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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漢法制考略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三國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內容提要:蜀漢(221?263年)立國西南,與魏、吳成鼎足之勢。但因地狹國小、“國不置史”(1)等原因,使得歷來對蜀漢法制的研究既不曾著意、也難以展開。但蜀漢是杰出政治家諸葛亮主政之國,其法制當有獨到之處;而作為三國之中最弱一國,能傾舉國之力對抗曹魏,形成其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制度層面的原因更值得我們深思。本文試從整理已知史料入手,對蜀漢法制概貌予以粗略的還原,并以史實為依據就法史學上對蜀漢法制的傳統看法作簡要辨析。關鍵詞:蜀漢法制法儒之辨刑法峻急辨一、蜀漢立法背景概述自公元214年劉備攻占益州到263年蜀漢滅亡,共50年。筆者以為,根據蜀漢法制沿革,基本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從214年入川到221年劉備稱帝,是為草創時期;221年到234年諸葛亮逝世,是為發展時期;234年到254年蔣琬、費?執政期間,是為承規時期;254年到263年蜀漢滅亡,是為亂政時期。承規時期,蔣琬、費?“咸承諸葛之成規,因循而不革”(2);而亂政時期,佞臣陳祗、宦官黃皓操弄權柄,“茲制漸虧”(3)。這三十年,“國家的庶政始終沒有違反諸葛亮所留下的規!保4),所以蜀漢的立法背景與活動,主要集中在公元214年到234年間。(一)這三十年,首先從縱向的大環境來看,舊法繁苛,無法適應形勢的發展。西漢中期以來,“律令繁多”(5)。其后雖幾經刪修,仍然嫌其繁苛。直到曹操執政的建安中葉,應劭仍“有刪定律令之議”(6),而曹操本人也“嫌漢律太重”(7)。在這樣的情況下,改革漢律有了現實的需要,同時“名法”思潮的興起也為立法提供了新的思路與借鑒。(二)從縱向的小環境來看,劉璋暗弱、蜀士專恣,歷史的教訓證明執法須嚴明。四川的前統治者劉璋“性寬柔,無威略”、“政令多闕,益州頗怨”(8)。其結果是“德政不舉,威刑不肅;蜀土人士,專權自恣”(9)。而劉備本人,也曾在談到劉表、劉璋失敗的教訓時說過:“若劉景升、季玉父子,歲歲赦宥,何益于時?(10)”歷史的教訓表明,必須對益州舊有秩序和法令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三)從橫向的環境來看,要與魏、吳爭衡,必須有良好的制度作為保障。蜀漢在三國之中,國力最弱。要想在三國爭衡中處于不敗之地,必須有一個能集中全國之力的良好制度作為保障,并予以貫徹實行。而在國內,益州土著豪族勢力龐大,并多與蜀漢zhèngfǔ持不合作態度。因此也就決定了,蜀漢法律必須對這一集團進行有力的扼制與整肅。(四)從劉備集團所抱持的名義來講,不可能完全丟開漢律。
劉備一向以漢室宗親自居,國號“漢”也表示了本政權的正統地位。因此,蜀漢的法律只能在沿用漢律的基礎上,進行小幅的修正和增刪。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也推測:“蜀繼漢后,當用漢法!倍、蜀漢主要立法活動(一)立法思想辨蜀漢的立法思想,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諸葛亮本人的立法思想。歷來對于諸葛亮的法制思想,就有儒法之爭。之所以存在這樣的問題,主要在于漢武帝以降,諸子的思想早已互相融會補充,難分彼此。因此一個人身上同時表現出多種法律思想是并不矛盾甚至十分合理的。