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肯定會有無理要求,為人父母者最好是拒絕,萬一小孩撒潑犯渾。打,還是不打,這是個問題。
教育學家研究體罰兒童現象久矣,曾有美國雜志撰文說,對6歲以下兒童,觸及肉體不失為觸及靈魂的良好手段;《英國醫學雜志》近日則報道,加拿大一項調查發現,經常挨打的孩子長大以后酗酒、吸毒或出現其他反社會行為的比例是不挨打的孩子的兩倍。
也有人認為,打不打孩子的問題涉及的是另一個范疇,即孩子跟大人一樣天賦人權,無人有權傷害他人肉體,所以效果如何根本無所謂,體罰兒童從一開始就已經違背了原則。
子不教,父之過,父母幾乎被習俗認可有權以“合理”手段懲戒子女身上的“惡”,雞毛撣子、手杖、皮帶和拖鞋信手拈來,威力無比。
回顧人類歷史,兒童權利甚至比婦女權利更姍姍來遲。在技術最早發達的英國,1833年才有立法規定童工每天干活不得超過10個小時,后來議會禁止雇傭兒童清掃煙囪(因為太危險),卻遭到激烈反對──“那煙囪臟了怎么辦?”1944年兒童義務教育法在英國確立,校園的體罰規定取消至今不過15年。
目前歐洲已有8個國家禁止父母打小孩,瑞典20多年前第一個通過了有關法律,現在35歲以下的瑞典人中只有7%認為必要的時候對孩子動手是可行的。走在斯德哥爾摩的大街上,問一對年輕夫婦打不打小孩,他們可能會說,那還不如拿香煙頭燙呢,反正二者沒區別。
強制體罰顯然是荒謬和不能接受的,尤其是對那些既不跑也不哭,甚至瞪著眼睛說“我不疼”的孩子。但是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阻止孩子的胡鬧,父母就會失去對局勢的控制,在家中造就一個小暴君,家中缺乏界限的結果往往也會表現在學校中,這類兒童或少年在與他人共處的基本準則方面慢慢就會出問題。
不久前英國一本名為《說不──為什么這對你和你的孩子非常重要》的書取得了巨大成功,作者阿莎?菲利普斯說,就算是對剛出生幾個月的嬰兒,父母也應該明確規定一些界限。
立法者也知道,最迫不得已的時候,體罰會變成惟一的教育手段。于是,體罰的限度成為一個新問題。像美國某些州已經實行的那樣,英國一些議員也提出議案,建議就父母打孩子可選擇的工具、可觸及的部位、可使用的力度做出具體規定。
禁止體罰兒童的人開始為打孩子設計方案,操作上或許可行,原則上卻是對兒童權利的諷刺。英國一個紀錄片導演菲利帕?沃克在《衛報》發表文章抨擊政府遮遮掩掩不直接給孩子不挨打的權利,他說:“想像你和你老婆出席一次正式晚宴,你老婆在原則問題上頂撞你,你迅雷不及掩耳抽她一記耳光,或者拿起勺子突襲她的腦袋,整桌人都會像看恐龍一樣看你。可那些體重不足你們1/10的核子,每天都會多次遭你們如此對待,你們卻熟視無睹……”
那最后,對不聽話的孩子到底是打還是不打呢?其實,早在挨爹媽打之先,暴力現象已在未成年人世界無孔不入。去年5月,美國校園槍擊案少年殺手迪倫的父母說他們總是和顏悅色,從不打罵孩子,結果迪倫和他的朋友埃里克還是仰慕“雨衣黑手黨”,在希特勒的生日那天向老師同學射擊。該追究的是父母對子女玩忽職守,還是全體成年人對自己要求不嚴,導致媒體中暴力的聲音傳播太多?或者暴力傾向本是天生,使人和人一樣的正是黃色網站和動作片,使他們不一樣的才是柴可夫斯基和杜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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