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必行,□無所赦”在法律的具體運用上,他特別強調“嚴”和“明”兩個字。他認為,要“嚴”,首先必須反對寬緩和姑息,寬緩的政治好像是仁愛,其實是禍害,嚴肅的政治好像是苛刻,其實是福音。隆慶二年(1568)九月,慈圣皇太后以皇帝結婚吉期將屆,囑暫免秋季行刑的命令,他極力加以反對,強調只有“法在必行,□無所赦”,才能治理好國家。他還力主“綜核名實”,對官吏進行考察,以便決定賞罰,做到“用人必考其終,授人必求其當”,無功不賞,有罪必罰。他還認為,要“明”,關鍵在于秉公執法,處斷持平。他說自己就是“凡所措畫,惟施一概之平。法所當加,親故不宥,才有可用,疏遠不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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