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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殷時期的政治制度

編輯: 路逍遙 關鍵詞: 商朝歷史 來源: 記憶方法網
歷史

內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貴族為了維護奴隸主貴族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機構。

《尚書?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边@里指出商代有內服外服之分。內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統治的地區。外服,則為分封貴族的管轄地區,在眾多的方國之間及其以外的邊遠地區,又分散有發展程度不等的少數族部落。服,職事也,指群吏言,在內眼外服中有許多公社,貴族、平民和奴隸聚居其中,并由各級官吏來統治。 歷史

從甲骨卜辭中,我們可以知道,在商王之下設有各種官吏,大體可以分為文職官、武職官和史官三大類。文職官的名稱有尹、多尹、臣、小臣、多臣等。尹和多尹的職司作為大田,作、掌祭祀、出征伐,主要掌管國內的內政事務。臣的種別很多,有王臣、小王臣、?臣等,多臣當是其總稱。王臣是參與國王機要的重臣;小王臣與小臣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居王身邊,后者多在地方;所謂?臣則是管理耕?的官吏。甲骨卜辭中的既能參與王臣的指揮,如:“貞弗其氐王臣”(《鐵》1?1),又要管理?臣,如:“令……?臣”(《前》6?17?5),是冢宰一類的內務長官,主要職掌率王臣、管?臣、貢牛羊、執多和巡視地方等內政事務。

武職官的名稱有馬、多馬、亞、多亞、射、多射、三百躬、?、多?、衛、犬、多犬等。馬、亞在甲骨卜辭中常常并舉,可見他們性質是相近的。馬,受令征伐或射獵,很可能是“馬師”①,后世的司馬之官,或從此出;亞,可以“保王”(《厙》1028)、“保我”(《前》7?3?1),與商王的關系極為親近。卜辭中常有“亞”(《粹》1178)、“亞雀”(《前》8?9?3)之稱,亞,又與旅連稱,如云:“亞旅”(《左傳》成公二年)、“侯亞侯旅”(《詩經?載芟》)等,而《爾雅?釋詁》云:“旅,眾也”,即為軍旅之意。可見,馬和亞是一種官職比較高的武職官吏。文獻和金文中的亞、服、?往往并稱,甲骨文中也有“多?”(《乙》4212)的記載!傲疃嗌、衛”(《粹》15)的“多射、衛”似當讀作多射與多衛,都是官名,這里的?和射,當是管理由弓箭手組織成的軍隊的武官。衛是一種守衛內廷和邊境的一種武官,“邊衛又哉”(《后下》22?16),便是其證。在,犬中告糜,王其射、亡哉,”(《粹》935)中的“犬中”,郭沫若釋云:“犬中,蓋犬人之官名中者,《周禮?秋宮》有犬人職”。西周金文《師晨鼎》的“官犬”次于小臣、善夫之后,郭老亦釋為犬人之官。甲骨卜辭中之犬與多犬可能本是飼獵犬之官,進而為田獵之官,后來也參加征伐之事,猶如馬與多馬是司馬之官一樣。

史官的名稱有卜、多卜、乍冊、史等。甲骨卜辭中的卜人名前有冠以宮名“卜者,例如:“□午卜,卜貞……”(《佚》527)。這里的“卜和“多卜”一樣都是官名。甲骨文中也有“乍冊”(《京津》703)的記載,也是官名!渡袝?洛誥》的“作冊逸”,《左傳》、《國語》和《漢書?古今人表》作“史佚”,都是同指一人?梢姡、史都是同類的官名。甲骨文中的史,是一種專門主管祭祀的官吏。

