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煙臺條約
《中英煙臺條約》又稱為《滇案條約》、《中英會議條款》,是1876年(光緒二年)9月13日清朝與英國在煙臺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滇案”,但也使英國得到了入侵中國西南邊境“條約權利”。
簽約背景
英、法等國在打開中國沿海及長江門戶后,又想打開內陸的“后門”,從19世紀60年代起,便不斷尋找從緬甸、越南進入云南的通路。
1874年,英國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為首的探路隊,在近二百名的武裝士兵護送下,探查緬滇陸路交通。英國駐華公使派出翻譯馬嘉理南下迎接。
1875年1月,馬嘉理到緬甸八莫與柏郎會合后,向云南邊境進發。
2月21日,在云南騰越地區的蠻允附近與當地的少數民族發生沖突,馬嘉理與數名隨行人員被打死。這就是“馬嘉理事件”,或稱“滇案”。
英國立即抓住這一事件來擴大它對中國的侵略。1875年3月,英國公使威妥瑪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條要求:
1.英國官員參與調查馬嘉理案。
2.英屬印度政府認為必要時可再派探測隊前往云南。3.賠款15萬兩。
4.立即商定辦法,以實現《中英天津條約》所規定的對外國公使的優待。
5.商定辦法,照約免除英商正稅及半稅以外的各種負擔。
6.解決各地歷年來的未結案件。
從這時起,他斷斷續續同清政府進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斷以撤使、斷交及武力相威脅,多方面進行訛詐,以求實現這些要求,并將各項要求擴大和具體化。1876年8月21日,李鴻章與威妥瑪在煙臺正式開始談判,9月13日簽訂了 《中英煙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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