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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清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

清王朝制訂的工商業政策,是以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為出發點的。發展工商業,如果不利于清王朝的統治,則往往被認為“好貨”,“貪利”而加以摒棄。因此,清工朝的許多工商業政策如果單從經濟上觀察,往往不可理解,但從鞏固清王朝的統治秩序上來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內地銅礦,本州本縣的人可以自由開采,外州外縣的人就不準越境開采。同是開采浙江鐵礦,溫、處兩屬就可以開采,寧、臺兩屬就不許開采。同是茶葉運銷,由上海北運天津就可以經由海運,由上海南運廣州則不許經由海運。下海船只,單桅的就準許出海,雙桅以上的就不許出海,等等。單純從經濟上考察,是講不通的。因為開采銅礦也好,鐵礦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資本和勞動力,都需要外來的支援。經濟需要的是越境開采,而不是禁止越境開采;是四處開采,而不是一兩處開采。茶葉從上海經由海運到廣州,比由內陸翻山越嶺到廣州,時間和運費都有很大的節省,要擴大茶葉銷路,需要的是鼓勵海運而不是限制海運。至于雙桅以上的大船,載重量大,航行迅速,要發展海運,需要的是鼓勵而不是限制。所有這些,清王朝統治階級不是不知道。但它卻有更重要的考慮。在清王朝統治者看來,礦場是“聚眾藏好”的危險地區,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好商相互串通的危險水域,雙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風”,最易愉漏的危險船只。所以,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中,這種“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統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對所有礦場,不但在未開之先立下許多限制,而且對已開之礦,還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礦工在進廠之前,必須取具地鄰的保結。乾隆五年(一七四○)規定,礦商“雇傭人夫,必須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鄰等各結,無許外方人等充冒,致主事端”。

其次,他們進廠之時,還要彼此向廠官連環互保,保證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規定:“凡各商名下伙計、伙房、碉頭、礦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連環互保,造報廠官”。

第三,進廠以后,還要把他們的姓名、籍貫、年齡、相貌等等,統統造冊,以備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規定:礦商應將“經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貫……,造冊通報查考”。

礦工每人發給腰牌一個,憑牌進廠。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規定:礦工俱“各給腰牌為驗”,“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樣”,以便隨時稽查。

在根據腰牌稽查之外,還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頭目,統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規定:“丁匠十人應選擇匠頭一人管理,庶不致混雜生事”。

這樣嚴密的防范,并不限于礦場。鹽場、漁場和其他出海船只,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規定:“鹽場井灶,另編牌甲,所雇工人,隨灶戶填注,即令約束,責成場員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規定“商漁船只,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查取澳甲、戶族、里長、鄰佑保結,方準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給予腰牌,開明姓名、年貌、籍貫!薄按怀鲅螅帪橐患,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為非,余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眾較多,也莫不嚴加控制。蘇州的踹坊,原來就有坊總的設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總之外,另設甲長,互相稽查。

凡是勞動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視之為“藏奸”淵藪,防范、約束和壓制的措施,都隨之而至。

但是,阻礙經濟發展的政治權力,并不能堵塞經濟發展的道路。盡管清王朝對工商業的發展,采取種種限制措施,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進程中,這些限制,卻不能不呈現逐步松弛的趨勢。

在城市手工業中,南京絲織業的機戶,在十八世紀以前,每戶控制的機張數目,還受到清王朝的嚴格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在十八世紀初年,終于取消。從此以后,“有力者暢所欲為”。到了十八世紀中期以后,民間絲織業擁有的機張,達三萬以上,成為“秣陵巨業”?梢,限制一經突破,隨之而來的,便是比較迅速的發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業,也是這樣。陜西終南山區,在十八世紀末期,出現了數以百計的木廠、紙工和鐵廠。這個封山達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開禁,便吸引了來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資。盡管嘉慶帝開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綏輯流民”,但對這些木廠、紙廠、鐵廠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爐的出現,事實上并未禁止,而且也無法禁止。因為不準開廠,就要添數十萬無業游民,而這是當時實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懼的。不僅終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業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結果。例如山西穆納山產木山場,本來久經封閉,到了十八世紀后半期,就改為“招商開采,設口稽查”。原因是,這里已經有人違禁開采,如果不弛禁,他們就會“滋擾”地方。

對礦業投資的限制,也在發生變化。

清朝統治者對礦業的限制,初看起來,時松時緊,若無軌跡可尋。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時說:“開采之事,甚無益于地方。嗣后有請開采者,悉不準行!蔽迨辏ㄒ黄咭蝗瑩Q了口氣說:“天地間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理得宜,不致生事耳!笨磥硐拗埔延兴艑挕S赫辏ㄒ黄叨撸,又停止貴州所有銅礦的開采。第二年,又嚴禁廣東開礦,特別是招商開廠,“斷不可行”。第三年,對江西開礦,又模棱兩可,說什么“當開則不得因循,當禁則不宜依違”。過了兩年,湖南開礦,又嚴加禁止。乾隆、嘉慶時,或先開后禁,或此禁彼開,反反復復,似乎并無定策。

事實上,清王朝對一地一礦的開采或封禁,都有其具體的條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鐵礦,溫、處之所以可開,寧、臺之所以必禁,就是由于一在內地,一在濱海。前者易于駕馭,后者難于控制。但是,在全國范圍內,清王朝對采礦的限制,是在逐漸松弛的。這從開采礦場本身的變動,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從在采礦場的數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國每年在采各種礦,沒有超過十個。過了二十年以后,每年在采礦場,就超過了三十個。再過二十年,達到七十個。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過一百個。乾隆八年(一七四三),進而超過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數。以后即經常在三百左右變動。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閉了將近八百三十個礦場,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則是出自礦商的請求。那些以“銅老山荒”為名而停止開采的礦場,與其說是由于清廷的封禁,毋寧說是在開采的過程中,廠商不勝官府的勒索誅求。而這種情形,是越到后期越趨顯著。

可見,在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權對工商業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業的發展對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這種限制和反限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性質的階級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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