在商王直接統治的王畿以外,還派有侯、伯、子、婦進行統治。見于甲骨卜辭中的侯有:侯、丁侯、伊侯、光侯、侯、侯、攸侯喜等;伯有:雇白、井白、?白、白、宋白、盂方白、夷方白等①。侯伯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似非殷王所封賜。侯伯的領地是世襲的,他們雖然各自擁有武裝力量,置有“臣正”一類的官吏,但是對于商王卻有著進貢、納稅、服役、戍邊和服王事即率兵隨王出征的義務。從甲骨卜辭中可以看出,當時有“諸子”之封。甲骨卜辭中凡稱“子某”者,論者多謂他們是武丁王予,但是《佚》,524片中的子漁是第一期,而《粹》,1263片中的子漁則是第四期;《后下》30?4片中的子弓為第一期,而《遺》393片中的子弓則屬第二期;此外的子央、子?、子?、子效、子宋、子等也都不完全是同一時期的卜辭,因而主張甲骨卜辭中的“稱子某者共二十三人皆為王子”說①,似難置信。再從“王?”(《戩》114》)的?即?為子?的封地和“令于夫,于宋”(《續》6?24?5)的宋為子宋的封地看來,這些“諸子”都有封地。他們被封于外服主要是為了幫助商王加強統治。他們與侯、伯不同之處,從商王常常貞卜他們是否有災害、疾病等,可以知道這些諸子與商王有著一種同一族類的近親關系。論者又說,商代“諸婦”之封,“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并且“以寵與不寵,或不全在宮中。其不獲寵者,則封之一地,或命之祭祀,或命之征伐,往來出入于朝野之間,以供王之驅使,無異親信之臣也”②。這些“諸婦”是否全為武丁之妃,雖需研究,但說她們都領有土地,為主耕種?田③,還要為王服王事即率兵出征④,則是肯定的。所有這些似乎都與“諸子”相同。由此看來,如果說商代設“侯”、“伯”于邊境是為了防御外寇,那么封“諸子”、“諸婦”于各地,主要是為了藩屏商王朝的統治。商代的統治階級,主要就是依靠這些內服百官和外服侯伯和“諸子”、“諸婦,來維持其統治的。

軍隊商代統治者擁有一支強大的軍隊以維護其階級統治?脊刨Y料表明,從早商到晚商,從王都到方國,都有相當數量的軍隊。

甲骨卜辭中比較常見的用兵人數多是三千、五千,有時也達萬人以上。根據甲骨卜辭看來,祖甲時期對外用兵很少,只有對晉方的舉兵。廩辛康丁至武乙文丁時期,對羌方和召方有直接的軍事沖突外,還增設了新的防御措施即“戍某地”。甲骨文中的戍,作、形,從人從戈,是人和武器相結合的會意字!墩f文》解為“守邊也,從人持戈。”《爾雅?釋言》云:“戍,遏也!惫⒄f:“戍守,所以止盜賊!笨梢,戍是執行軍事任務的。由于戍守需要擔負作戰任務,所以捕捉了戰俘也要獻給王室,如云,“王戌卜,狄貞,戍乎(呼)執?”(《甲》3913)執作形,或加系,前?后索,是系累戰俘之狀,這里是獻俘于王。帝乙帝辛時期,主要對東方的夷人作戰,同時,又對邊疆仍沿用戍守制度。這種變化,不僅揭示出從武丁至帝乙帝辛二百七十余年間用兵重點的轉移,而且又創建新的保衛疆土的戍守措施。戍守不是臨時性的軍事行動,而是永久性的駐守,這就使殷代常備軍的數量大大增加,增強了作戰的機動性,對外能及時制止周圍方國的侵擾,當然對內也加強了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所以,戍守制度和常備軍的擴大,也是奴隸制國家機器進一步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殷代,兵農不分,“眾人”、“眾”和“人”在平時是耕種土地的公社農民①,在戰時被征調后就是戰士。所以《尚書?多方篇》說:周公曰:“王若曰:‘……我惟大降爾四國民命,爾曷不忱裕之于爾多方?爾易不夾介?我周王,享天之命?今爾尚宅爾宅,畋爾田……’王曰:‘嗚呼!猷,告爾有方多士,暨殷多士!瓲柲俗詴r洛邑,尚永力爾田,天惟畀矜爾!薄墩f苑?貴德篇》又說:“武王克殷,召太公而問曰:‘將奈其士眾何?’……周公曰:‘使各居其宅,田其田,無變舊新,惟仁是親。’”當時召來的“眾”、“眾人”和“人”,有時由國王親自率領,有時則指令其屬下統帥。 歷史

