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1.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公布,1995年8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修改后重新公布)
2.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后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公布,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修改后重新公布)
4.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后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跨地區的行政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1.轉發外交部、國家環保局《關于出席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情況及有關對策的報告》的通知(中辦、國辦于1992 年8月11日轉發,其中《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于1992年9月公布)
2.城市綠化條例(1992年6月22日發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3.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的通知(1993年3月12日)
4.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1993年5月23日)
5.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1993年8月1日發布施行)
6.核電站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1993年8月4日發布施行)
7.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3年10月5日發布施行)
8.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的通知(1994年7月4日)
9.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9日發布,1994年12月1日施行)
10.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1995年8月8日)
1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控制境外廢物向我國轉移的通知(1995年11月7日)
12.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1996年8月3日)
13.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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