府、軍、監的設官,大體與州相似,《神宗正史職官志》說:“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以資級應選省充。”為了統治的便利,宋代還把全國分為若干路。今據《宋史?地理志》所載,并依《太平環宇記》、《元豐九域志》校補,制成“宋代行政區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據元豐時設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寧時重設的京畿路,共24路。宋代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是非常復雜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軍、監。府也有與節度軍號同的,也有不同的,節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節度軍號的。路的劃分,起初并非作為行政區域而設置的,因此,路一級的官僚機構,便不成體制,設官無定式,無定員,甚至連駐地、轄境、名稱都隨時變動。大體上說,路的官僚機構,主要有四個監司,稱為帥、漕、憲、倉。這些官員均由皇帝委派。帥也稱為安撫使,是一路高級軍政長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帶都總管銜,統轄軍隊,掌管兵民、軍事、兵工工程諸事。南宋的安撫使改為帥司,兼管民政。漕是轉運使,其本職是經管一路財賦,保障上供及地方經費的足額。為了履行其本職,就有必要巡察轄境,稽考簿籍,舉劾官吏。久而久之,轉運使便成為事實上的大行政區(路)的監司官。不過,轉運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長官如知府、知州,還可能是前任的執政官,品位在轉運使之上。在職權上轉運使較為廣泛,而在體制上卻不能完全以下屬對待府州。這與漢代的州刺史與郡守的關系略同。南宋改為漕司。與轉運使平行的又有提點刑獄公事及提舉常平司兩種,前者管司法,稱為憲;后者管賑荒救濟事宜,稱為倉。此外,又在安撫司中設走馬承受1員,有事可直接向皇帝報告,不經安撫使之手,事實上與唐代的監軍相似。所以每路有四個系統的長官,職權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認真負責。
對于地方官僚體制,《宋會要輯稿?職官》42有較明確的記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詔論監司失察罪時說:分天下為郡縣,總郡縣為一道,而又總諸道于朝廷。委郡縣于守令,總守令于監司,而又察監司于近臣,此我朝內外之紀綱也。故欲擇守令,必責之轉運,必責之近臣。既嚴連坐之罪,又定舉官之賞,而失察者又有罪,賞罰行,紀綱正矣。監司是統領州縣守令的長官,《哲宗正史職官志》的記載說: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領郡務……凡兵民之政,皆總焉。屬縣事、令丞所不能決者,總而治之。又不能決,則稟于所隸監司,及申省部。轉運使有權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長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帶本官充任,因而有時轉運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長官,這就給轉運使在行使職權上造成困難。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規定,凡是大兩省官以上充任轉運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轉運使、副使申轉;若是觀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經由轉運使。于是路與州府長官的關系就以品秩高低來決定,這樣的地方機構,自然會出現許多紊亂的現象。宋代地方駐軍指揮則有都總管、副總管、都鈐轄、副鈐轄、都監、副都監三級,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職。至于沿邊地區則置都巡檢、巡檢。南渡以后,多采用臨時措置,各軍將領分別給以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等名號、其下則有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名,這些都是偏?之職。宋代的州、縣衙門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員外,還有很大數量的吏。在州一級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開拆官、押司官,糧料官等等。在縣衙門里,有押司、錄事、手分、貼司等。吏的來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絕大部分從地主階級中選充。有的吏是世襲的,父死子繼。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職責是經手征收賦稅,處理獄訟。他們上下其手,趁機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統治集團中一個重要而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在縣以下,還有鄉和里。鄉、里雖然沒有正式的政權機關,但是宋代統治者依靠鄉間地主,統治和控制廣大農民。據《文獻通考?職役考》記載,北宋政權建立以后,就差派鄉村的地主當里正、戶長和耆長。里正、戶長負責“課督賦稅”。耆長則專司“逐捕盜賊”。總之,這些鄉村最基層的小吏,其職責有二:一是榨取錢物,二是彈壓農民。宋代的地方官制,有異于前代的,大體有四個方面:第一、府州設通判。其用意在于對地方官吏的監督。通判實際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機構中的耳目,以牽制這級官吏的一切行動。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開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與遼沖突很厲害;但西北邊陲的官員仍由文人擔任,這主要是怕武人專軍事之權,容易獨霸一方,反叛朝廷。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滿即走,即所謂“三年一易”。嚴格地說,宋代沒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為臨時差遣,當了三年就得離開任地,又不準本地人在本地當官。所以沒有一個官吏能夠真正熟悉地方的情況。第四,恢復縣尉?h尉是管軍事的。五代時,各縣軍事由節度使派一個鎮將專管,宋代改為縣尉,其權力與鎮將相差甚遠,只管地方治安之類和訴訟等事。以上事實說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員的權力,而且將各府、州、縣的行政權、司法權、財政權、軍事權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強了。這樣,自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趨勢便被消滅了。但是,宋代這種削弱地方權力,并不是削弱地方鎮壓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鎮壓人民的權力分離出來,由專人分管。并依縣之大小,分別派遣武裝弓手,專司鎮壓。按當時規定:縣一萬戶以上者,派武裝弓手50名,七千戶以上者40名,五千戶以上者30名,三千戶以上者25名,二千戶者20名,一千戶者15名,不滿一千戶者10名。這類事情由縣尉專管,若“強盜”較多之處,武裝弓手無法抵御的,要隨即上報,由朝廷另派兵馬鎮壓?傊,宋代有一整套以擴大皇權為中心的封建官僚機構,這套官僚機構在宋太宗時就已經比較完整地建立起來了,以后就越來越擴大。元豐改制時撤銷了一些重疊的機構,表面上恢復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執政,官員又大量增加,機構也龐雜起來了,南渡以后,沿舊不革,所以《宋史?職官志》說:“吏既濫冗,名目紊雜”。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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