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從兩淮鹽業經濟的地位、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官、鹽法、鹽商等幾個方面簡要介紹近20年來的研究成果。
一、兩淮鹽業經濟的地位
清人李果說:“兩淮鹽課甲天下!(李果《在亭叢稿》卷十一)。黃鈞宰說:“揚州繁華以鹽盛” (黃鈞宰《金壺浪墨》卷一)。王瑜、朱正海主編的《鹽商與揚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了鹽商憑借巨額資產對揚州園林和市政建設、鹽商對揚州的民俗風情、飲食服飾的推動和影響作用以及鹽商們對救災賑濟、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支持。
清代兩淮鹽業經濟更對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有著重大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鹽業為國家提供巨額稅收。清政府的財政收入主要包括三塊:田賦、鹽稅和關稅。兩淮鹽場是全國最大的鹽場,額征鹽課幾乎占全國鹽課總量的一半。乾隆兩淮巡鹽御史李發元在《鹽院題名記》里說得更具體:“兩淮歲課當天下租庸之半,損益盈虛,動關國計!秉S做成先生在《論兩淮鹽業經濟對清代學術文化的影響》 (《江海學刊》,2001年第3期)據《兩淮鹽法志》作了量化考證:乾隆間兩淮每年食鹽吞吐量為1525900余引,每引一般為300?400斤。在食鹽產地每引值銀0.64兩,加上課稅和費用,共值1.88兩,運至內地可賣10余兩銀。如是,兩淮鹽商每年可賺銀1500萬兩以上,上交鹽稅600萬兩以上,占全國鹽課60%左右。當時全國地丁收入約2600萬兩,最盛時3300萬兩,鹽課數約占二分之一。不僅如此,國家每有重大軍事行動,或天災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慶,鹽商就捐輸報效。兩淮鹽商捐輸額高達3826.6萬兩。他的另一篇文章《中西方商業革命中的揚州鹽商文化》(《江蘇炎黃文化研究》2004年第4期)則把清代鹽業放在世界經濟的長河中進行考察,說明當時揚州憑借鹽業得以繁華,處于世界城市經濟的前列。
二、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官
清代鹽務管理機構是復雜龐大的政府機構中的一部分。前期設置基本沿襲明制。據《明史?職官志》,吳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兩淮鹽運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鹽場長官稱百夫長。二十五年(1392年),各鹽場改設鹽課司大使、副使。兩淮鹽區設都轉運使1人(從三品),同知1人(從四品),副使1人(從五品),判官3人(從六品),各鹽場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設巡鹽御史1人(正七品)!尔}商與揚州》將清代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官作了詳盡考證:順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揚州設立兩淮巡鹽察院署和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兩淮都轉鹽運使司的長官稱兩淮都轉鹽運使,或運司使,從三品。清朝前期,兩淮鹽區還設置巡鹽御史,是兩淮鹽區的最高鹽務專官,無定品,任期一年。再設兩淮都轉鹽運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鹽道。鹽運使具體掌管食鹽運銷、征課、錢糧支兌撥解以及各地私鹽案件、緝私考核等。鹽運使的屬官有鹽運司運同(又稱同知,從四品),運副(鹽運司副使,從五品),運判(即鹽運司運判,從六品)等。