甲骨卜辭中有“師”、“旅”之稱。師字,甲骨文作、形。郭沫若說:“自乃古堆字,然多用力屯聚之屯”①,其形“作象圓頭之小阜”②,是師戍所在之處,其用作師乃是會意。甲骨卜辭里的“”即“師”,已是商代軍隊的專名,可能也是當時軍隊中的一種編制單位!渡袝?盤庚下》云:“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尚皆隱哉!”這里的“邦伯”,指邦國之長,即甲骨文中的方國;“百執事”,即《酒誥》中的“百僚庶尹”,當指百宮。“師長”,舊釋眾官長,不確,顧頡剛、劉啟釬云:“師長當為武官”③,頗有道理。“師”是商軍的編制之一,“師長”之職當是“師”的統率者,師長與邦伯、百執事并提,其地位當與他們相當。商代武職,只提“師長”,可知其為軍隊中地位最高者,他所率領的“師”,當然也就應是商軍中的最大建制單位。

“師”由多少人組成問題,由于甲骨文和文獻資料殘缺,實難做出肯定的結論。不過,從《尚書?牧誓》中知道,在百夫長之上,是千夫長,千夫長之上是“師氏”,如千夫長和“師氏”之間所統率的人數與百夫長和千夫長間一樣,是采用十進制編制的,“師氏”所統率的人數當是萬人。據文獻記載,萬人的編制單位,就是后來的“軍”。《殷契粹編》云:“王乍(作)三:右、中、左?”(《粹》597)這一版是武乙、文丁時期的卜辭,而在其前的武丁時期已經有了“中師”(《合集》5807)之名。按照商代兵制編制法,這時既有“中師”,就會有“左師”和“右師”。由此,我們可以說:作為軍隊名稱,“師”的出現,可能是比較早的事,但是,作為左、中、右三師的建制單位的產生,應是在軍隊本身發展到一定時期才有可能。

甲骨卜辭中也有作為軍旅的“旅”,如云:“逆旅”(《存》2?917)、“旅”(《佚》971)等。所謂“逆旅”,當為“迎旅”;“旅”,應是《左傳》隱公五年所說的“振旅”,均與軍事有關。1973年安陽小屯南地所獲卜辭中出現有“右旅”與“左旅”(《屯南》2328),為進一步探索“旅”的編制提供了較新的資料。這里的“旅”,當指軍旅,“旅”既分為“右旅”和“左旅”,說明除右、中、左三師外,殷商時期確有“右旅”與“左旅”,也還可能有“中旅”。因為根據《左傳》成公十六年的“苗賁皇言于晉侯曰:‘楚之良,在其中軍,王族而已’”看來,甲骨卜辭中的“王旅”(《鐵》90?1)應該就是“中旅”。由此看來,殷商時期的“師”與“旅”,部分為右、中、左或右、左,說明二者是相應的。

甲骨卜辭又云:“其雉眾?吉。中不雉眾?王占曰:弘吉。其雉眾?吉。左不雉眾?王占曰:弘吉。其雉眾?吉。”(《前》5?6?1)雉字,從矢從佳,或改矢為至,實為矢倒置之形。有的佳字,完全勾劃成為鳥形,矢佳的結合表示了以矢穿鳥的意思。關于雉字,諸家解釋不一,于省吾認為“應讀夷,訓為傷亡”,這段卜辭是貞問“戍守或征伐時眾人有否傷亡之義”,①,頗是。文中既言“中不雉眾?”“左不雉眾?”其下的殘缺部分按文例測之,應當還有“右不雉眾?”這就說明不是常備兵的“眾”或“眾人”的編制也有右、中、左之分,與師、旅之分為右、中、左相同。可能正是由于“師”、“旅”、“眾”的編制部分為右、中、左,因而其武職“戍”也分為右、中、左。如云:“[右戍不雉眾?]中戍不雉眾?左戍不雉眾?”(《南地》2320)商代作戰時有步兵,也有戰車,大體是以步兵列為方陣居前,以車隊及其所屬徒兵隨后。殷墟第13次發掘的“北組”葬坑是以車為中心,以徒為附排列的。車共五輛,分別為車形的中、左、右三組,中組三輛車在前,呈直線縱列,每車三人二馬,每人一套弓、矢、戈、刀、礪石等兵器;左右兩組各一輛車居后,每車三人四馬,每人也各有一套兵器。車上三人,前面一人,車后二人。