但是對于蜀漢實際的最高執政者劉備和諸葛亮的法制思想,我們還是有必要進行一個辨析。筆者以為,蜀漢的基本立法思想仍是法家的,理由如下:1.從自身來看,劉備、諸葛亮具有法治興國的思想和執法嚴明、平等的法治觀念。前面提到,劉備對劉表、劉璋的大赦制度作了批判,而諸葛亮也指出了劉璋治理益州弊政的原因。他認為,劉璋實施的所謂德政,是以小恩小惠拉攏人,“寵之以位,位極則賤,順之以爵,恩竭則慢”;所以必須以法治來剔除弊端,“威之以法,法行則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則知榮;榮恩并濟,上下有節”(11)。這其中,不但包含了法家認為法治優于德治的觀念,也體現了法家理論建立的基礎??性惡論。此外,諸葛亮還“強調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嚴肅性”,主張體現平等法治觀的“壹刑”、“壹賞”(12)。在著名的《出師表》中,他更是明確指出,“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而在實踐中,斬馬謖等典故更充分體現了這一法治思想。需要指出的是,儒家也提倡平等的觀念。但在如何做到平等的問題上,正是法家與儒家的分野之處。馮友蘭先生在論及這一問題時,有精辟的論述:“法家的思想,也和儒家一樣,沒有社會階級高下的區別。人人在法律和統治者面前,地位都一樣。但是,法家所作的不是把庶民的地位提高,而是把貴族的地位降低,靠獎懲來統治一切人,這就把禮拋到一邊去了!保13)諸葛亮的法制主張和司法實踐,正充分體現了法家的這一本質特征。2.從所任官吏來看,劉備、諸葛亮偏好善法治、有治才的官吏。諸葛亮的繼任者蔣琬“方整有威重”、“不以修飾為先”,具有務實的工作作風,在楊敏犯法的問題上,不以私情斷獄(14)。蔣琬、費?執政時期,“咸承諸葛之成規,因循而不革”(15),秉承了諸葛亮的一貫作風。其他的重臣,如左車騎將軍張翼,“性持法嚴,不得殊俗之歡心”(16);蕩寇將軍張嶷“動必顧典”(17);尚書令呂?“持法刻深,好用文俗吏”(18),等等。而作為名儒的許靖等人,則只予以高位而不賦實權。
3.在對劉禪的教育培養上,劉備、諸葛亮以法家著作為主,輔以儒經。劉禪是蜀漢的后主,劉備事業的接班人。劉備在遺詔中提到:“可讀《漢書》、《禮記》,閑暇歷觀諸子及《六韜》、《商君書》,益人意智。聞丞相為寫《申》、《韓》、《管子》、《六韜》一通已畢,未送,道亡,可自更求聞達。”(19)在這里,劉備開了七種書目,其中除一種史學著作、一種儒家經典外,其余都是法家著作(20)。這份書目,充分體現了劉備本人的價值觀,而反映了劉備對劉禪的期待。當然,劉備、諸葛亮在厲行法治的同時,也提倡教化的功用。劉備本人早年曾隨大儒盧植讀書,而諸葛亮更是明確提出“為君之道以教令為先,誅罰為后”(21)。這種現象,葛洪說得最清楚:“仁者,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轡策。脂粉非體中之至急,而轡策須臾不可無也!保22)這段話真有《君主論》的風格,不但是劉備、諸葛亮法家實質的寫照,更被歷代君王奉為座右銘!(二)創制度,造《蜀科》劉備初入川時,百廢待興,乃命當時對典制、舊法熟悉者許慈、胡潛、孟光、來敏典掌舊文、草創制度(23)。諸葛亮執政時期,也創制了不少軍令、科條。陳壽奉旨編訂的《諸葛亮集》目錄中,有《法檢》、《科令》、《軍令》,共七篇。另外,諸葛亮還“作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皆有條章,以訓厲臣子”(24)。蜀漢最重大的立法活動,當屬造《蜀科》。《三國志•伊籍傳》說:“(伊籍)與諸葛亮、法正、劉巴、李嚴共造《蜀科》!妒窨啤分疲纱宋迦搜!闭者@里看來,《蜀科》當是蜀漢的基本法典!