兩淮鹽運使下設通、泰、淮三分司和30個鹽場(后合并為23鹽場)。其中淮安分司后移至海州(今連云港),更名為海州分司。鹽運分司的長官由鹽運司的屬官(運同、運副、運判)兼任,代鹽運司直接管轄鹽場之鹽政并負糾察之責任。各鹽場設場大使一人,執掌場課收納、產收緝私等。鹽運司的屬官還有監摯同知(正五品,負責核對鹽斤)、批驗所大使(正八品,專掌鹽引批驗)、庫大使(正八品,掌收納鹽課及其庫貯)。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鹽道為負責食鹽銷售地鹽運鹽銷管理的機構。
張榮生《古代淮南鹽區的鹽官制度》 (《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3期)引用《欽定歷代職官表》和光緒《兩淮鹽法志》中有關篇章,詳細列舉了包括巡鹽御史、轉運使、分司運判等官職的職責。關于品銜,分司以上鹽官品級與明代相仿,巡鹽御史的品銜則無定品。這與《鹽商與揚州》中關于鹽務管理機構的描述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張榮生還更加詳細地說明了鹽務管理機構體系中出于下層的官員一一鹽場大使的品銜和職權,并列出了大使的各級屬官、人數及其職責,甚為詳盡。另外,張文對主要鹽官選拔、任免、考核、升遷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相應介紹。
其他論著關于清政府鹽務管理機構和鹽官的論述與王瑜、朱正海和張榮生大同小異,互有補充。綜合諸家,以簡圖表示如下:
注:實線框為鹽務機構,虛線框為相應機構的長官;實線表示隸屬關系,虛線表示鹽務機構和相應長官的對應關系。
三、鹽法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薄肚迨犯濉肪硪欢妒池浫符}法)這里分拆為四個方面進行綜述。 第一,灶戶生產資料的取得以及灶戶管理問題。 海鹽的生產有煎有曬,這是當時海鹽生產的兩種主要方式,淮北為曬,淮南為煎。從事鹽業生產的居民稱為灶戶,土地是灶戶的最基本生產資料,盤馓對于煎鹽也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另外,蕩草也不可或缺。王方中在《清代前期的鹽法、鹽商和鹽業生產》《清史論叢》第四輯,1982年12月)中說,灶地在明代就已經開始私有化,清代乾隆以后買賣限制明顯放松,民間買賣更為普遍,像明朝官府那樣分給草蕩灰場的事逐漸消失。由于兩淮場商倚恃強大的財力兼并了大量土地,一部分灶戶利用自己的土地進行生產,一部分灶戶的土地則向集中了大量土地的場商租入。灶地私有化后,灶戶商品程度提高了,買賣蕩草蘆柴的現象到清代已經相當普遍。盤馓多由場商出資鑄造,再賣與灶戶。灶戶自己出資鑄造的比例較小。王方中還認為,灶戶進行生產所需資金也是從商人處借貸而來的。文中還指出,在清代“惟灶丁為世業”,可見灶戶仍是一種特殊的戶籍。 張榮生《古代淮南鹽區的鹽務管理》(《鹽業史研究》2002年第1、2期)從生產設施管理的角度也說明了上述問題。文章指出,歷代政府皆視草蕩為煎鹽生產之根本。清沿明制,淮南之草蕩以耕種、外售為厲禁。各場蕩地面積刊于志書,規定灶地只準灶戶管業,不準豪右隱占。定例五年一次審核丁蕩,查消長,清乘除,均肥瘠。乾隆六年(1741年)規定了灶戶可赴鄰場買草,但手續繁瑣。乾隆十年(1745年)規定灶戶允許在本總內交易蕩地,但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灶戶不準將蕩地售于場商與民戶,場商與民戶亦不得購買蕩地或轉售于別的場商與民戶。乾隆十九年(1754年)奏準,禁止各場蕩草出境販賣。清代盤馓的管理亦比前代嚴密,堅持定期清查,不準私增越額。其鑄造則由鐓商專司,非馓商所鑄煎鐓,灶戶不得購置;盤馓如需添換,則要逐級審批。雍正六年(1728年)令各鹽場遵照定數逐一清查盤鐓,造冊送戶部備案。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運司委員赴場抽查各灶盤馓。如有私增或與冊報不符,則予擊毀,灶戶、場官分別究治。