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監獄的非正常死亡是非常嚴重的,當時這叫做“庾斃”,即在監獄里病死了。曾經當過四川按察使(主管政法的副省長)的清人張集馨在其自撰年譜上說:“前此通省庾斃者,每年不下一二千人。”一個省每年非正常死亡的在押人員,竟然高達一兩千人!
之所以有這種超高的致死率,直接原因是清代監獄的生存條件高度惡化,犯人受到非人對待,但歸根到底,弊根則在于當時監獄管理者的權力惡性膨脹。
當時看守監犯的叫做“禁卒”、“胥卒”,顧名思義,這不是“官”,而是社會地位非常低下的差役。照理說,他們并無多大的權力。然而,監獄之內,天昏地暗,潛規則橫行,隱權力暗生,獄吏如刀俎,監犯如魚肉。獄吏的舉手之力,可以決定監犯的禍福乃至生死,借用清人的話來說:“人命可出可入,訟獄可上可下,盜賊可拘可縱。”總之他們可以用來“威福”的隱權力極大。
進“老監”還是“現監”,要靠“權力贖金”決定
清代的文學家、桐城派祖師爺方苞曾在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712年),因為受一起文字獄的牽連,被關進了刑部大牢。獄中禁卒為所欲為、魚肉在押人員的丑惡現象給方苞留下深刻印象,出獄后,他寫了一篇《獄中雜記》,給我們提供了一個觀察清代監獄刀俎格局的窗口。
方苞說,他在牢中,看到“死而由竇出者日三四人”,每天都有三四個“庾斃”的犯人被從墻洞里抬出去。方苞到底是讀書人,不知江湖險惡,所以覺得不可思議。同獄中有一位姓杜的監友,原是洪洞縣的知縣,他告訴方苞:“這是瘟疫發作了,F在氣候順正,死者尚稀,往年這時候,每日也有病死數十人的。”
杜知縣說,你看這刑部大牢有四所老監,每所老監有五個牢房,禁卒住在中間一間,墻有窗戶,屋頂也開了天窗,可以透氣通風,住著就比較舒坦;其余四間,則不開窗戶,經常關著兩百多號犯人,落鎖之后,犯人便溺、飲食、睡覺,全在里面。加之冬天時,貧苦的犯人席地而臥,到了春季,地氣變化,很少有不生病的。而且監獄夜里又不開鎖,常常人死了,活人還得跟他擠在一塊睡,所以受瘟疫傳染的人很多。
除了上述四所老監,刑部大牢里還有五間板屋,生活條件相對“人道”一點,叫做“現監”,即臨時羈押所的意思。按舊典,這是用來關押犯事官員、輕罪犯人及涉案證人的。但是現在,犯下重罪的大盜,反倒住進現監,罪輕的窮人,則關入老監受罪。與方苞同案的朱翁、余生,罪不應重罰,卻都在老監里“庾斃”了。還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結果左右鄰居都作為證人被戴上刑具、押入老監,“號呼達旦”。
后來,方苞發現這刑部大牢內外,寄生著一個以監犯膏血為食的權力集團,主要由刑部“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等人員組成。他們視監獄為財源,抓犯人很積極,哪怕是稍有牽連的人,也是先抓起來再說;抓人之后,又不問有罪無罪,一概銬上枷鎖鐵鏈,先投入老監,關上幾天。所以刑部大牢里總是人滿為患。然后,禁卒就來找囚犯做思想工作:你是想繼續呆在這老監,還是交筆錢出來,換個牢房,或者取保候審?你看著辦。至于錢的數目,視囚犯的家境而定,到手后,由禁卒、獄官等瓜分。
這筆買命錢,與肉票交給綁匪的贖金沒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只不過綁匪憑恃的是血淋淋的黑色暴力,獄吏倚仗的是白中帶黑的權力,我們不妨稱之為“權力贖金”。
面對禁卒這種赤裸裸的勒索,已在老監中嘗盡苦頭的倒霉蛋們,哪里還有商量的余地?略有家產的,都竭盡財力找中人保釋;掏不出那么多錢的,也想去掉刑具換到現監中,費用也要數十兩銀子(清初的白銀比較值錢,數十兩銀的購買力相當于近萬元人民幣)。
至于身無分文的窮人,對不起,那就披枷帶鎖呆在老監中慢慢消受吧。這就是監獄的“刀俎—魚肉”關系格局。獄吏利用這一“刀俎—魚肉”關系,建立起一種特殊的交易模型:囚犯支付權力贖金,購買免受折磨的待遇;獄吏是刀俎,掌握著全部定價權,囚犯是魚肉,完全喪失了討價還價的權力。
死得痛快,還是死得痛苦,要靠“撕擄”決定
我們跟著方苞的筆觸,繼續來觀察刀俎格局下的交易模型。
囚犯的命運,除了被關押,還要受審受刑。古時,對犯人的審訊與處罰之權,只掌握在具有司法資格的主審官手里,胥吏雜役之類是無權自作主張的,但老奸巨滑之輩,卻能夠上下其手、擅作威福,借此敲詐犯人。
方苞了解到,在刑部大牢內,那些專管給犯人上枷鎖、打板子的吏役,會暗地里向犯人索賄,如果犯人交了錢,他們在用刑時就會暗做手腳,減輕犯人的創傷,否則就會讓犯人大吃苦頭。有三個與方苞同案的人,被捕后都曾被主審官刑訊逼供過,其中一人送了吏役二十兩銀子,結果骨頭微傷,病了一個月才能走路;另一人給了四十兩銀子,只傷及皮肉,二十天左右傷就痊愈了;還有一人,出手最大方,送了一百多兩,當晚就“行步如平常”。方苞向人打聽,囚犯富貧不均,既然都交錢了,又為什么要以交錢多少區別對待?知情人說:“如果不區別對待,那誰還愿意多交錢?”