翱疲n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25),原是針對某種事類的單行法條,是對律令的具體詮釋或補充(26)。而到了三國,科的地位上升。曹操創制《甲子科》,孫權頒行科條、科令,都已經不再是依附于律典的法條!笆侨龂鴷r皆各立科條,不純依漢制”(27)!妒窨啤,其實應該叫做《漢科》。因其文已佚,今無從查考其內容。但我們可以注意到一個現象:《蜀科》的創制者中,諸葛亮、伊籍屬于隨劉備入川的荊州集團;李嚴、劉巴是荊州人,法正是右扶風人(屬司隸校尉區管轄),都是入蜀的新貴。立法者中,竟沒有一個益州本土人士。由此可以揣測,《蜀科》的制定,其實是針對益州土著豪強的。有學者這樣說過:“在現實政治中,立憲總是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28)。”《蜀科》同樣如此。至于《蜀科》的內容,我們可以搜羅整理有限的史料,從刑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三個方面作個介紹,以圖窺全豹。
三、刑事法律制度(一)刑名1.夷三族《三國志•魏延傳》:遂夷(魏)延三族!度龂•劉巴傳》注引《零陵先賢傳》:備攻成都,令軍中曰:“其有害(劉)巴者,誅及三族!2.棄市《三國志•劉琰傳》:(劉)琰竟棄市!度龂•周群傳》:(張)裕遂棄市。3.斬《三國志•先主傳》:(黃)元軍敗,順流下江,為其親兵所縛,生致成都,斬之。4.其他死刑《三國志•劉封傳》:于是賜(劉)封死,使自裁。5.連坐《三國志•黃權傳》:而道隔絕,(黃)權不得還,故率將所領降于魏。有司執法,白收權妻子。《三國志•糜竺傳》:(糜)芳為南郡太守,……叛迎孫權,羽因覆敗。(糜)竺面縛請罪……按:蜀漢于連坐一刑,較為寬大,后將述及。6.杖刑、鞭刑《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漢晉春秋》:使對曰:“諸葛公夙興夜寐,罰二十以上,皆親攬焉;……”《太平御覽》引《晉陽秋》說:諸葛武侯杖二十以上皆親決。由此可以推測,蜀漢以杖刑為正刑!度龂•張飛傳》:卿刑殺既過差,又日鞭撾健兒,而令在左右,此取禍之道也。據此推測,鞭刑恐怕是蜀漢的法外之刑。7.廢、徙《三國志•廖立傳》:于是廢(廖)立為民,徙汶山郡。《三國志•李嚴傳》:乃廢(李)平為民,徙梓潼郡。《三國志•楊儀傳》:十三年,廢(楊)儀為民,徙漢嘉郡。廢,在秦朝時候是指“廢除犯罪者任官資格永不敘用”(29)。但在蜀漢恐怕不是。被廢的廖立、李嚴一直期盼能被諸葛亮重新起用,《三國志•來敏傳》也記載來敏“廢而復起”,可見這里的廢,與免官當為一回事。8.下獄幽閉《三國志•秦宓傳》:(秦)宓陳天時必無其利,坐下獄幽閉,然后貸出!度龂•楊戲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常)播詣獄訟爭,身受數千杖,肌膚刻爛,毒痛慘至,更歷三獄,幽閉二年有馀。9.贖刑《三國志•秦宓傳》:(秦)宓陳天時必無其利,坐下獄幽閉,然后貸出。10.降職、免官《三國志•趙云傳》:軍退,貶為鎮軍將軍!度龂•諸葛亮傳》:上疏曰:“……請自貶三等,以督厥咎!膘妒且粤翞橛覍④姟度龂•姜維傳》:(姜)維謝過引負,求自貶削。為后將軍,行大將軍事。
《三國志•費詩傳》:由是忤指,左遷部永昌從事!度龂•向朗傳》:(馬)謖逃亡,(向)朗知情不舉,(諸葛)亮恨之,免官還成都!度龂•來敏傳》:丞相亮住漢中,(來敏)請為軍祭酒、輔軍將軍,坐事去職!度龂•孟光傳》:后(孟)光坐事免官,年九十馀卒。《三國志•蔣琬傳》:先主雅敬亮,乃不加(蔣琬)罪,倉卒但免官而已!度龂•楊戲傳》:有司承旨奏(楊)戲,免為庶人!度龂•楊戲傳》:免(張)存官。頃之,病卒。12.髡刑《晉書•陳壽傳》:壽父為馬謖參軍,謖為諸葛亮所誅,壽父亦坐被髡。13.鄉議禁錮《晉書•陳壽傳》:遭父喪,有疾,使婢丸藥,客往見之,鄉黨以為貶議。及蜀平,坐是沉滯者累年。(二)罪的種類1.危害政權及皇權的犯罪叛逆。