其后清廷一再核對盤鐓數目,以防私增。 把這些研究成果結合起來可以看出,清廷一再頒布政令限制或禁止鹽業生產資料的轉讓和買賣,卻未能止住,這正說明當局面對灶地私有化和灶戶經濟商品化時顯得蒼白無力。土地向場商的集中表明灶地的買賣已得到放松。灶戶在政府和商人的雙重控制下已變為兩極分化的另一端,灶地得租,盤馓和蕩草得買。灶地私有化帶來灶戶商品經濟程度顯著提高,這對清政府的鹽業計劃性管理是極大挑釁。清廷試圖強制執行,但難以奏效,許多法令名存實亡,最終導致鹽制變遷。 第二,產運銷模式問題。 兩淮鹽的產運銷模式可以概括為“綱鹽制度”(后變革為“票鹽制度”)、“官督商銷”和“引岸制度”。劉德仁、薛培《略論清政府對鹽商的控制與利用》《鹽業史研究》1998年第2期)提到,清代實施的綱鹽制度,乃由明代的“開中”法演變而來。所謂綱鹽制度,就是由清政府每年根據食鹽生產地區的產量和各地銷售量之多少,確定發售引數,訂為“綱冊”,每年一綱,招商認引,額滿而止。其最大特點在于封建政府承認鹽商窩本世襲的權利,由商人結綱行運包銷引鹽,封建政府完全脫離食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環節,只是通過鹽業管理機構直接向鹽商收取課稅。這種鹽業專賣制度將綱運制和商課制正式結合起來,成為定法。肖國亮的《論清代的綱鹽制度》(《研究》1988年第5期)和《清代鹽業制度論》(《鹽業史研究》1989年第1、2期)、李紹強的《論明清時期的鹽政改革》(《齊魯學刊》1997年第4期)等都不同程度地論述了清代的綱鹽制。他們指出,綱鹽制表面上是一種以產定銷的產品策略,實質上是國家通過賦予鹽商窩本世襲的權利,讓其獲取高額專賣利潤,然后再通過強制的鹽課和半強制的報效等諸多形式巧取豪奪,迫使鹽商進行利益再分配,從而獲得巨大的收益。 官督商銷是政府監督下的商人運輸、包銷的模式,即商人向官府繳課領取鹽引后,到指定的地點買鹽,按照指定的路線運到指定的地點銷售。學術界對清鹽的“官督商銷”都有明確的認識,如劉經華《傳統鹽務管理體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銷制為中心》(《江漢》2003年第4期)、王方中《清代前期的鹽法、鹽商和鹽業生產》、劉德仁和薛培的《略論清政府對鹽商的控制與利用》、李紹強《論明清時期的鹽政改革)等,都從不同角度介紹了官督商銷的含義和過程,指出商人運鹽銷鹽都要遵從嚴格的規定和繁瑣的程序,不可越雷池半步,盡管有些規定和程序不盡合理。 按照律令,各鹽場的鹽都有規定的銷售地,稱之為“引岸”。肖國亮《清代鹽業制度論》和《論清代的綱鹽制度》以及王方中《清代前期的鹽法、鹽商和鹽業生產》都比較詳細地論述了兩淮鹽區的引岸范圍。王方中更是從引岸制度的不合理論述了越界行鹽的普遍性。薛培《試論清代封建國家干預鹽業經濟的基本模式》(《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2期)中也論述了清代的引岸制度和越界行鹽的嚴厲懲處,并與明朝舊制做了對比,分析引岸制度對于清廷鹽稅的意義。張榮生《古代淮南鹽區的鹽務管理》簡要論述了鹽在引岸地的行鹽細節問題。 清代實行引岸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產運銷鹽的最后一個環節,以保證政府對鹽業的全程控制。但越界行鹽仍不可避免且普遍存在,最終必然導致鹽法紊亂。 由于鹽法存在的各種問題,最終引發了鹽法的變遷。道光年間,綱鹽制改為票鹽制,這種變遷見于各種論著。胡寄窗先生在《中國經濟思想史》(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12月)提到了包世臣的票鹽改革的主張。朱宗宙、張枚的《清代道光年間兩淮鹽業中的改綱為票(《揚州師院學報》1982年第3、4期)論述了此次改革的原因和過程。李紹強的《論明清時期的鹽政改革》和朱宗宙的《明清時期鹽業政策的演變與揚州鹽商的興衰》都分析了票鹽制和綱鹽制的區 別。段超《陶澍鹽務改革及其特點》(《江漢論壇}2000年第12期)列舉了陶澍在淮北鹽場的票鹽改革措施和特點.