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讀二十四史,常見歷代關涉當朝"制度"的各類"故事",因而,"故事"與"制度"的關系問題也引起學者們的關注與研究。記載遼朝史事的《遼史》中也有與遼朝各項制度相關的"故事"。筆者不揣淺陋,僅就《遼史》"故事"中反映的遼朝諸制形成及其流變,略作探考,冀望方家教正。
前朝"故事":中原漢制之援引
遼朝諸制有不少是承唐仿宋的,譬如官制中的"南面官",《遼史·百官志》即言其"如唐制也"。遼制中援引中原漢制而形成者,在《遼史》的文本敘述中,有些也是在"故事"中出現的。比如禮制中的"朝會禮"!哆|史·穆宗紀上》載:應歷元年十一月"乙亥,詔朝會依嗣圣皇帝故事,用漢禮"。這就是說,遼朝的"朝會禮"應該是耶律德光借用中原王朝漢禮而創制。史實的確如此。《遼史·禮制一》即云:"太宗克晉,稍用漢禮。"而"借用"之過程,《遼史·儀衛志四》亦有記載:遼滅后晉,"大同元年正月朔,備法駕至汴,上(遼太宗)御崇元殿,受文武百官朝賀。自是日以為常"。盡管耶律德光滅晉后在汴京僅僅駐扎三個多月便匆忙北歸,但契丹人卻把包括"朝會禮"在內的后晉整套禮儀制度,以及支撐完成各種儀式程序的"硬件"——"太常樂譜、諸宮懸、鹵簿、法物及鎧杖"(《遼史》卷4《太宗紀下》)等,統統帶回塞北草原。這則"故事"告訴我們,源自中原漢禮的遼朝"朝會禮"形成于太宗朝末期,穆宗即位后,又將其進一步明確并繼續推行之。
同漢魏、兩晉援引秦漢"故事"形成的好多"制度"相似,遼人講前朝"故事",引中原漢制而形成的某些制度,也多為不便草擬成文或無法形成制條者,只能是遇事效法前朝"故事"中具有參考價值及借鑒意義的成例,作為處理現實棘手問題的依據。比如,遼朝末年,天祚皇帝耶律延禧在女真大軍的追擊下,一路潰敗西逃。此情此景,頗與當年"安史之亂"發生后,唐玄宗棄長安逃奔巴蜀有些相似。玄宗西逃,率兵北上的太子李亨在部下的擁戴下,于靈武即皇帝位,是為唐肅宗。天祚皇帝在金兵的追擊下西逃,一些仍在內地的契丹貴族、文武臣僚等,便提議仿照唐肅宗即位做法,立遼興宗之孫、秦晉國王耶律淳為帝,希望其重組契丹鐵騎,擊潰女真軍隊,光復遼之天下!哆|史·天祚皇帝紀四》即云:"保大二年,天祚入夾山,奚王回離保、林牙耶律大石等引唐靈武故事,議欲立淳。淳不從,官屬勸進曰:'主上蒙塵,中原擾攘,若不立王,百姓何歸?宜熟計之。'遂即位。"在沒有成文法律規約的情況下,只能用前朝"故事"之成例,作為特殊時期皇位轉移的制度依據。
本朝"故事":現行制度之沿用
契丹(遼)政權建立后,統治者根據客觀實際,陸續制定并頒行了諸多法制規章,以便各級軍政官員及廣大民眾遵照執行。遼在建國之初及至前中期制定的某些法制規章,沿用到遼末都沒有改變,這在《遼史》"故事"中也有所反映。例如遼朝前期制定的契丹皇帝車駕巡游,節度使等地方官員要有所"進獻"的制度!哆|史·張儉傳》云:"統和十四年,(儉)舉進士第一,調云州幕官。故事,車駕經行,長吏當有所獻。圣宗獵云中,節度使進曰:'臣境無他產,惟幕僚張儉,一代之寶,愿以為獻。'"這則"故事"表明,遼朝節度使"進獻"制度應是制定于圣宗即位初期或之前。另據《遼史·道宗紀五》記載:大安三年十月"罷節度使已下官進珍玩"。道宗皇帝詔令節度使以下官員此后不再"進獻",并不包括節度使本身。如是,該制應該延續到了遼末。