《三國志•魏延傳》:“延、儀各相表叛逆,一日之中,羽檄交至!逼浣Y果是朝廷上相信了楊儀,魏延被夷三族。另有黃元、黃權、孟達、糜芳犯此罪。除黃元被斬外,另三人逃到外國,家屬均未連坐。誣罔。《三國志•陳震傳》:“九年,都護李平坐誣罔廢!扁柚浮!度龂•費詩傳》:“由是忤指,左遷部永昌從事!闭u謗先帝,疵毀眾臣!度龂•廖立傳》:“長水校尉廖立……誹謗先帝,疵毀眾臣!闭u謗!度龂•楊儀傳》:“儀至徙所,復上書誹謗,辭指激切,遂下郡收儀!毖哉Z不節。《三國志•來敏傳》:“前后數貶削,皆以語言不節,舉動違常也!敝G諍不驗!度龂•周群傳》:“先主常銜其不遜,加忿其漏言,乃顯裕諫爭漢中不驗,下獄,將誅之!2.官吏瀆職知情不舉!度龂•向朗傳》:“謖逃亡,朗知情不舉,亮恨之,免官還成都!北娛虏焕!度龂•蔣琬傳》:“先主嘗因游觀奄至廣都,見琬眾事不理,時又沈醉,先主大怒,將加罪戮!卞蜎]官谷!度龂•楊戲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縣長廣都朱游,建興十五年中被上官誣劾以逋沒官谷,當論重罪!笔Щ!度龂•呂蒙傳》注引《吳錄》:“初,南郡城中失火,頗焚燒軍器。羽以責芳,芳內畏懼,權聞而誘之!3.侵陵大臣罪侵陵。《三國志•劉封傳》:“封尋奪達鼓吹……先主責封之侵陵達,又不救羽!薄巴菩Α薄!度龂•譙周傳》:“周初見亮,左右皆笑。既出,有司請推笑者,……”
4.軍事不利如前面所述及的諸葛亮、姜維、馬謖、趙云等。四、民事法律制度1.經濟立法蜀漢法律中最能體現對益州土著豪強限制的,當屬其經濟立法。蜀漢政權鑄大錢、鹽鐵專賣等立法與措施,都直接打擊了益州豪強。馬植杰先生的《三國史》認為“劉備既利用劉璋統治集團的矛盾,奪取了益州,他對于劉璋的舊部,便不能不有一個較好的安排”,“諸葛亮執政后,對益州土著地主更注意籠絡和擢用”。其實我們仔細分析一下就不難發現,這個說法是大有問題的。首先,他將“益州土著地主”與“劉璋舊部”混為一談,其次,他舉出趙云諫止劉備將益州地主土地分與臣下的例子來表明劉備不曾刻奪益州地主。其實他沒有看到,劉備集團對益州土著豪強的這種剝奪,是較為隱蔽的。首先在經濟立法上,蜀漢法律以刻奪益州土著豪強為主。劉備入川前,曾向部屬承諾:“若事定,府庫百物,孤無預焉!保30)打下成都后因兌現承諾,導致軍用不足。劉巴出主意說:“但當鑄直百錢,平諸物價,令吏為官市!逼浣Y果是“數月之間,府庫充實”(31)。這個府庫是怎么充實起來的呢?“鑄大額錢的實質是掠奪過去的存錢者”,“蜀漢zhèngfǔ開支、軍用開支的財產,表面上看好像是鑄造新幣所產生的奇異效應,實質上卻都是從益州土著豪強那里掠奪而來”(32)。除鑄造新幣而外,蜀漢還專賣鹽鐵,這實際上也是把過去由蜀漢土著豪強壟斷的鹽鐵業收歸官賣。《三國志•呂?傳》載:“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三國志•王連傳》:“遷司鹽校尉,較鹽鐵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國用”!度龂•張嶷傳》更是直接描寫了zhèngfǔ與豪強爭奪鹽礦的情況:“臺登、卑水三縣去郡三百余里,舊出鹽鐵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領奪取,置長吏焉。”同時,蜀漢設置司金中郎將,主管金屬礦產的冶煉鍛造。《三國志•張裔傳》:“還為司金中郎將,典作農戰之具!2.其他規定禁酒!度龂•簡雍傳》:“時天旱禁酒,釀者有刑!苯屏畈粏问駶h有,魏國也一度實施過。蓋因糧谷稀少故也。禁以異姓為后。《三國志•楊戲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時法禁以異姓為后,故復為衛氏!蔽、訴訟法律制度1.司法機關的設置丞相。在蜀漢,丞相是最高行政長官。重大案件的審理,都須經過丞相審核。大理。曾憲義主編的《中國法制史》提到:“在中央,審判機關仍為廷尉(僅三國的孫吳稱大理……)!保33)這個說法是不確的。三國時期,魏國的審判機關明確有載:“黃初元年十一月癸酉,……改相國為司徒……大理為廷尉!笨梢娢簢窃诮▏蟛艑⒋罄砀臑橥⑽镜。吳國同樣如此。原蜀漢將領郝普在投降東吳以后,就官至廷尉一職(34)。其實,真正唯一設置的大理,應該是在蜀漢!度A陽國志》載:“廣漢秦宓上陳天時必無其利,先主怒,縶之于理!薄度龂•劉琰傳》也有記載“不致之于理”。有學者認為這里的“理即大理的簡稱”(35),應該是有道理的。