周育民的《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論述了此次變革的原因和具體措施。票鹽制取消了鹽引和引商對鹽引的壟斷,取消了行鹽地界的限制,實行“招販行票,在局納課,買鹽領票,直運赴岸,較商運簡捷。不論資本多寡,皆可量力運行,去來自便”。雖然票鹽制仍保留了許多繁瑣的手續,行鹽必須遵循指定的路線,但實行后還是取得了顯著效果,比如鹽價降低了,鹽的銷路打開了。楚西各岸鹽價驟賤.民眾為之歡聲雷動。 票鹽制在實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弊端。盛茂產《致力淮南鹽政改革的陸建瀛》(《鹽業史研究》1997年第4期)和《曾國藩與兩淮鹽務》(《鹽業史研究》2003年第4期)分別講述了道光年間陸建瀛在兩江總督任內,效仿淮北票鹽改革而銳意革除淮南鹽務積弊并取得一定成果和曾國藩于咸豐十年至同治九年任兩江總督、例兼兩淮鹽政時整頓票鹽制并規復淮南引地的努力。 第三,鹽課問題。 鹽課是清政府向鹽商征收的各種鹽稅,是強制性的。《鹽商與揚州》中數次提到兩淮鹽課在全國財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列舉了部分年份的鹽課收入,還指出各級鹽務官員的養廉銀均來自鹽課。宋良曦在其《清代中國鹽商的社會地位》(《鹽業史研究》1998年第4期)中了清代各朝的鹽課歲人,并將鹽課劃分為場課、引課、雜項三大類。 此外,清代鹽商時常向清廷“捐贈”銀兩,賄賂皇室和內務府,目的就是為了鞏固自己的壟斷地位。這種捐贈被稱為“報效”,也是清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宋良曦在《清代中國鹽商的社會地位》中提出清代鹽商“報效之例,肇于雍正元年蘆商捐銀十萬兩”。然此前的順治二年(1645年),即有淮商汪文德同其弟汪文健以三十萬金犒豫王之師的記載。宋氏把清代鹽商報效分為五種:軍需報效、水利報效、備公報效(實際是備皇室之用,如帝后壽辰、南巡等)、販濟報效、雜項報效。鹽商報效的數額是驚人的。朱宗宙的《明清時期揚州鹽商與封建政府關系》詳細列出了嘉慶之前各朝鹽商的報效清單。汪崇?在《兩淮鹽商輸納的探討》(《鹽業史研究》2003年第2期)中根據李澄所輯《淮鹺備要》,更加條理清晰地分析了乾隆朝兩淮鹽商的輸納構成,鹽商輸納主要包括正項、雜項、雜費三大部分,并分別作了詳細的分解和討論。 鹽商向清政府輸納銀兩可謂巨額,原因根本在于國家對鹽業的計劃性管理,其目的在于獲得或鞏固對鹽引的壟斷。鹽商和政府之間相互需要對方,形成了一種互惠互利的關系。但政府的各級官員有時卻為難鹽商,鹽商不得不更加“樂輸報效”,整個鹽法最終難以擺脫惡性循環的漩渦。 第四,私鹽問題。 自從國家實行鹽業專賣的那一刻起私鹽就出現了,清代亦莫能外。雖然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私鹽,違者罪至極刑,仍難以解決,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王方中指出,運商在封建政府的支持下擁有使用武力稽查私鹽的特權,但他們自己同時也參與販賣私鹽,以獲巨利。他們有鹽引作護身符夾帶私鹽,差不多是引鹽的一倍。黃國信《清代雍正到道光初年的鹽梟走私》(《鹽業史研究》1996年第1期)一文探討了私鹽的來源、鹽梟的構成成分、鹽梟的組織與販私方式及鹽梟走私盛行不衰的原因等問題。日本學者佐伯富《清代鹽政之研究》(譯載于《鹽業史研究》1993年第3期,1994年第2、3、4期;及1996年第1、3期)中對官鹽價格昂貴的原因進行了詳盡地探討,他認為官鹽價格昂貴是由于成本過高、鹽課的遞增、官僚官吏的勒索、場價過高等原因造成的。而官鹽價太高,正好給予了私鹽以行銷的機會,這就使得私鹽的盛行成了必然。他同時還以大量的史料為依據,對私鹽的種類、私鹽的影響及官私之間的關系進行詳盡分析。吳海波于2001年發表的《近五十年來清代私鹽史研究綜述》(《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3期)提出了對私鹽的界定。基于立足點的差異,不同的學者對界定有不同的看法。