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死刑又稱極刑、大辟、“殊死”等,歷朝歷代都嘗試過如何減少死刑,北魏時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流刑定為死刑的替用刑,唐代一度廢除了死刑……甚至從牢坦撈個死因出來,都是明碼標價的。
在中國古代,死刑與其他刑法一樣,是古代鞏固統治、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懲罰手段。死刑也稱極刑、大辟,漢代又稱“殊死”。秦漢及以前,死刑罪的一大特點是條文繁多,數量大。據《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條記載,在上古周朝,初有“殺罪五百”,即死刑條款500種。
不僅死刑多,在漢代以前,行刑的方式也多,且極殘酷。據《周禮?秋官》所記,司法已比商朝文明得多的周朝,處決死囚的方式仍有斬(腰斬)、殺(殺頭)、膊(赤身支解)、辜(支解)、焚(懲治殺害父母者)等。
在中國歷史上,死刑條款最多的是西漢。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武帝劉徹即位后,漢初的“慎刑”立法原則均被調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可以看出,漢武帝時期的死刑條款有409條之多,死刑的判決為13472件。因死刑案太多,連放卷宗的地方都沒有了。比起漢武帝,漢成帝劉驁更甚,在他當皇帝的河平年間(公元前28年-公元前25年),“大辟之刑千有余條”。1000余種死刑,創了中國死刑之最。
清末著名刑法專家沈家本,曾就古代的“刑法之數”做過專門的統計。
幾個有代表性歷史時期的死刑數量變化如下:
東漢和帝永元時期:死刑610種;
北魏高祖太和三年:死刑235種;
唐朝:死刑233種;
宋朝:依唐刑律,慶歷敕增31種,嘉佑敕增60種;死刑總數多于唐朝。
元朝:死刑135種
明朝:死刑249種,另有《雜犯》死刑13種、《問刑條例》死刑20種;死刑總數量多于唐朝,而少于宋朝。
清朝:初承明律,晚清死刑減少。
從上述統計可以看出,自北魏以后,中國的死刑數量雖然增減反復,但大趨勢在減少。中國歷史上死刑最少的時期,竟然是執政者文明程度相對較低的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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