司隸校尉。依照漢制,司隸校尉“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并領一州”(36)。但蜀漢僅轄一州,并另設有益州牧(有時為益州刺史),故司隸校尉應該不再兼理益州事務,而僅是負責首都治安及對官員的監察工作。督軍從事。蜀漢設督軍從事,在州府執法。《三國志•楊戲傳》:“戲年二十余,從州書佐為督軍從事,職典刑獄,論法決疑,號為平當……”這里楊戲是從事州里的執法工作!度龂•楊洪傳》記載何祗“初仕郡,后為督從事”,“時諸葛亮用法峻密,陰聞祗游戲放縱,不勤所職,嘗奄往錄獄。眾人咸為祗懼。祗密聞之,夜張燈火見囚,讀諸解狀”,也可看出他負責執法。另有王離,“為督軍從事,推法平當”(37)。軍正!度龂•趙云傳》注引《云別傳》:“薦(夏侯)蘭明于法律,以為軍正!睆拇送瞥,軍正應該是軍中執法的官吏。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夏侯蘭擔任軍正是在劉備建國前。至于建國后是否依舊保留此職,無考。除以上所述而外,地方守、令也須負責一地治安、執法。2.刑訊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提到“《馬謖傳》云‘下獄物故’,而《諸葛亮傳》云‘戮謖以謝眾’,則謖非良死,蓋即考竟之法也。(38)”考竟之法,即刑訊。沈家本在此處的推論或有牽強,但可引另一處史料證明蜀漢有刑訊??《三國志•楊戲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常)播詣獄訟爭,身受數千杖,肌膚刻爛,毒痛慘至,更歷三獄,幽閉二年有馀!背2樘嫔纤局煊伪婷髑灏,竟受數千杖、幽閉二年,可見刑訊之慘烈。3.“惜赦”思想諸葛亮執政時期,“軍旅屢興而赦不妄下”(39)。對此,諸葛亮的解釋是:“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吳漢不愿為赦!保40)終諸葛亮執政之世,總共下過兩次大赦,都是在皇帝即位時施行的。對于“大赦”現象,著名法史學家楊鴻烈先生講得很清楚:“自春秋秦漢以來,君主濫作威福,常常不加分別的大赦……這樣差不多將整個司法機關的全能破壞得干干凈凈,使善惡不分,社會的秩序擾亂。(41)”即使是在當時,也有人反對大赦。東漢王符在《潛夫論》中指稱:“今日賊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數赦!睉撜f,諸葛亮的“惜赦”思想,是有著進步意義的。然而可惜的是,諸葛亮死后蔣琬、費?破壞了這一思想,幾乎年年大赦,遭到了另一官員孟光的批評。六、國際條約孫玉榮先生在其專著《中國古代國際法研究》中提出中國古代也有國際法的觀點。他認為:“古代中國國際法有它自己獨特的定義,特指用于調整中國版圖內各分立時期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中國古代究竟有無國際法,本身是一個極富爭議的問題。但筆者認為,三國鼎立這一特殊歷史現象的出現,和其中所表現出來的政治、外交方面的現象和規則,確實值得書上一筆。