王小荷在其《清代兩廣鹽區私鹽初探》(《歷史檔案》1986年第4期)一文中認為:私鹽有兩種含義,一種是不納任何餉課,逃避所有掣查的鹽斤。另一種即所謂越界私鹽。而呂一群《清代湖廣私鹽淺議》(《華中師大學報》版1991年第4期)對此所作的界定是:所謂私鹽,就是由商販偷運,沒有繳納鹽稅的鹽,包括官私、梟私和鄰私等。史繼剛《中國古代私鹽的產生與》(《鹽業史研究》2003年第4期)中列舉了乾隆年間驚人的私鹽數量,指出持械聚眾販私已成為普遍的現象,還經常擊敗政府的緝私武裝。他還分析了清代私鹽嚴重泛濫的主要原因,一是農民生計日艱,鋌而走險制私販私;二是政府對食鹽的計劃性管理造成供需脫節;三是制鹽技術的進步使制作私鹽成本大大降低;四是工具的進步和販私經驗的豐富使販私成功可能性增大;五是緝私制度的無效和緝私部門的無能。 私鹽其實就是指與官鹽相對立、偷漏餉課的鹽斤。私鹽的存在,對清代各階層及清政府有著不同的影響,一方面它給予部分貧苦群眾的生活以一定的補償,從而對經濟關系的緊張有一定的調節作用;另一方面,它對清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有所影響,一直是清政府嚴厲打擊的對象。清廷采取了許多方法,效果卻始終不理想。張小也《清代鹽政中的緝私問題》(《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列舉了五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緝私人員腐敗無能;二是緝私人員構成復雜;三是緝私人員的規模過于龐大;四是緝私人員的裝備滯后;五是緝私激勵機制效率低下。他還認為,清代前后期其緝私效果是各不相同的。前期效果尚可,后期漸趨腐敗,鹽政管理松懈,緝私制度存在許多問題,造成緝私力量不僅不能抑制私鹽活動的泛濫,而且發展到護送鹽梟販私的地步。 四、鹽商 清代兩淮鹽商既是從生產到銷售各個環節的主體,又是政府財政的重要支撐力量;既是區域經濟的主導者,又是區域文化的支持者。 第一,清代兩淮鹽商的形成。 食鹽專賣制度造就了鹽商這一特殊的利益集團。薛宗正認為,綱鹽制下鹽商包括運商和場商兩大類。運商結綱行運,壟斷鹽的銷售市場。他的《清代前期的鹽商》(《清史論叢》第四輯,1982年12月)專門論述了清代前期鹽商的分類、形成、鹽商組織、鹽商分工、以及他們的社會地位等問題。運商的起源和發展同綱運制度的演變存在緊密的聯系,綱鹽制始于明代萬歷四十五年(1617年),目的是為了解決鹽引壅滯的問題。綱鹽制的實行使原來的內商演變為結綱行運的世襲包銷商人。關于內商從何而來,如何演變為結綱行運的世襲包銷商人,朱宗宙的《揚州鹽商的地域結構》(《鹽業史研究》1996年第2期)作了精彩論述。 場商坐場收鹽,干預和直接組織鹽的生產,又稱坐商,起初依附于運商,后來在收鹽過程中不斷加強同灶戶的聯系,逐漸干預和組織起鹽的生產,崛起為一支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薛氏進一步說明場商干預鹽的生產的兩種形式,一是通過強大的商業高利貸資本向灶尸預支工本,以取得全部鹽產品的支配權;二是出資購置生產資料,雇傭赤貧灶丁直接進行鹽業生產。這兩種形式都迫使灶產加強了對商人資本的全面依賴。《鹽商與揚州》指出,清代鹽商分化為許多名目,除場商、運商這兩大主體外,還有垣商、水商等。垣商和場商一樣,是生產領域的鹽商,靠收買灶戶的鹽價和賣給運商之間的價差獲取利潤。水商則是引岸地層層販賣食鹽的小商。 第二,鹽商的運銷程序。 如何組織鹽商結綱行運?這是綱鹽制具體實行的細節問題。清前期“滾總制度”有效組織了商綱運行!尔}商與揚州》詳細解釋了綱鹽制下的滾總制度:總商又稱商總,散商分隸其下。清鹽法規定,每年于前綱第三季承辦新綱引數,將花名報鹽運使司衙門。每年開綱前,“各商將自己根窩及撥引他商窩年花名引數,愿附某總商名下,聽其自向總商取具保結,開報運司,發收支房核算,符合一綱額引,攢造滾總清冊二本呈院”。這就是所謂的滾總制度。這一制度下,散商只有取得總商的認可,方能取得行鹽的資格?偵瘫仨毷寝k事“干敏者”,熟悉鹽法,又是“資重引多之人”,或者“家道殷實”的大鹽商,因此,總商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權力甚大。