方苞無詞以對,只能感嘆:仁人君子可千萬不能做這種傷天害理的職業啊!
在監獄的刀俎格局中,即使是那些死到臨頭的死囚,竟也難逃被獄吏敲骨吸髓的命運。方苞說,凡有死刑案報上去,劊子手就早早來到監獄外,支使與他有勾結的禁卒向死囚索要財物,這筆錢當時有個名目,叫做“撕擄”,意譯過來,大概就是“張羅費”的意思。
那么死刑犯還需要“張羅”什么呢?原來,對于被判凌遲處死的人,行刑人就告訴他:“給不給錢,給錢就先刺心臟,讓你死個痛快;不給,就千刀萬剮,四肢割完,人還死不了,活受罪。”
對于要絞刑的死囚,則告訴他:“交錢,絞一次就斷氣,不交錢,絞三次再加上其他刑具,才死得了,這錢你掏不掏?”
就為了死得痛快一點,有錢一點的死囚,不得不在生命快走到盡頭的時候,掏出幾十、一百兩銀子;沒有錢的,也要典當衣物,換點錢行賄劊子手。
方苞無法理解這種連死囚都不放過的行徑。他問一名老胥:“獄吏跟那些囚犯,并無什么仇恨,只是想索取一點財物而已,有人真的拿不出來錢,不如就高抬貴手放他們一馬,這不正是積德的事嗎?”
老胥一聽,馬上就知道方苞這個人“很傻很天真”:這是大牢里的規矩!萬萬不可破例,否則,人人都會心存僥幸,那豈不是亂了套?
老胥的說法,其實也有他的道理。在刀俎格局中,“刀俎”不僅要宰割“魚肉”,而且將這種宰割游戲“規范化”,這樣,才能使整個刀俎格局的利益分配不會因個人意志而發生改變。
牢頭“翻身”變獄霸
有意思的是,那大牢內,又有一些奸詐、兇狠的囚徒,慢慢適應了刀俎格局,從“魚肉”的角色變成“刀俎”的角色,或者更準確地說,當上了“刀俎”宰割“魚肉”的權力代理與幫兇,并從中分一杯羹。這類角色,叫做“牢頭”。
方苞的文章提到了一個李姓牢頭的故事。李是山陰縣人氏,因為殺人蹲了監獄,每年都能從監獄中撈到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皇上大赦,李某被放了出來,在家呆了幾個月,卻無聊得發慌。同鄉有人失手傷了人命,李某居然出來給那同鄉頂罪,目的就是為了回到監獄中。按清律,過失殺人并非死罪,只需長期關押,這正合李某之意。
如果不了解牢頭在監獄刀俎格局中的角色與收益,恐怕很難理解山陰李某的行為。方苞沒有細說那個李某是如何參與刀俎格局的分肥的,不過,我們可以從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的記述中找到參考:
四川資州有個叫做周鳴同的人,因推跌父親致死,被判了終身監禁,坐監日久,成了牢頭。凡有新囚入監,必須向牢頭孝敬錢物,不然就會受到種種凌虐。周鳴同虐待新囚很有一套:吊在木柱上,將水桶掛在背上,用竹簽拷打逼贓,甚至迫著犯人用嘴吹尿壺。平日,周鳴同還在監獄內聚眾賭博、做典當生意、放高利貸——這當然不會是平等、自愿的商業行為,而是建立在刀俎—魚肉關系上的霸王交易。
周牢頭之所以能在監獄里呼風喚雨,除了他夠心狠手辣,手下有一班囚犯聽他使喚,更離不開獄官獄吏的庇護與縱容。當時主管監獄的資州吏目(相當于縣司法局長)叫姜淳,每月接受周鳴同的規禮,所以對周從不過問,任其胡為。有一回,鄰縣一名官差押解犯人進省,路過資州,寄宿在監獄內,也遭受周鳴同吊打逼贓。這名官差忍受不了羞辱,跑到資州衙門喊冤告狀。知州舒翼問明情由,下令將周鳴同枷號,周竟鼓動眾犯鳴鑼擊鼓,放火燒監,舒翼生怕事情鬧大,竟不敢再深究,釋放了周鳴同。
不過周鳴同最后還是受到查處,被判秋后處死,他的保護傘資州吏目姜淳也被判了絞刑。這是因為周所得罪的那名官差不屈不撓,跑到省里控告,驚動了省政府。周的致命錯誤,是他過于狂妄托大,居然將不是刀俎格局內的官差也當成了魚肉對象。如果他只是在監獄這個小天地內,對囚犯們作威作福,恐怕他還將繼續逍遙法外。監獄這地方,自古就盛開著各種奇異的惡之花,其土壤便是那個刀俎格局。蹲過大牢、見識過監獄惡之花的方苞期待“圣上好生之德”,能夠改善監獄生存條件;與他同監的杜知縣則認為,再造一所管理人性化的監獄,才是“拔本塞源之道”。而在我看來,只要監獄里的刀俎格局不改觀,不管是圣上“推恩”也好,另建監獄也好,都阻止不了獄官獄吏、牢頭獄霸魚肉囚犯,阻止不了“瘐斃”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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