蜀漢的“國際條約”,主要指公元229年與東吳簽訂的“漢吳同盟”。229年,孫權稱帝,諸葛亮遣衛尉陳震祝賀,算是對東吳立國的承認。孫權也就同意了締結盟約,盟約中說:“若有害漢,則吳伐之;若有害吳,則漢伐之。各守分土,無相侵犯!保42)這其中,其實已經明確訂立了雙方交往的一些原則。而事實上,直到蜀漢滅亡,雙方基本都是遵守盟約的。黎東方先生對此贊美道:“我們再查看西洋各國的歷史,也絕對找不到一次有始有終的同盟,足與漢、吳的同盟媲美(43)!逼、蜀漢法制特點與“刑法峻急”辨之所以將蜀漢的法制特點列于篇末,正是為了在史實的基礎上,更好的得出結論。其實,在以上闡述的基礎上,結論已經不言自明了,但筆者還是不揣淺陋,在此作個歸納。1.“刑法峻急”辨歷來認為諸葛亮執政時期,“刑法峻急”。時人郭沖在著名的“郭沖五事”中提到:“亮刑法峻急,刻剝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懷怨嘆(44)!薄度龂•楊洪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也提到:“時諸葛亮刑法峻密”。雖然對于郭沖的說法,裴松之從史實、情理兩方面作了反駁,但筆者以為仍未盡意。蜀漢是否刑法峻急,須分別與漢律、劉璋執法情況及同時期魏、吳相比較后方可得出結論。與漢律比較,蜀漢立法較寬。漢律的一大弊病,就在于繁苛。曹操就“嫌漢律太重”而另立科條。程樹德在《九朝律考》中提及漢朝官吏犯“誣罔”罪七例,犯者二人腰斬,二人下獄死,一人自殺,一人棄市,余者伏誅,無一不是死罪。而蜀漢李嚴坐誣罔,不過是“廢、徙”而已,而其子李豐,仍受重用。因此可以想見,蜀漢法律較漢律為輕。與劉焉、劉璋時期的法律相比,蜀漢立法較寬。劉焉曾“托他事殺州中豪強王咸、李權等十余人”(45)。劉璋繼位后,因“張魯稍驕恣,不承順璋”,就“殺魯母及弟,遂為仇敵”(46)。彭?因被眾人毀謗,就被聽信讒言的劉璋“髡鉗為徒隸”(47)。由此可見,劉璋統治時期,不但立法較嚴,且執行時帶有較大隨意性,這也正是其滅亡的原因之一。與同時期的魏、吳比,蜀漢立法較寬。蜀漢“夷三族”一刑,是用來對付叛逆的,但僅用于魏延案;對于其他叛逆者,則較為寬大。如被迫降魏的黃權,劉備對其家屬“待之如初”(48);對于主動降魏的孟達,蜀漢執法官員“欲誅達妻子,賴先主不聽耳”(49);對于通敵害死關羽的糜芳,劉備更是以“兄弟罪不相及”來寬慰糜竺,“崇待如初”(50)。這種寬大,在歷代封建王朝來講,都是罕見的。而在魏國,光《九朝律考》記載遭夷三族的就有曹爽、丁謐、鄧?、何晏、畢軌、李勝、桓范、諸葛誕、?丘儉、李豐、夏侯玄、張緝、樂敦、劉賢、王凌等十五人,而其中還不包括王凌案的“諸相連者”(51)。時人也評價說魏法制“苛碎”、“用法深重”(52)。至于孫吳,傳統認為“其統治者較魏、蜀更加信奉重刑主義”(53),應該是符合史實的。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蜀漢為什么會有“刑法峻急”的評價?筆者認為:第一,這是由于蜀漢立法寬而執法嚴所造成的。這里的“峻急”,指的是執法嚴而非立法嚴。諸葛亮執法,“科教嚴明,賞罰必信,無惡不懲,無善不顯”(54),體現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法制思想。尤其是對馬謖的處罰、自貶三等等案例,更能說明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舊規則束縛,是當時的舊官僚所接受不了的,因此舊官僚所主導的輿論就認為蜀漢“刑法峻急”。第二,這是由蜀漢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針對益州土著豪強造成的。蜀漢對益州土著豪強的限制,是很明顯的。不但有經濟上的掠奪,也有法律上的打擊,毫不留情面。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劉璋。劉璋部屬“東州兵侵暴舊民,璋不能禁”(55),與土著豪強結下梁子;然而,他又“對土著豪族一味遷就”(56)。