該書還對綱鹽制下淮鹽行銷的主要程序作了概括:鹽引是食鹽專賣的憑證,無鹽引運銷以販私論處。鹽引由政府印刷。總商一次領取,再由 散商認行額引、納課以及交完一切雜費后,才算請引結束。之后,鹽商按單支鹽、過磅、驗單、填表、蓋戳。到行鹽地之前的一路上手續煩雜,官吏層層盤剝。食鹽運到引岸后,還要過磅后才能銷售,并上繳本次運銷的鹽引,到此一次運銷過程完全結束。 鹽商只有壟斷了鹽引,才能壟斷鹽的專賣。清代貴族壟斷鹽引的現象較少,主要是鹽商壟斷了鹽引的購買權(購買同時須交納鹽課),并擁有世襲承銷權,外人無從染指。這些鹽商又稱為“引商”,他們擁有的引地稱為“引窩”。有的鹽商靠出租引窩(租金稱為“窩價”)獲取巨利。薛宗正說,總商負責領導全綱商人進行業務經營,并對國家承擔包稅任務。他還指出,商綱實際上是鹽業的合股經營,是承辦鹽運的基本單位,總商就是這個股份公司的老板兼包稅人。薛氏從公司制的理論角度出發,對面綱的組織進行了形象的概括,頗有新意,可惜未見沿此思路進一步研究下去。綱改票后,鹽商失去了食鹽專賣的壟斷地位,行鹽無需鹽引,“不論資本多寡,皆可量力運行,去來自便”。且取消了引地制度,降低了國家對食鹽產銷限制,改變了行鹽程序。票鹽制仍保留了許多繁瑣的手續,行鹽仍然必須遵循指定的路線。 第三,鹽商利潤。 關于鹽商經銷淮鹽的成本和利潤,諸多學者都作了深入的研究,成果頗豐。如王方中的《清代前期的鹽法、鹽商和鹽業生產》、周志初的《清乾隆年間兩淮鹽商的資本及利潤數額》(《揚州大學學報》1997年第5期)、何炳棣的《揚州鹽商:十八世紀中國商業資本的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2期)、汪崇貧的《明清淮鹽經濟中的引窩、稅費和利潤》(《安徽史學》1997年第4期)、《乾隆朝徽商在淮鹽業經營中的獲利估算》(《鹽業史研究》2000年第l期)和《清嘉道時期淮鹽經營成本的估算和討論》(《鹽業史研究》2002年第1期)。這些論著都指出了鹽商從事鹽業經營的巨大利潤。研究顯示,淮鹽在產地的價格往往很低,淮南每斤大概在制錢二三文左右,而到了引地,則達四五十文到八九十文不等,毛利潤率約2000%一4000%。這當中含窩價、包裝費、運費、商伙工薪、正雜課銀、官府勒索甚至報效捐輸。毛利雖不全落商人之手,但仍很可觀。以乾隆六年(1741年)為例,運到湖廣的淮鹽成本包括上述各項費用也只有二十四文左右,如果以每斤零售六十文計,凈利潤率也高達100%以上,鹽商的利潤空間可見一斑。 第四,鹽商與經濟。 兩淮鹽商的巨大利潤空間對兩淮地區區域經濟的繁榮起到了史無前例的推動作用。何炳棣的<揚州鹽商:十八世紀中國商業資本的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2期)專門論述了揚州鹽商雄厚的鹽業資本的來源、結構和去向!尔}商與揚州》用豐富的事例和數字介紹了揚州鹽商之富,就連當朝皇帝都自嘆不如。宋良曦則更加明確地指出了揚州鹽商是地域經濟的操縱者。他在《清代中國鹽商的社會地位》里說,兩淮鹽商富可敵國,他們靠朝廷的寵惠和地方官府的庇護,成了中國社會最為顯赫的階層。他們不僅控制著關系國計、民生、軍需的鹽業經濟命脈,而且對其所在的地區和城市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成為地域經濟的操縱者。清代鹽商集中的地區和城市,隨之集中了中國封建經濟中存量最大的資本。他們對鹽業的經營和資本的運作,首先使鹽業經濟成為地域經濟的主要成分之一,起到了支柱的作用。他們還是田土鄉莊的占有者,兼并了大量的土地房產,對經濟有一定的控制力。不僅如此,很多大鹽商憑借巨額資本開設錢莊票號,操縱。薛宗正也說,揚州鹽商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財閥巨富,是官商一體的名紳顯宦。這些研究側重于歷史的考證和已有資料的整合,進一步觸及到這種關系的內在機理。 第五,鹽商與文化。 富甲天下的鹽商與當時揚州繁榮的文化也有密切的聯系。朱宗宙的《明清時期揚州鹽商與文人雅集》(《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2期)論述了明清兩朝揚州鹽商和文人及其作品的相互關系。