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正確”的名稱,也會使溝通發生困難,例如,一項以700個兒童對于“陽具”的定義所做的實驗結果,居然出現了65種不同的說法。這是一項隱憂,表示我們的父母習慣用自己的神來之筆對孩子進行性教育,怪不得他們會莫衷一是。假如小孩子試著用不正確的敘述,例如:“下面那兒”或“我的下部”,去描述一樁“性傷害”或者“性虐待”案,相信法官就很難據此判定嫌疑犯的罪刑,對受害者而言,這無疑又是另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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