他任用的成都令董和,嚴格限制豪族所為。當地豪族聯合要求將董和調走,劉璋只得同意;成都官員又出來留董和,劉璋又聽命(57)。這樣政令反復軟弱,才是劉璋執法所謂“寬”的原因,其實用“暗弱”二字更為妥當。蜀漢正是由于一反劉璋時的狀況,加強了對不法豪族的執法力度,才有了“峻急”之名。2.蜀漢法制特點與得失在前面討論的基礎上,筆者得出蜀漢法制的這樣幾個特點:第一,立法寬而執法嚴。所謂“刑亂國用重典”,這是任何政權都必須遵循的規律,蜀漢自然不能例外。因此這里所謂的“寬”,是相對的,是與同期各政權立法情況相比較而體現的。第二,體現了較明顯的利益傾向性,加強對益州土著豪族的打擊。第三,加強對思想言論的控制。蜀漢國小民弱,在這樣的情況下,只有加強凝聚力與向心力,方有取勝之道。因此蜀漢政權格外注重對思想言論的控制,壓制民間對zhèngfǔ不利的言論,保持全國上下只有一個聲音。這是在特定條件下采取的有必要的非常做法,我們不能不加分辨地以今人的目光加以批判。第四,強調政策的持續性與穩定性。蜀漢不妄加大赦,并且年號也長期不易(雖然裴松之對年號不易能否體現穩定持有異議,但不可否認,這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能說明問題的)。而從諸葛亮到蔣琬、費?,政策一以貫之。得失與特點是緊密相連的。由特點出發,蜀漢法制主要有這樣幾點“得”:第一,立法公平。諸葛亮的“壹刑”思想在立法、執法中得到有效貫徹。而蜀漢內部,之所以在所謂“刑法嚴峻”的情況下仍出現“行法嚴而國人悅服,用民盡其力而下不怨”(58)的現象,正是“以其用心平而勸戒明也”(59),即立法公平所起作用。
第二,執法情況良好。陳壽在《三國志》中稱頌在諸葛亮執政時期,蜀漢“吏不容奸,人懷自厲,道不拾遺,強不侵弱,風化肅然也”。這雖不無溢美之辭,但還是基本反映了實際情況的。張晉藩先生主編的《中國法制通史》評論說“三國之中,立法成就最大者,首推曹魏;執法情況最好者,則為蜀漢”(60),堪稱篤論。第三,早期有力加強了政權的穩固、體現出較強的凝聚力。蜀漢經濟立法對豪族的限制、刑法對思想言論的鉗制,在早期確實有著必要的作用,有力穩固了政權,凝聚了有限的力量。從“失”來看,蜀漢沒有根據形勢及時調整政策,一味強調政策的穩定性,長久打壓益州豪強,是其失敗的重要原因。同一時期,魏國實行九品中正制,吳國依靠江東世家大族維持其統治,都能較好選拔地方豪族的優秀人才。而蜀漢一直沿用漢朝的察舉制,沒有在制度上給豪族以進官之路。在僅據一州的情況下,仍無法盡其才,這不能不說是蜀漢后期人才凋敝的重要原因,也是其失敗的重要因素。注釋:(1)《三國志•后主傳》(2)《三國志•蔣琬傳》(3)《三國志•后主傳》(4)黎東方:《細說三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5)《漢書•刑法志》(6)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2003年版,P141(7)《晉書•刑法志》(8)《三國志•劉二牧傳》注引《英雄記》(9)《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蜀記》(10)《三國志•后主傳》注引《華陽國志》(11)《諸葛亮集•答法正書》(12)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95(13)馮友蘭:《中國哲學簡史》,新世界出版社2005年版,P216(14)(15)《三國志•蔣琬傳》(16)《三國志•張翼傳》(17)《三國志•張嶷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18)《三國志•呂?