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發生的蘇報案曾轟動一時。這年春天,革命團體中國教育會和愛國學社成員吳稚暉等人在上海公共租界張園發表演說,抨擊清政府外交無能,內政腐敗,公開鼓動反清革命,引起清廷關注,下旨查拿首要分子。其時章太炎著《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和鄒容著《革命軍》在上海發表,上海本地報紙《蘇報》刊登章太炎為《革命軍》所作序,于是《蘇報》和章太炎、鄒容等人成為清政府緝捕對象。上海道臺與上海領事團和租界當局交涉,將章太炎、鄒容等六人逮捕。隨后清政府要求上海領事團和租界當局將章、鄒等人交給清政府嚴懲,遭到拒絕,清政府轉而與北京公使團交涉,請求英法美等國駐華公使令上海租界當局交人,結果也遭到列強的拒絕。最終,蘇報案在上海租界審理,章太炎和鄒容分別被判處三年和兩年監禁。
清政府原本打算通過嚴懲章、鄒等人,震懾革命黨,制止革命思想的傳播,但沒想到弄成這樣一個結局:不但未達到目的,而且外交上又大失體面。原因何在?
一是蘇報案起因于專制政府的“文字獄”思維。
蘇報案的導火線是一批有革命思想的新派人物利用上海租界的庇護,發表演說,出版書籍,抨擊政府,譏諷清廷高官。其中也有不少反清革命的激烈言論,如章太炎蔑稱光緒帝為“載?小丑”,鄒容公然主張“排滿”、“殺滿”,這在清廷看來,無異于公然鼓吹謀反。湖廣總督端方在給負責處理蘇報案的兩江總督魏光燾的電報中稱:“此書(指《革命軍》)逆亂,從古所無,竟敢謗及列祖列宗,且敢直書廟諱,勸動天下造反,皆非臣子所忍聞,尤非拿辦不可。”依據《大清律》,公開發表這樣言論的人可以定“妖言惑眾”罪,處以砍頭重刑。因此,章、鄒等人被捕后,無論是與上海領事團交涉的上海道臺,還是與北京公使團交涉的慶親王奕?,都表示章、鄒所犯均系重罪,應交中國政府嚴懲;代表慶親王與英國公使交涉的聯芳還明確表示,章、鄒交給中國政府后會被砍頭。顯然,清廷延續的是傳統時代的“文字獄”思維,對章等人一意嚴懲,堅決鎮壓。
但是,20世紀初,西方自由民權思想早已輸入中國,相當一部分國人初步了解了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經有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觀念。這種背景下以鎮壓的方式遏制思想傳播,無疑是昏聵之舉,時人評論說:“我即能焚已譯之書,而不能禁歐美人汗牛充棟言此事之載籍。我即能禁人再譯,而不能禁我民自學外國語言文字以讀書,是不能禁人之不知。”(《論政府當求消化亂黨之法(二)》,《中外日報》1903年7月30日)蘇報案的處理方式更是如此:“即如《蘇報》與《革命軍》,向不見重于社會,不知其名者頗多,即知之者亦無暇一覽,西人更未齒及。自此案出,乃人人欲索而觀之,日來外埠之來申覓此者甚眾,而西人亦爭譯以去,是不啻國家為之登求售之告白也!(《論政府當求消化亂黨之法(一)》,《中外日報》1903年7月29日)
實際情況也正是如此,章太炎、鄒容因蘇報案受到極大關注。蘇報案后,《革命軍》與《猛回頭》、《警世鐘》等革命書籍廣為流傳,革命報刊如《國民日日報》等紛紛創辦,革命思想開始在國內進一步傳播。
二是清政府外交上處于弱勢地位,國際形象極糟。
依據相關條約,清政府對上海租界的華人擁有完全的管轄權,租界和列強均無權介入。但事實上不是這樣。
清廷下旨追查張園演說,上海道臺即與租界當局交涉,要求協助逮捕案犯,但是租界當局不肯合作,甚至在傳訊吳稚暉、章太炎等人時主動表示,如果他們僅僅是發表一些言論,并未私藏武器,租界愿意保護他們。無奈之下,上海道臺與上海領事團達成口頭協議,即案犯應在租界審訊,租界執行,租界當局才肯提供協助。章太炎等人被捕后,上海道臺再次要求將案犯交給中國政府,領事團以此前達成的協議為由,予以拒絕。事實上,上海租界已成“國中之國”,清政府無法有效地行使管轄權。
二十世紀初,上海租界已發展成為中國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的租界,其管理機構??上海工部局擁有市政管理權、對界內華人征稅和行政管理的權利,中國政府在租界的司法管轄權也受到很大限制。工部局依據西方理念管理租界,在他們看來,租界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即使是超過言論自由的限度,也不應處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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