從其所持武器看,可知也是中、左、右排列:御者居中,射者居左、擊者居右。中組最前一車的左右,并列三個較大的坑,每坑埋五人,應是同時的;這十五人大概是隨車的徒兵,恰好也是中、左、右的排列?磥恚、左、右三隊排列是商代后期軍隊通用的列隊法。商代單獨以步兵編制,與軍隊似乎有所不同。殷墟西北崗和武官村一帶“排葬坑”,往往一排十坑,每坑八至十人。這些現象暗示當時的步兵是以十人為單位組成的。甲骨卜辭中記載:“馬、左、中、右三百”(《前》3?31?2),也是以十進為其組織的。三百人,很可能是代表了一更大的作戰單位。①郭沫若曾經說:商代“征伐與敗游之事每多不可分,多于行師之次從事政游或盤游”②。在甲骨卜辭中大致相當于田獵的,有狩、苗、田、戈等,如云:

“丁酉中錄卜,在兮貞,在□田,□,其以右人?,亡災?不眾?”(《甲》2562)這條,《甲編釋文》中說:“田獵與戰陣相類,故亦有右人之稱!彼^“右人”,就是前述右、中、左的軍行的右翼編隊。“?”是動詞,是卜辭中對方國征伐時的習用詞。田獵中既然使用戰爭動詞和軍事編隊,當是田獵與軍事訓練有關的反映。

殷代戰爭時期的后勤補給,可能是由地方貢獻或征集而來的。所以,甲骨卜辭有云:“奚來白馬?”(《丙》157)“畫來牛?”(《丙》74)“□其來象三?”(《后下》5?11)“王其登南?米乙亥?”(《甲》903)“今春眾有工(貢)?”(《外》452)由此可見,殷代的兵源或資源,都是相當充足的。

刑法甲骨卜辭和考古資料證明,商代不僅有了作為國家機器主要支柱的軍隊,而且還設立了專為鎮壓奴隸和平民的刑法。

《荀子?正名篇》說:“刑名從商”,《呂氏春秋?孝行覽》說:商代有“刑三百”。商代刑法的繁多,從甲骨文中也可以看出一個大概,例如:幸字,甲骨文作、形,象手銬一類的刑具。字,甲骨文作、形,象一人雙手反綁跪在地上,頭發被兩手抓住受刑狀。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大斧在砍一人的頭部,頸項上還有血點濺出。羌字,甲骨文中作、形,象用鎖鏈系在羌人的頸上或用腳鐐鎖在羌人的一只腳上。圉字,甲骨文作、、等形,象人雙手帶了刑具被關在監獄里,意即是拘留犯人的監獄。甲骨文有一形字,象雙手拿著大錘往跪在坑中的人頭上砸形,當是一種活埋的刑法。刖字,甲骨文作、形,正象用鋸斷夫人的一條下腳。刖刑是我國古代的一種殘酷肉刑,《說文》刖字作?,“?斷足也”。殷墟后崗在近年的一次發掘中,發現一具受過刖刑的殉葬奴隸遺、,說明至少在商代后期已經有了刖刑。劓字,甲骨文作形,象用刀割鼻子。還有一字,象用刀割生殖器,當是一種宮刑。宮刑施于女子是幽閉,施于男子是割生殖器。伐字,甲骨文作形,象以戈砍人頭之形。晚商王陵附近祭祀坑或殉葬坑中的身、首異處的骨架,當是施過伐刑的殘骸。征伐就要殺人,所以甲卜辭中把出征打仗也叫做伐。

古代文獻中所見的五刑是按輕重排列的,商代當也一樣,可見商代刑法是極其殘酷的。

恩格斯在論述國家和氏族社會的區別時曾經指出:“這種公共權力在每一個國家里都存在。構成這種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機關,這些東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會所沒有的”②。商王朝的奴隸主貴族也是依靠大小官吏、軍隊、刑法和監獄這些專政工具進行統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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