他的另一篇《鹽商群體的地域結構與揚州文化的多元性》(《清代揚州學術研究》,臺北學生書局2001年4月出版)說明了揚州鹽商復雜的地域結構帶來了揚州文化的多元性。黃?成《論兩淮鹽業經濟對清代學術文化的影響》研究了發達的兩淮鹽業經濟對清代學術文化繁榮的重要貢獻和影響,主要表現在開辟文化市場、資助文教事業和直接參與學術文化的創造等方面.他的《十八世紀兩淮鹽業和揚州學人》(《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1期)則重點研究了當時揚州學人的豐富研究成果進而說明其離不開鹽業經濟對文化繁榮的促進作用。如果說這兩篇文章側重研究經濟對文化的單方面作用,那么從他的《從揚州畫、學二派的形成看清代的士商互滲》(載《清代揚州學術研究》臺北學生書局2001年4月出版)則可以反映出經濟和文化的互動作用。這已經初步涉及到經濟和文化相互作用的學術突破。他在《從揚州鹽商文化看文化經濟學理論的本土化建設途徑》(《揚州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更加堅定了這種突破方向,在研究揚州鹽商文化的基礎上提出了建立文化經濟學理論的設想,并提出中國文化經濟學理論的初步框架。 第六,鹽商的衰落。 嘉慶、道光年間,綱鹽制的破壞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兩淮鹽務的紊亂嚴重影響政府財政和國家食鹽專賣制度的威信,主要表現在引鹽壅滯、私鹽泛濫上。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清政府將綱鹽制逐步改革為票鹽制。朱宗宙《明清時期鹽業政策的演變與揚州鹽商的興衰》講述了綱改票后揚州鹽商的衰落。票鹽制的實施,使綱鹽制體制下的兩淮鹽商失去了壟斷鹽利的特權,鹽商手中掌握的根窩頓成一堆無用廢紙。清政府為了追繳他們歷年所欠數目巨大的舊額鹽課,采用抄家沒產的辦法,使得許多大鹽商紛紛破產,“群商大困”,“鹽商頓變貧戶”。過去的“高堂曲榭,第宅莊云”,“改票后小及十年,高臺傾,曲池平,子孫流落有不忍言者。舊日繁華,剩有寒菜一畦,垂楊幾樹而已”。揚州大鹽商遭到空前未有的沉重打擊!尔}商與揚州》把這種衰落歸結為鹽商大量揮霍性消費、官府搜刮、票鹽制的沖擊和社會動蕩的打擊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五、有待深入研究的問題 近20年來學術界對清代兩淮鹽業的探討有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資料整合和史料考證,試圖還原原貌。二是以歷史原貌為基礎,運用階級分析法,論述深層次原因、關系、影響等問題。二者都以歷史學的眼光研究鹽制和鹽業,很少用經濟學的方法進行分析。雖然薛培《試論清代封建國家干預鹽業經濟的基本模式》(《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2期)和劉經華的<傳統鹽務管理體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銷制為中心》(《江漢》,2003年第4期)涉及到了現代經濟理論中的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和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理論,但未詳細論證。運用現代經濟理論重新解釋清代鹽業經濟和周邊問題大有可為。我們以為似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察: 第一,用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分析清政府也是經濟人,具有追求最大利潤的理性目標,實行鹽業專賣是為了獲取最大限度的鹽課。 