傳》(19)《三國志•先主傳》注引《諸葛亮集》(20)至于《管子》、《六韜》是不是法家著作,歷來頗多爭議;此處參考俞榮根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的說法(21)《便宜十六策》(22)《抱樸子》(23)《三國志•許慈傳》(24)《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魏氏春秋》(25)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2003年版,P30(26)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68(27)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2003年版,P31
(28)何帆:《為市場經濟立憲》,轉引自付子堂主編《法理學進階》,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110(29)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55(30)《三國志•劉巴傳》注引《零陵先賢傳》(31)《三國志•劉巴傳》(32)羅開玉:《三國蜀漢土著豪族初論》,《成都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33)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34)《三國志•楊戲傳》載:孫權襲羽,遂入吳。普至廷尉,浚至太常,封侯。(35)羅開玉:《蜀漢職官制度研究》,《四川文物》2004年第5期(36)《后漢書•百官志》(37)《三國志•楊洪傳》注引《益部耆舊雜記》(38)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P22(39)《三國志•后主傳》(40)《三國志•后主傳》注引《華陽國志》(41)楊鴻烈:《中國法律思想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P231(42)《三國志•吳主傳》(43)黎東方:《細說三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44)《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蜀記》(45)(46)《三國志•劉二牧傳》(47)《三國志•彭?傳》(48)《三國志•黃權傳》(49)《三國志•費詩傳》(50)《三國志•糜竺傳》(51)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2003年版,P195(52)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2003年版,P207(53)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P53(54)《三國志•諸葛亮傳》(55)《三國志•劉二牧傳》注引《英雄記》(56)羅開玉:《三國蜀漢土著豪族初論》,《成都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57)《三國志•董和傳》(58)《三國志•諸葛亮傳》注引《袁子》(59)《三國志•諸葛亮傳》(60)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通史•卷三•魏晉南北朝》,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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