遼朝北部、東北及西北邊疆地區,分布著數量眾多、名稱各異的游牧、漁獵民族或部族。遼朝政府根據他們的不同狀況及與中央政權的親疏關系,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其中包括定期"朝貢"制度。比如,遼朝政府對生女真實行羈縻式管理,制定了較為完善的生女真部族"朝貢"制度,因為《遼史》所見從道宗咸雍年間開始的生女真"朝貢"活動已頗為頻繁。生女真"朝貢"制度具體內容是什么?除了《遼史》記載的"進馬""貢良馬"及籠統的"遣使來貢"外,詳細者鮮見。然《遼史》中一則遼末"故事",為我們進一步了解遼朝政府制定的生女真"朝貢"制度相關內容,提供了線索。史載,天慶二年"二月丁酉,(天祚帝)如春州……界外生女真酋長在千里內者,以故事皆來朝。適遇'頭魚宴',酒半酣,上臨軒,命諸酋次第起舞,獨阿骨打辭以不能。諭之再三,終不從"(《遼史》卷27《天祚皇帝紀一》)。這則"故事"表明,除了命其貢納土特產品外,還要求各部酋長在距離遼帝春捺缽地春州"千里內者""來朝",并在"頭魚宴"上表演民族舞蹈等。這就是說,道宗朝制定的生女真"朝貢"制度,到遼朝末年仍沒有改變,還在沿用。
本朝"故事":現行制度之變革
遼代,也有些制度在制定并執行一段時間之后,會隨著所處環境的變化作出相應的調整。比如某些地方的賦稅制度,地方官可能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建議修改某些條文(如納稅額度)。這在《遼史》"故事"中也有所反映!哆|史·耶律抹只傳》即云:"統和初,……(抹只)遷開遠軍節度使。故事,州民歲輸稅,斗粟折五錢,抹只表請折錢六,部民便之。"《遼史·圣宗紀三》卻記耶律抹只所任為"大同軍節度使","大同軍節度使耶律抹只奏今歲霜旱乏食,乞增價折粟,以利貧民。詔從之",這說明減稅利民之事發生在云州(舊址在今山西省大同市)。當然,該"故事"不管發生在何處,耶律抹只奏請修改稅制條文的事實應該是存在的。這則"故事"表明,遼朝前期曾規定民眾向國家納稅可以糧折錢,標準是"斗粟折五錢";為減輕民眾納稅負擔,耶律抹只奏請朝廷批準,斗粟改折六錢。其建議得到了朝廷的認可,此地的賦稅制度便發生了改變。
圣宗朝之前,遼朝中央負責刑獄事務的機構是夷離畢院!哆|史·國語解》云:"夷離畢,即參知政事,后置夷離畢院以掌刑政。"這一制度到圣宗太平年間發生了變化,中央最高軍政長官北、南兩院樞密使開始過問獄訟之事。這有《遼史》"故事"為證!哆|史·刑法志上》即云:"故事,樞密使非國家重務,未嘗親決,凡獄訟惟夷離畢主之。及蕭合卓、蕭樸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始自聽訟。"圣宗朝刑獄制度之所以發生改變,原因是"小民犯罪,……不能動有司以達于朝";"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茍免"。于是,圣宗皇帝便詔令:"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遼史》卷61《刑法志上》)將一些訟案的終審權收歸樞密院,由中央最高軍政長官樞密使"覆問"裁決,目的是想減少因辦案官員收受賄賂、暗箱操作而產生的法制腐敗。當然,夷離畢職掌刑獄并沒有因為兩院樞密使的介入而取消!哆|史·刑法志下》即云:道宗清寧"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冤然后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可見,到遼代后期的道宗朝,主抓刑獄事務仍是夷離畢的職責所在,只不過是增加了樞密使的"覆問"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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