第二,用委托一代理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分析清政府和各級官員之間、清政府與揚州鹽商之間的委托一代理關系,研究他們由于目標函數的差異而帶來的行動差異以及相互損害對方利益的現象。分析總商和散商之間的委托一代理關系,是否存在“一股獨大”、大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的現象。 第三,用博弈理論和集體行動理論分析政府和鹽商的相互博弈和集體行動的邏輯,政府和鹽商作為兩個集團對對方的行動有何影響,他們的各自的行動是否要考慮對方的行動和反應,他們的關系是否是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的關系等。 第四,用制度變遷理論分析清代鹽法從綱鹽制到票鹽制變遷的內在原因,確定兩種制度的交易費用內涵和外延,以其變化為出發點,解釋相關制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穩定。 總而言之,近20年來兩淮鹽業研究成果斐然,研究空間仍然很大。對其深化研究,進行理論概括,不僅可更深刻地看清兩淮鹽業在中國社會經濟長河中的地位,還可藉以進行理論創新,為建設中國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作出貢獻。 主要: 1.王方中:《清代前期的鹽法、鹽商和鹽業生產》,《清史論叢》第四輯,中國社會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1982年12月。 2.朱宗宙、張棧:《清代道光年間兩淮鹽業中的改綱為票》,《揚州師院學報》,1982年第3、4期合刊。 3.肖國亮:《論清代的綱鹽制度》,《歷史研究》,1988年第5期。 4.朱宗宙:《明清時期鹽業政策的演變與揚州鹽商的興衰》,《揚州大學學報》,1997年第5期。 5.郭正忠:《中國鹽業史(地方編)》,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 6.李明明、吳慧:《中國鹽法史》,文津出版社,1997年7月。 7.李紹強:《論明清時期的鹽政改革》,《齊魯學刊》,1997年第4期。 8.宋良曦:《清代中國鹽商的社會地》),《鹽業史研究》,1998年第4期。 9.王瑜、朱正海等:《鹽商與揚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年4月。 10.張榮生:《古代淮南鹽區的鹽官制度》,《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1.黃?成:《論兩淮鹽業經濟對清代學術文化的影響》,《江海學刊》,2001年第3期。 12.黃做成:《從揚州畫、學二派的形成看清代的士商互滲》,《清代揚州學術研究》,臺灣學生書局,2001年4月。 13.黃做成:《中西方商業革命中的揚州鹽商文化》,《江蘇炎黃文化研究》,2004年第4期。 14.黃做成:《從揚州鹽商文化看文化經濟學理論的本土化建設途徑》,《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5期。 15.汪崇?:《明清淮鹽經濟中的引窩、稅費和利潤》,《安徽史學》,1997年第4期。 16.汪崇貧:《清嘉道時期淮鹽經營成本的估算和討論》,《鹽業史研究》,2002年第l期。 17.汪崇?:《兩淮鹽商輸納的探討》,《鹽業史研究》,2003年第2期。 18.吳海波:《近五十年來清代私鹽史研究綜述》,《鹽業史研究》,2001年第3期。 19.薛培:《試論清代封建國家干預鹽業經濟的基本模式》,《鹽業史研究》統鹽務管理體制的制度分析一一以清代官督商銷制為中心》,《江漢論壇》,2003年第4期。
本文來自:逍遙右腦記憶 /lishi/1298274.html
相關閱讀:皇太極離間袁崇煥
皇太極不但娶過倆寡婦 還曾令自己的妾妃改嫁
清代皇帝每一位都有部愛情傳奇:清朝皇帝太多情!
清末高層政斗下的女活佛與白花大蛇穢居案
康熙天子為什么叫“玄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