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的團長和副團長。 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和軍隊的最高一級的中共黨委書記或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擔任,副團長一般由各個省級地方或軍隊的最高一級的地方人大的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在非常情況結束后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代表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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